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點項目設備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上海市重點項目設備質量管理暫行辦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1991年5月2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重點項目設備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1-05-22 
  • 生效日期:1991-05-22
  • 時效性:自然失效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家重點項目、市重大工程、市實事工程、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重點項目)設備質量管理,確保重點項目設備質量,使工程按質按期竣工投產,發揮投資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工程項目均按照本辦法進行設備質量管理:
1.國家重點項目;
2.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列為市重大工程建設項目;
3.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列為市實事工程項目;
4.經市經濟委員會批准列為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上海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上海市重點項目設備質量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重質辦),負責實施重點項目設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市重質辦由市經委、市建委、市重大工程辦、市技術監督局、市機械設備成套公司、上海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市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站、市機電局、市儀表局、市航天局和上海電氣聯合公司等單位有關部門組成,市重質辦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機械設備成套公司。
第五條市重質辦的主要任務是:
1.貫徹國家和本市有關加強設備質量檢驗及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制度。
2.制訂重點項目設備質量檢驗、驗收和管理具體實施辦法。提供設備監控目錄、國家定點生產工廠目錄。
3.參加重點項目的擴初設計審批,對設備的選型、選廠提出審查意見。
4.組織有關部門對設備質量實施監督。
5.組織設計、訂貨、製造、檢驗、儲運、安裝、調試、投運等有關方面協調設備質量爭議的問題。
6.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重點項目設備的訂貨和質量情況。
第二章 設計質量管理
第六條市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站負責對重點項目的設計進行質量監督。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制訂的有關規定和生產工藝要求,選擇重點工程項目的設備。
第七條承接重點項目的設計單位要加強對設計人員的質量意識教育。選用的設備必須達到技術先進,質量可靠。同時要加強對非標準設備設計的管理。
設計人員要尊重使用單位意見,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項目設備的設計選型、選廠持慎重態度。要貫徹擇優選型、選用國家定點生產廠產品的原則,不得捨近求遠、舍優選次。
第八條設計單位根據項目工藝要求,提出該項目的關鍵設備和主要設備的清單,以便列入該項目設備監控範圍。
對監控範圍內的設備,設計單位根據項目需要如果確需選用國家定點廠以外的生產廠產品時,應取得市重質辦的同意。
第三章 設備訂貨質量管理
第九條重點項目所需機電設備,原則上由上海市機械設備成套公司或由物資部設備成套司資格審查合格的其他設備成套單位負責組織供應。
建設單位要根據設計單位提供的設備清單,編制設備分交清冊。對關鍵設備和主要設備要在分交清冊中註明。
第十條
重點項目的機電設備原則上要落實到國家定點生產廠進行生產,並貫徹擇
優選購、就近就地、價格合理的原則。市場採購的設備還應是近期產品。設備訂貨契約應按照《工礦產品購銷契約條例》的規定辦理,並註明項目性質。
監控範圍內的設備應當組織國家定點生產廠安排生產。對於監控範圍內的設備選型、選廠不當,設備質量、交貨期沒有保證的設備訂貨,市重質辦可以提出意見,並通知有關訂貨部門立即糾正。對超出國家定點生產廠目錄範圍安排的設備,須經成套單位的質監部門同意,並經市重質辦同意。其他非監控範圍的設備,貫徹“誰安排誰負責”的原則。
第十一條對於非標準設備的安排,要嚴格執行國家已經頒布的有關產品製造許可證制度。有條件的,可由上海機電設備招標公司採取招標的辦法,實行公開招標,由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標、議標,決定中標生產廠。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的設備清單,不論向哪個成套部門或外貿單位訂貨的設備,屬於監控目錄範圍內的,要報市重質辦,由市重質辦輸入計算機管理,並實施對設備質量的監控(表式由市重質辦印發)。
第四章 設備製造質量管理
第十三條承接重點項目設備的本市製造企業和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法規和市經委、市技術監督局聯合頒發的《關於加強工業企業質量管理的若干決定》組織生產、確保產品質量。
第十四條製造企業必須以“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思想觀念,教育職工。對重點工程所需設備應優先安排計畫、材料、資金、技術力量。選材、工藝、加工、裝配、油漆、包裝等各道工序要做到道道把關。要有一套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廠長對重點項目設備的質量負全責。
第十五條製造企業對承擔的重點項目設備製造任務,原則上不得轉包到其他企業。對配套件(包括二次配套)、外協件也要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要求嚴格把關。
第十六條製造企業質檢科必須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標準和契約(包括協定)規定的條款,進行逐項檢驗。屬於監控範圍內的設備出現的質量問題,製造企業應及時向主管局(公司)、市重質辦報告。
市重質辦對重點項目的關鍵設備組織有關行業專業質監部門隨時對有關生產企業的質保體系,包括保證設備質量的計畫、製造、措施的制訂和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可以對製造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關鍵部件進行抽查或派駐廠監理員督造。
第十七條製造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產品技術標準對設備的油漆、包裝儲運、保管等制訂規範。如有特殊要求,建設單位應向製造企業明確提出。
第五章 儲運驗收管理
第十八條承擔重點項目設備運輸任務的交通運輸企業要嚴格執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於交通運輸、裝卸等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按照製造企業對裝運的要求,將設備安全、及時、完好無損地運抵建設單位現場。
對關鍵設備,製造企業要會同建設單位到現場監督運輸。
第十九條承擔重點項目設備儲存的部門要嚴格執行儲存主管部門關於儲存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製造企業或進口設備契約對設備的儲存、保管要求,進行儲存。
建設單位要有專人定期到儲存部門檢查設備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設備運抵現場,建設單位應按照驗收制度,認真負責地及時進行驗收,入庫進賬,登記造冊,專人保管,做到有條不紊。在驗收過程中如果發現質量問題或缺件、損壞等情況,應保留現場,並通知有關生產廠和主管部門共同會檢。
第二十一條關鍵設備運抵現場,建設單位應組織製造單位和施工單位一起進行數量和外觀質量的開箱驗收,必要時可由市重質辦協調。
第二十二條設備運抵現場後,要嚴格按照製造企業提出設備保管的要求,妥善保管。市重質辦要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設備保管保養狀況,進行安全檢查。
第六章 安裝調試的質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評定重點項目設備安裝調試的質量。安裝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制訂的設備安裝施工驗收規範和技術標準等有關規定,進行安裝調試。
第二十四條安裝單位應提高安裝隊伍的素質,建立安裝人員技術培訓和考核制度。不符合條件的,不準上崗。
關鍵設備要選派具有一定技術水平和經驗,責任心強的安裝人員進行安裝調試。
第二十五條關鍵設備和主要設備安裝調試時,設備製造企業要提供安裝調試有關資料,市重質辦應督促供應單位組織製造企業到現場服務,指導安裝調試,及時處理設備質量有關問題。
第七章 項目竣工驗收管理
第二十六條重點項目竣工,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評定質量等級。
第二十七條市重質辦必要時組織製造企業及主管部門的質監處到現場辦公,配合建設單位進行竣工驗收設備質量,發現質量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在竣工驗收時,有關設備的技術質量檔案資料必須齊全;資料不全,建設單位有權拒收,製造企業必須配合安裝單位補齊資料。
第八章 進口設備質量管理
第二十九條選用進口設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進口設備的政策,並經市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審核批准後,方可對外簽訂契約。未經市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批准,外貿單位不得受理,外匯管理局不予用匯。
第三十條進口設備對外簽訂契約必須包括設備的質量條款、包裝條款、檢驗條款、設備安裝調試條款和有關技術檔案目錄等。凡我國有強制性執行的安全、衛生法規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法規要求。
第三十一條重點項目的進口設備質量檢驗要嚴格按照《商檢法》的規定辦理。重點項目進口設備質量情況。商檢局以及有關部門應及時函告市重質辦。
第三十二條對重點項目的大型成套進口設備,按照《商檢法》規定,在進口設備契約中應約定出國監造、監裝或預檢驗等條款。
第三十三條進口設備到港後,建設單位或受委託的交通運輸企業應做好接運工作和接運記錄。
凡發現包裝有破損、殘缺、水漬、倒置、嘜頭不符等情況時,應索取理貨公司的理貨證明或向港區、機場等索取有關證明。
第三十四條凡列入國家商檢部門公布的《商檢機構實施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進口設備,必須具備法定檢驗的進口設備商檢證書,方可驗收使用。
本條規定的進口設備運抵現場後的開箱檢驗,應按照商檢局規定進行。建設單位應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驗。
第三十五條對進口設備,在契約規定的質保期內,應加強質量跟蹤,按契約設備的技術檔案要求,做好進口設備的維護保養和使用。
對進口設備不符合契約質量要求的,應在品質保證期內,對外提出索賠,確保設備質量和國家利益。
第三十六條凡由國內安裝調試的進口設備,按本辦法第六章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凡由外方負責安裝調試的進口設備,應在外貿契約中詳細寫明安裝調試的質量條款,確保工程達到預期的生產綱領。
第三十七條進口設備的質量問題的處理,按照《商檢法》有關規定處理。商檢局及有關部門應及時函告市重質辦。市重質辦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協調工作,保證工程進展。
第九章 質量回訪管理
第三十八條重點項目竣工投產後半年到一年,製造企業必須對其提供的設備進行質量回訪,並將回訪報告報市重質辦。必要時,市重質辦督促供應單位組織製造企業和主管部門到現場對市重點項目進行質量回訪。
凡是設備有質量問題的有關企業,要隨叫隨到,並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修復或更換,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第三十九條質量回訪結束,市重質辦將供應單位回訪情況加以匯總,提出對市重點項目質量回訪的總結報告,報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
第四十條對於為質量優異、投資效益顯著的重點項目提供優良設備或服務的設計、設備安排、設備製造、儲存運輸、檢驗、安裝調試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給予表彰。
第十章 設備質量問題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因設計原因而造成設備質量問題,設計單位要按照市建委的規定上報,並告市重質辦。市重質辦要會同有關部門採取補救措施,保證重點項目工程進展。上海市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站負責對造成的損失情況提出處理意見,送設計單位的主管部門嚴肅處理。
第四十二條承擔重點項目設備成套供應的成套部門,因在訂貨時未註明重點項目或因安排生產廠家不當,出現設備質量問題的,市重質辦應責成該成套部門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工程進展,並寫出書面報告,報市重質辦。
市重質辦按照損失程度將處理意見轉有關主管部門。對有關經辦人員要嚴肅處理,損失嚴重的,要追究成套部門的領導責任。
第四十三條承接重點項目設備製造任務的製造企業所製造的設備質量不合格,由市重質辦向有關部門通報批評,並要求該製造企業及時採取措施整改。凡發現連續兩次不合格又不受取有效措施整改並造成經濟損失的製造企業,主管部門應追究該製造企業的領導責任,直至撤銷廠長職務。
第四十四條對於不按照設備的搬運、保管要求進行裝卸或儲運造成設備損壞,要嚴肅處理肇事者。損失嚴重的,要追究儲運部門的領導責任。
第四十五條建設單位違章操作或由於現場保管不善而造成設備鏽蝕、損壞、缺件等情況,應由建設單位負責。製造企業應幫助建設單位共同整修,適當收取修理費,以不誤工期。對直接肇事者,要嚴肅處理。損失嚴重的,要追究建設單位的領導責任。
第四十六條在重點項目設備安裝中,由於違反安裝有關規定,造成的設備損壞,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對造成的損失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由安裝單位主管部門嚴肅處理。損失嚴重的,要追究安裝單位領導責任。
第四十七條對於在設計、設備安排、設備製造、儲存運輸、安裝調試中問題較多的重點項目,以及有必要進行審計的其他重點項目,市重質辦可提請審計部門對項目設備進行全面審計。在審計中發現設備質次價高直接影響工程正常運行等嚴重質量問題或貪污受賄、敲詐勒索、收受回扣、以權謀私,以及失職、瀆職造成國家財產損失者,由各主管部門進行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移交法務部門處理。市重質辦將審計結果,以書面報告上海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範圍以外的其他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各有關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上海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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