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資內銷平價住宅出售管理辦法

《上海市外資內銷平價住宅出售管理辦法》是1995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外資內銷平價住宅出售管理辦法
  • 外文名:上海市外資內銷平價住宅出售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8-30
【生效日期】1995-08-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外資內銷平價住宅出售管理辦法
(1995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快本市危棚筒屋密集地區的改造,規範外資內銷平價住宅出售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外資內銷平價住宅,是指按照《上海市外資內銷平價住宅開發收購管理辦法》開發,並已由政府收購的住宅。
第三條(適用範圍)
凡在本市範圍內出售外資內銷平價住宅,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出售對象)
外資內銷平價住宅應當首先有償安置要求回原地安置的被拆遷戶。
安置前款對象後的剩餘住宅,優先出售給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的下列對象:
(一)勞動模範、建設功臣等有特殊貢獻人員中的住房困難戶;
(二)人均居住面積在4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收入住房特困戶;
(三)需要照顧的其他特殊對象。
第五條(出售價格)
外資內銷平價住宅的成本價及平價,由市建委會同市物價局按下列規定核定:
(一)成本價:根據《上海市外資內銷平價住宅開發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開發成本結合成本沖抵因素核定;
(二)平價:根據《上海市外資內銷平價住宅開發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收購價格加1%管理費結合成本沖抵因素核定。
第六條(成本沖抵)
在保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對象購房的前提下,經市建委批准,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住宅及商業服務設施,以市場價出售。其收入必須用於沖抵本基地其餘住宅的開發成本,以降低售價。
第七條(私房被拆遷戶有償安置價格)
對要求回原地安置的私有房屋被拆遷戶,按下列規定實行有償安置:
(一)安置房屋建築面積在人均24平方米以內、不超過原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以成本價購房。
(二)按第(一)項規定安置後住房仍有困難,安置房屋建築面積在人均16平方米以內的,可以成本價超面積購買至人均16平方米;安置房屋建築面積超過人均16平方米的,可以平價超面積購買至人均24平方米。
(三)安置房屋建築面積超過人均24平方米、不超過原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超過人均24平方米的部分以平價購房。
(四)除第(二)項情形外,安置房屋建築面積超過原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超過部分以市場價購房。
第八條(公房被拆遷戶有償安置價格)
公有住房被拆遷戶要求回原地安置的,按規定的安置面積,以成本價購房。安置後住房仍有困難,安置房屋建築面積在人均20平方米以內的,可以平價購房至20平方米。
第九條(優先出售價格)
在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對象中,凡購買的住房是自住的,且建築面積在人均16平方米以內的,以平價購買;建築面積超過人均16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第十條(產權歸屬)
按本辦法購得的住宅,產權為購房人所有。
第十一條(有關用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以內”、“以下”均包括本數,“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十二條(套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建委、市外資委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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