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質量基礎設施集成服務項目管理辦法

《上海市質量基礎設施集成服務項目管理辦法》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質量強國建設綱要》《質量強國建設綱要上海實施方案》,進一步促進質量基礎設施服務效能提升,發揮質量支撐作用,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大力開展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的意見》(國市監質〔2020〕177號)和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關於質量基礎設施助力產業鏈供應鏈質量聯動提升的指導意見》(國市監質發〔2024〕6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上海市質量基礎設施集成服務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質量基礎設施集成服務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文號:滬市監質發〔2024〕196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上海市質量基礎設施集成服務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滬市監質發〔2024〕196號
各區市場監管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質量基礎設施集成服務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內容全文

上海市質量基礎設施集成服務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質量強國建設綱要》《質量強國建設綱要上海實施方案》,進一步促進質量基礎設施服務效能提升,發揮質量支撐作用,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大力開展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的意見》(國市監質〔2020〕177號)和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關於質量基礎設施助力產業鏈供應鏈質量聯動提升的指導意見》(國市監質發〔2024〕6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分類】
質量基礎設施集成服務是指通過有機融合計量、標準、認證認可、檢驗檢測、質量管理等要素資源,面向企業提供的全鏈條、全方位、全過程質量基礎設施綜合服務。
上海市質量基礎設施集成服務項目(以下簡稱“服務項目”)指以本市企事業單位為實施主體,以“市場主導、政府推動、物理分散、邏輯集中”為建設原則,以中小企業質量服務需求為主要導向的質量基礎設施集成服務平台。
服務項目按照主要服務對象分為產業型、區域型兩類,按照服務能效分為市級項目和區級項目。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對上海市質量基礎設施集成服務項目的命名、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職責分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統籌推進上海市質量基礎設施集成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服務項目能效評估機制,推廣服務項目建設和管理方面的成功經驗。負責對市級項目的指導管理。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對轄區內服務項目的組織推動、指導管理。
第五條【基本條件】
服務項目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區域產業發展規劃和布局要求,擁有明確的服務對象;
(二)具備提供計量、標準、認證認可、檢驗檢測、質量管理等方面服務的能力;
(三)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服務流程,具備經費、人員、技術、場地等保障能力。
第六條【區級項目命名】
區市場監管局應結合區域實際,制定工作方案,組織推動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開展服務項目建設。
對運行有效的服務項目,區市場監管局可結合區域特點,參照《上海市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項目效能評估指南》等檔案要求組織驗收。
對通過驗收的服務項目,由區市場監管局認定命名為區級項目。一般命名為“行政區名+產業(區域)+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項目”。
第七條【市級項目申請】
運行良好的區級項目,達到如下條件的,可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所在區市場監管局推薦,申請市級項目命名:
(一)實施單位組織架構和管理制度健全,日常運行管理規範高效;
(二)每年穩定有效服務中小企業,已在行業(區域)內形成有影響力的服務品牌;
(三)集成服務能力在所在產業(區域)全市領先;
(四)在關鍵技術產學研合作、科技成果轉化、質量聯動提升等方面形成可複製推廣的典型做法。
第八條【市級項目命名】
市市場監管局結合本市產業發展規劃和布局,依據《上海市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項目效能評估指南》,對申請項目的運行情況、服務能力、服務成效等進行評估。
通過評估的服務項目,由市市場監管局認定命名為市級項目。一般命名為“上海市+產業(區域)+質量基礎設施集成服務項目”。
第九條【項目管理】
(一)區市場監管局應定期收集轄區內服務項目在提高質量水平、服務中小企業、促進產業升級等方面的成效和數據,並上報市市場監管局。
(二)區市場監管局應定期對區級項目組織評估,指導其提高服務效能;對不再符合基本條件的區級項目,應及時取消其命名。
(三)市市場監管局每3年對市級項目組織評估,指導其提高服務效能;對服務效能未達標的市級項目,給予半年的整改期,經整改無效的,由市市場監管局取消其命名。
(四)質量基礎設施集成服務工作成效納入區政府質量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市市場監管局定期遴選公布服務項目典型案例。
第十條【違規處理】
服務項目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不實數據,或者存在其他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由命名的市場監管部門撤消其命名。
第十一條【宣傳推廣】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服務項目的服務事項及聯絡方式等信息。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廣泛宣傳質量基礎設施集成服務工作情況、典型案例、獲得渠道和實際成效,切實提升市場主體感知度和獲得感。
第十二條【支持措施】
市市場監管局將優先推薦市級項目申報國家質量基礎設施集成服務基地。
鼓勵將優質高效的服務項目納入各區質量發展政策支持範圍。
第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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