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對《上海市重點項目設備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等15件規章宣布自然失效

為回響國家“簡政放權”的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2001年1月9日發布了第96號令。公布15件規章自然失效。這些規章包括上海市重點項目設備質量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促進機電產品更新發展管理的試行辦法等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對《上海市重點項目設備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等15件規章宣布自然失效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年1月9日
(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發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重點項目設備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等15件規章宣布自然失效:
1、上海市重點項目設備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1991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2、上海市促進機電產品更新發展管理的試行辦法 (1980年8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3、上海市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1986年10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4、上海市閔行區虹橋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優惠規定 (1987年3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5、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管理辦法 (1990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6、上海市解決居住困難戶住房暫行辦法 (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7、上海市外資內銷平價住宅出售管理辦法 (1995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8、上海市外資內銷平價住宅開發收購管理辦法 (1995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0、上海市防汛牆加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1989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1、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舉辦職工專修科試行辦法 (1983年6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2、上海市高校科技產業暫行規定 (1992年5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3、上海市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幹部保持廉潔的若干規定 (1990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4、上海市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違反廉潔規定的處理辦法(試行) (1990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5、上海市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禮品上交處理辦法 (1990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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