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資內銷平價住宅開發收購管理辦法

《上海市外資內銷平價住宅開發收購管理辦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3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外資內銷平價住宅開發收購管理辦法
  • 外文名:上海市外資內銷平價住宅開發收購管理辦法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5-08-3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上海市外資內銷平價住宅開發收購管理辦法
(1995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快本市危棚簡屋密集地區的改造,明確利用外資合作開發內銷平價住宅雙方的權利、義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外資內銷平價住宅,是指利用外資合作開發,由政府統一收購,按規定價格向特定對象出售的住宅。
本辦法所稱危棚簡屋密集地區,是指列入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舊區改造計畫,危房、棚戶、簡屋、二級舊里建築面積占總量70%以上,其中危房、棚戶、簡屋建築面積占總量50%以上的地區。
第三條(適用範圍)
凡在本市三級以下(含三級)地段的危棚簡屋密集地區開發外資內銷平價住宅,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開發原則)
開發外資內銷平價住宅,實行中方供地、外方出資、合作開發、限期建設、政府收購的原則。
第五條(地塊確認)
外資內銷平價住宅開發地塊(以下簡稱開發地塊),根據市或區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詳細規劃要求,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決定,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備案。
第六條(土地使用權的獲得)
開發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由市或區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劃撥給中方合作者。
第七條(簽訂合作開發契約)
合作開發的中外雙方應當簽訂合作開發契約。合作開發契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發地塊範圍;
(二)開發地塊規劃要求;
(三)市政公用設施配套條件;
(四)開發地塊房屋拆遷方案;
(五)建築標準;
(六)開發進度;
(七)資金總量及到位期限;
(八)開發成本構成;
(九)違約責任和糾紛處理;
(十)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內容。
第八條(立項)
外資內銷平價住宅的合作開發契約簽訂後,由中方合作者向利用外資審批機構辦理立項手續。
第九條(拆遷依據)
開發外資內銷平價住宅需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按本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拆遷實施)
開發地塊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由所在地的區政府指定的單位實施拆遷。
外方投資者按被拆遷的居民戶數向指定的拆遷實施單位支付額定管理費。具體標準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有償安置)
對要求回原地安置的被拆遷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實行有償安置。
第十二條(舊公房補償)
在拆遷範圍內的直管舊公房,其建築面積比例占拆除面積15%以下(含15%)的,不予補償;超過15%,按拆除房屋的評估殘值減半補償。
第十三條(建築標準)
外資內銷平價住宅的建築標準應當符合市建委頒發的《住宅建築設計標準》的要求,並與本市居民購買能力相適應。具體建築標準,由負責收購的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開發成本構成)
外資內銷平價住宅開發成本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拆遷補償安置費及拆遷額定管理費;
(二)勘察設計費和前期工程費;
(三)建築安裝工程費;
(四)住宅小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及小區級非經營性公建設施配套費;
(五)開發管理費;
(六)依法應當繳納的其他稅費。
第十五條(配套建設)
外資內銷平價住宅小區外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工程費及小區級非經營性公建配套費的50%,由負責收購的政府承擔。
按本辦法規定合作開發的外資內銷平價住宅項目,享受城市基礎設施利用外資的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開發要求)
開發外資內銷平價住宅,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要求,實行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十七條(收購)
外資內銷平價住宅由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統一收購,開發方不得自行銷售。
第十八條(收購契約的簽訂)
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應當與開發方簽訂收購契約。收購契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和建築面積;
(二)建設周期和收購時間;
(三)建築標準;
(四)收購價格;
(五)結算與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六)違約責任和糾紛處理;
(七)雙方認為需約定的其它內容。
收購契約應當在合作開發契約簽訂後及時簽訂。
第十九條(收購住宅的要求)
收購的外資內銷平價住宅必須符合規劃設計要求,通過竣工驗收,並符合市政府規定的交付使用要求。
第二十條(收購價格)
外資內銷平價住宅的收購價格由開發成本和投資回報構成。
第二十一條(投資回報)
開發外資內銷平價住宅,外方投資者年投資回報率按不超過實際投資的15%(含15%,以人民幣結算)計算。
中方合作者按規定收取開發管理費,不得參與投資回報分成。
第二十二條(投資回報計算期限)
投資回報計算期限,自合作開發契約簽訂後外方投資者資金實際到位之日起,至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收購住宅資金到位之日止。但開發方實際建設周期超過收購契約約定的建設周期的,超過的時間應當予以扣減。
第二十三條(兌匯)
外方投資者所得的合法收益需匯出境外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參照執行)
利用內資開發經營內銷平價住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具體套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建委、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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