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關於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若干規定

1993年2月13日發布了南昌市關於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若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關於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1405
  • 發布文號: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
  • 發布日期:1993-02-13
基本信息,規定,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405
【發布文號】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
【發布日期】1993-02-13
【生效日期】1993-02-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3號)
《南昌市關於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若干規定》業經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頒發施行。
市長 蔣仲平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三日

規定

第一條為鼓勵和吸引外商在我市投資從事房地產開發,推動我市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加快我市城市建設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江西省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南昌市城區規劃範圍內(65平方公里)投資開發房地產的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均適用本規定。
開發地點在南昌市城市規劃範圍以外的,由各縣、區政府和昌北開放開發區、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在本級許可權範圍內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外商,是指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等境外的企業、經濟組織和個人。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開發企業,是指中外合資開發企業、中外合作開發企業和外商獨資開發企業。
第四條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在我市從事房地產開發,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我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規劃的要求。
第五條凡準備在我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外商,須按以下程式先申請成立外商投資開發企業:
(一)持可行性研究報告、公司成立契約、公司章程報市招商局審批,取得批准證書;
(二)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並由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審定技術資質等級後,取得資質證書;
(三)在市招商局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六條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可通過協定、投標、競買等方式,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人簽訂土地使用契約,並按下列情況辦理手續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擬定方案,並按規定許可權報經批准後,代表市政府與外商投資開發企業簽訂契約,向外商投資開發企業頒發土地使用證。
(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須向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涉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的,還須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
第七條開發用地涉及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須先由市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征歸國有後,再提供給外商投資開發企業使用。
第八條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同時,還須向市規劃、土地部門分別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外商投資開發企業按第六、八條辦理完有關手續後,可依照批准的詳細規划進行開發建設。對已開發的房地產,可依法進行轉讓、出租、抵押,也可自行經營。通過行政劃撥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時,必須按本規定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已開發的房地產,向境內銷售、出租的,其價格由外商投資開發企業根據國家規定的計價因素自主決定,並報市土地、房產和物價部門備案;向境外銷售、出租的,由外商投資開發企業自主決定。
第十條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可享受下列稅收優惠:
(一)企業所得稅按30%的稅率依法繳交,每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市財政部門列支返還50%;
(二)地方所得稅予以免徵;
(三)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如將其所得利潤用於本市房地產開發再投資,且其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市稅務部門批准,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稅款的40%;
(四)外商投資開發企業作為投資進口、追加投資進口的本企業生產用設備、營業用設備、建築用材料及企業自用的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開發企業按本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市政設施配套費(綜合開發費)、人防結建費、道路占用費、商業網點費、地段差價減免55%;白蟻防治費、教育附加費、拆遷代辦費(含管理費)減免30%;土地管理費、普通水面開發費等其他費用(土地使用費除外)均減免50%。
以上各項收費統一由市建委核定,市財政局收取。市財政局對收到的以上各項費用,應每季度結算一次,並逐季轉撥給各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開發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期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合法收入和該企業所僱傭的外籍職工、港澳台職工的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可自由匯出,免徵匯出稅。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開發企業的外籍人員和華僑、港、澳、台同胞的工資、薪金,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不能按契約規定期限投資開發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逾期一年未投資開發的,按土地總價的10%向外商投資開發企業收取閒置費;
(二)逾期一年半未投資開發的,按土地總價的15%向外商投資開發企業收取閒置費;
(三)逾期兩年未投資開發的,可將未投資開發部分的土地使用權收回,或責令轉讓人收回。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開發企業中途停辦的,須向原批准部門辦理停業註銷手續,並清理債權債務。債權債務清理完畢後,其資產可依法轉讓、轉投他業或匯出。
第十七條開發房地產涉及的拆遷安置問題,按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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