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用給水站暫行辦法

上海市公用給水站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給水站)的設定,是為了堅決貫徹執行公用事業為生產、為勞動人民服務的方針,解決和改善勞動人民的飲用水衛生問題,由國家投資安裝,並按規定給予優待水價。特此註明

根據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6號令,對包括《上海市公用給水站暫行辦法》在內的15件規章宣布自然失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公用給水站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64-05-26
  • 生效日期:1964-05-26
  • 時效性:自然失效
公告檔案,規則管理,

公告檔案

【發布單位】809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64-05-26
【生效日期】1964-05-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公用給水站暫行辦法(一九六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准)

規則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公用給水站(以下簡稱給水站)的設定,是為了堅決貫徹執行公用事業為生產、為勞動人民服務的方針,解決和改善勞動人民的飲用水衛生問題,由國家投資安裝,並按規定給予優待水價
第二條給水站是地區性的一項公用設施,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與地區工作關係很大;同時又是公用給水事業服務供應的一個重要方面,地區組織與給水單位必須共同負責做好這項工作。
第三條給水站工作人員,應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觀點,不斷改善服務,方便民眾用水。要按時開放供應,按規定量具供應,經常向用水居民宣傳用水衛生和節約用水,做好給水站的清潔衛生工作。要及時記帳、定期交款,經常保持帳、鈔、籌相符,做到帳務清楚,手續健全。
第二章 領導組織分工
第四條各區人民委員會應指定一個部門,負責經常掌握給水站情況,總結交流經驗,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第五條里弄委員會(以下簡稱里委會)在區人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領導下具體貫徹下列組織管理工作:
(一)組織領導給水站的民主管理小組,對給水站實行民主管理,貫徹執行本辦法中有關民主管理的各項規定。
(二)負責對給水站管理人員的選擇、調整、調度安排以及辭退、安置等工作。
(三)對給水站管理人員進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條民主管理小組由四到七人組成,在里委會領導下,負責下列工作:
(一)提出給水站的管理方式、零售水價和開放時間,在廣泛徵得居民同意後執行。
(二)監督給水站的財務收支和幫助給水站搞好附屬設備的購置、修建、養護工作。
(三)經常聽取民眾意見,督促給水站改進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自來水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設定專門機構,負責下列工作:
(一)根據居民用水情況,制訂全面規劃,積極地、有計畫地新建、擴建給水站,改善居民用水條件。
(二)給水站水管、龍頭、水錶的檢修養護工作。
(三)對給水站進行業務指導,對本辦法中有關業務管理的各項規定,經常進行檢查,並監督給水站執行。
第八條各區衛生防疫站負責檢查水質,監督給水站的用水衛生,並會同里委會衛生委員會向居民進行飲用水衛生的宣傳教育。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九條公司對給水站的優待水價規定為每立方米七分。給水站零售水價最高不得超過每立方米一角五分,低於一角五分的不得提高。
第十條在條件下,給水站的管理可採取如下兩種方式:
(一)居民集體義務管理。這是今後給水站的發展方向。其具體方法又有如下兩種,可按照不同的具體條件,選擇採用:
1.按用水人口分攤水費(按帳單數字分攤或按定額分攤);
2.自動投籌,義務輪流管理。關於賣籌、收籌、記帳等工作由民主管理小組指定專人義務管理。
(二)專人管理。用水人數較多的給水站還需要專人管理的,可以繼續採用專人管理,給予定額津貼,但每月津貼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元。多餘的水費收入,可以用於修理附屬設備或適當降低零售水價。
第十一條凡是在本辦法批准後新設定的給水站,應儘可能採取由居民義務管理的方式。
第十二條給水站的開放時間應適應當地居民和季節性的需要。
第十三條給水站收入應專款專用,除保證應繳水費外,主要用於管理人員的津貼,水量損耗補貼,附屬設備購置、修建養護及添置零星清潔用具等。收支應有記錄。民主管理小組應檢查、監督給水站的財務收支,並按月向民眾公布帳目。
第十四條給水站的附屬設備,如水池、木蓋、木棚、木桶等應注意修建養護,費用由給水站積余金內支用;如無積余金而又急切需要修理的,可由民主管理小組商得用水居民的同意,並經區人民委員會批准後向用水居民臨時籌措。
第十五條給水站應經常保持環境衛生;義務管理的給水站應指定人員輪流負責打掃,保持清潔。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後施行,修改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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