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產管理暫行辦法》在1992.11.18由濟南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產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濟南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2.11.18
- 實施時間:1992.11.18
1992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吸引外商投資進行房地產開發,改善投資環境,促進城市房地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批准在本市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開發企業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並對土地使用權從事轉讓、出租、抵押和對地上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從事出售、出租、交換等經營活動。
第四條 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辦)負責組織協調本市開發企業開發經營房地產活動,並依法對開發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市規劃、土地、房管、外經貿委、工商管理、稅務、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密切配合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部門,加強對開發企業開發經營房地產活動的管理。
第五條 開發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
第六條 設立開發企業按下列程式辦理手續:
(一)向市外經貿委提出開辦企業的書面申報,經審查批准,領取外資企業批准證書;
(二)自接到外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批准證書及有關檔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
第七條 開發企業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其他貨幣)。其中外方註冊資本占總投資的比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方的投資金額應當按照契約規定的出資期限投入。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使用國內貸款的比例,不得超過中方投資的份額。中方不得以銀行貸款作為註冊資本。
第八條 鼓勵開發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開發建設:
(一)工業、科技項目的房地產開發;
(二)能源、交通等大型基礎設施;
(三)城市公用基礎設施、旅遊設施和商業服務設施;
(四)高檔次、大體量的建築物。
第九條 開發企業開發經營房地產,應當依照《濟南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鼓勵本市生產性企業將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與外商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第十條 開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濟南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和建築設計、施工管理、竣工驗收等有關規定,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一般應由中國境內具備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確需委託境外的規劃設計單位設計的,應根據城市規劃要求進行設計,並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查後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按照開發建設規劃實施,並達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條件後,可依照《濟南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或者出售、出租、交換房屋。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經營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權,可依照我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境外轉讓、出售、租賃、繼承。如上述經營活動和法律行為在中國境外進行的,應取得所在國或地區的公證及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該地區大使館、領事館、商務代表機構的認證。經營活動和法律行為在中國境內進行的,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四條 轉讓土地使用權或出售、出租、交換房屋的當事人雙方必須簽訂契約,其價格由雙方協商提出,報市開發辦審查,並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發生增值的,應按《濟南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市人民政府繳納土地增值費。
房屋出售價格明顯低於房屋所在地商品房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買賣房屋時,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房屋買賣(預售)契約》,併到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成交手續。
出售現貨房屋自簽訂契約之日起六十日內,預售的房屋自竣工驗收合格後六十日內,買方應持《房屋買賣(預售)契約》和房屋交付憑證,分別到市土地管理部門和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開發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可以用作抵押。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其抵押行為無效。
第十七條 房地產租賃雙方應簽訂《房地產租賃契約》,並按規定辦理租賃手續。
第十八條 開發企業自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應向當地的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並應附送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查帳報告。
第十九條 開發企業應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納稅,並可以按我國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 開發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按下列規定減免土地使用費:
(一)在契約規定的房地產開發建設期間,免繳土地使用費;
(二)在荒山、荒地、荒灘和市政基礎設施不配套地區開發建設後,利用該房地產自行組織生產或經營的,免繳土地使用費二十年。
第二十一條 開發企業不以盈利為目的,開發建設教育、醫療衛生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的,可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減繳或者免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二十二條 以舉辦產品出口型和先進技術型項目為主的開發企業,其開發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給予優惠;進行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的,按生產性項目對待,可申請享受減免所得稅待遇。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從事能源、交通等大型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市政府可根據投資者的意向提供一定地塊,由外商投資者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其土地出讓金予以減免。
第二十四條 開發企業開發經營房地產中有關外匯事宜,依照我國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開發企業在開發經營房地產活動中發生契約爭議時,當事人應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調解解決不成的,由中國仲裁機構仲裁,也可由契約規定的仲裁機構仲裁。
當事人沒有在契約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定的,可向我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香港、澳門、台灣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在濟南市以獨資、合資或者合作的形式開發經營房地產,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濟南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