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
【發布單位】80903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7-09-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平價房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平價房價格的管理,建立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開發、供應運作機制,促進住房制度改革,根據國家計委價格(1994)1714號《城市房產交易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市人民政府(97)42令《
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平價房的住宅價格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平價房,是指按建設部、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財政部建房(1994)761號《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由政府有關部門指定的開發單位,按市住宅發展局編制、市計畫委員會批准的投資計畫建造的住宅。
按滬府發(1995)42號《上海市安居工程實施方案》建造的安居房,屬於平價房的一種形式,價格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上海市外資內銷平價住宅開發收購、出售的價格管理,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主管部門)
上海市物價局(以下簡稱市物價局)是本市平價房價格管理的主管部門,上海市住宅發展局(以下簡稱市住宅局)是本市平價房開發建設、認定、配售的主管部門。市物價局會同市住宅局審核批准新建的平價房價格。市住宅局受理全市各系統單位平價房價格的申報,重點審核住宅建設成本,市物價局重點審核住宅建設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並批准平價房價格。
各區、縣物價部門和住宅建設管理部門協同、配合實施本辦法,負責本區、縣的平價房價格管理、監督。
第四條(平價房價格的構成)
按國家有關規定,平價房建設不以贏利為目的、按成本價配售給符合規定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平價房價格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征地及拆遷補償安置費;
(二)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
(三)住宅建築及設備安裝工程費;
(四)小區基礎設施和非經營性公建配套費;
(五)管理費;
(六)貸款利息;
第五條(成本調整因素)
平價房的價格構成中應扣除按有關規定由市、區政府承擔的市政建設、公建配套費用以及其它可以減免的稅費。
平價房的管理費按第四條的(一)至(四)項費用之和加基數乘以3%。貸款利息再加上配售費用(包括修繕基金)。
第六條(修繕基金)
修繕基金的籌集應按當年房改年度出售公有住宅成本價,開發單位繳納3%(多層)或4%(高層),購房人繳納2%(多層)或3%(高層)。
第七條(收費登記卡)
對平價房實行《建設項目收費登記卡》制度(樣式附後)所有行政事業性單位及配套單位凡向平價房項目的收費,均應在《建設項目收費登記卡》上由收費人作如實記載。拒絕記載的開發單位應當拒繳。
第八條(預配售的訂價)
平價房預配售價格按該項目的施工圖預算,並適當低於同地段同等級的商品房價格水平的原則確定。具體由平價房開發單位向市住宅局提出預配售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內容應包含預配售價格確定的相關資料。如市住宅局批准同意該項目的預配售價格,應同時抄告市物價局。
項目竣工以後批准價格若低於預配售價的,開發單位應將多收的差額款退還配售對象;若高於預配售價的,其差額部分由開發單位承擔。預配售契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九條(平價房價格的審核)
開發單位應在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後的十天內,填寫《上海市平價房價格申報審核表》,並附上《建設項目收費登記卡》及有關財務資料,包括提供經市有關部門認可有審核資格的單位的審價資料,向市住宅局申報價格。
市住宅局、市物價局應在受理申報後十天內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條(配售價格行為規範)
開發單位應按市物價局會同市住宅局批准的平價房價格實施配售。自批准日起至一年內,開發單位可每隔兩個月自行調整一次基價,每次調幅不超過2%。超過一年仍未售完的,重新申報核定。
平價房的配售價格行為規範以及層次、朝向的增減係數按滬房改辦發(1994)第34號文、滬價房(1996)第244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暫行辦法的,由物價檢查機構依據《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暫行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物價局
上海市住宅發展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