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資房產企業商品住宅出售管理辦法

《上海市外商投資房產企業商品住宅出售管理辦法》意在為加強對本市外商投資建設的商品住宅出售的管理,根據出售商品房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外商投資房產企業商品住宅出售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8-03-20
  • 生效日期:1988-04-0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3-20
【生效日期】1988-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外商投資房產企業商品住宅出售管理辦法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外商投資建設的商品住宅出售的管理,根據出售商品房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依法成立的經營商品住宅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房產企業)建造並出售的商品住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上海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是本市商品住宅的主管機構,負責對本市外商投資房產企業建造並出售商品住宅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外商投資房產企業建造商品住宅的項目經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對外經貿委)發給批准證書後,應報市房管局備案。
第五條外商投資房產企業建造的商品住宅,由該企業自行出售或委託房產經營單位代理出售。
第六條外商投資房產企業建造的商品住宅,出售對象如下: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歸僑或僑眷;
(二)經有關部門批准來本市定居的華僑或外籍華人;
(三)要求購買住房給常住本市的親屬居住的港、澳、台同胞,華僑或外籍華人;
(四)為本企業職工居住而購買商品住宅的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外資企業;
(五)為便於交住,經市政府外事辦公室或市對外經貿委證明,同意其在本市購買商品住宅的港、澳、台同胞,華僑或外籍華人。
上述出售對象購房的核批手續按本市僑匯商品住宅出售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在本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地塊上建造的商品住宅,其出售對象由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第八條外商投資房產企業建造的商品住宅竣工後,外商投資房產企業必須會同設計單位和市房管局指定的專業單位共同驗收合格,方可出售。
第九條外商投資房產企業建造的商品住宅,除經市房管局批准可以參照國際市場價格定價的以外,應執行市有關部門頒發的商品住宅出售價格的定價原則,按質論價,全價出售。出售價格應報市房管局備案。
第十條外商投資房產企業建造的商品住宅,出售時以外匯人民幣標價。買受人付款時,人民幣對美元的匯價與簽定購房契約時匯價有變動的,可按付款日公布的匯價相應調整應付的外匯人民幣金額。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房產企業建造的商品住宅出售後,買受人應檢附房屋買賣契約和付款收據等證件,及時向房屋所在區房管部門申請房產所有權登記,由房管部門審核認可後發給房產所有權證。
第十二條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外資企業,用本企業資金購買的商品住宅,其房產所有權歸該企業所有;個人購買的商品住宅,其產權證戶名可以用海外出資人姓名,也可以用國內親屬姓名。凡用海外出資人姓名的,必須在本市委託有常住戶口的委託代理人,並由海外出資人按有關規定出具委託代理人證書。戶籍及產權的管理應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房產企業建造的商品住宅出售後,如房產所有權需出賣或轉移,必須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所有權轉移雙方應及時向房屋所在區的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換髮房產所有權證,並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房產企業建造的商品住宅,未經市房管局批准,不得擅自改變住宅的使用性質。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房產企業建造的商品住宅出售後的管理維修,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