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管理辦法

《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管理辦法》由為加強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建設、運行和管理,根據《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國標準化工作創新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23年11月9日發布公開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12月11日前。

意見徵詢,公開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徵求《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根據規範性檔案修訂程式要求,現就《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請各有關單位或個人於2023年12月11日前將意見和建議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我單位,逾期視為無意見。
聯繫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創新司
郵編:100088
傳真:參考連結
電子郵件:參考連結
2023年11月9日

公開徵求意見稿

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加強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以下簡稱創新基地)建設、運行和管理,根據《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國標準化工作創新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責定位】創新基地是我國標準化工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有效整合標準技術、檢測認證、智慧財產權、標準樣品以及科技和產業等資源,圍繞全類型標準和標準化全生命周期,創新標準化與科技創新互動發展方式、創新標準實施套用方式、創新國內國際標準化工作同步推進方式的重要平台。創新基地主要服務國家重大產業政策的落實,服務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和重大改革創新舉措的實施。
第三條 【建設運行原則】創新基地的建設、運行和管理遵循國際國內並重、市場驅動、政策引導、協作聯動、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四條 【承擔單位】創新基地主要依託企事業單位等建設,實行“開放、合作、創新、共享”的運行機制。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 【國家標準委職責】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國家關於創新基地的政策、規劃,制定管理制度,指導並監督創新基地的建設和運行;
(二)研究創新基地的規劃布局和建設要求;
(三)批准創新基地的建設、成立、調整和撤銷,組織開展創新基地的驗收、評估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部門和地方職責】創新基地所屬領域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部門)或者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創新基地的政策、規劃,研究制定支持創新基地建設和運行的政策、措施;
(二)組織申報推薦創新基地,指導創新基地建設;
(三)推動創新基地納入行業部門或者地方政府重點工作。
第七條 【省級標準化部門職責】創新基地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標準化主管部門)受國家標準委委託,協助開展本轄區內創新基地的驗收、評估、監督檢查等,並協調有關方面給予創新基地支持。
第八條 【承擔單位職責】創新基地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創新基地的政策、規劃,建立健全創新基地組織架構、規章制度、運行機制等;
(二)提供創新基地運行基礎條件保障;
(三)按照創新基地的定位和目標,編制工作計畫,推動任務落實;
(四)配合創新基地的驗收、評估、監督檢查等工作;
(五)按時報送創新基地工作總結、亮點成果、經驗做法和典型案例等。
第三章建設
第九條 【申報指南】國家標準委根據需要編制創新基地申報指南,明確創新基地建設的總體布局、重點任務和建設要求等。
第十條 【申報條件】申請建設創新基地的承擔單位原則上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得到行業部門或者地方政府的支持;
(二)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標準化工作隊伍,能夠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及經費支持;
(三)在標準化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擁有豐富的標準制修訂經驗,承擔相關領域標準化技術組織或者與相關領域標準化技術組織合作緊密;
(四)能夠有效匯聚標準技術、檢測認證、智慧財產權、標準樣品以及科技、產業等資源,具有較強聚集創新資源和提供市場化服務的能力。
第十一條 【申報組織】行業部門的標準化主管機構(以下簡稱行業標準化主管機構)、地方標準化主管部門根據申報指南確定本領域本地區的建設方向,組織本領域本地區有意願的單位進行申報,並編制申報方案。
第十二條 【審核推薦】行業標準化主管機構、地方標準化主管部門充分論證申報方案後,提交行業部門、地方政府審核。行業部門、地方政府認為符合申報條件的,擇優向國家標準委推薦。
第十三條 【形式審查】國家標準委根據申報推薦情況,適時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納入專家評審範圍。
第十四條 【專家評審】國家標準委組織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方案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評審意見分為“通過”、“修改完善後通過”、“未通過”3 種。評審意見為“修改完善後通過”的,申報單位根據評審意見對申報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條 【網上公示】國家標準委對通過專家評審的申報方案進行研究,符合要求的按程式在官方網站上公示,公示信息包括擬批准建設創新基地的名稱、承擔單位、推薦單位等,公示時間不少於 1 個月。
第十六條 【批准建設】公示後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符合要求的,國家標準委予以批准建設,建設期一般不超過 3 年。
第十七條 【建設過程】行業標準化主管機構、地方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創新基地承擔單位根據申報方案開展工作,每年上報建設情況。推動創新基地建設納入行業部門或者地方政府重點工作,並在政策、資金、項目、人才、獎勵等方面給予創新基地支持。創新基地建設過程中如遇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行業部門、地方政府、國家標準委報告。
第十八條 【中期評估】行業標準化主管機構、地方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於創新基地建設中期組織開展中期評估,並向國家標準委提交中期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 【自查和驗收申請】行業標準化主管機構、地方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於創新基地建設期屆滿前 3 個月內,組織創新基地承擔單位對照申報方案開展自查。創新基地符合驗收條件的,由行業標準化主管機構、地方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報送國家標準委審核,並抄報行業部門、地方政府。
第二十條 【延期要求】創新基地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的,行業標準化主管機構、地方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於創新基地建設期屆滿前 3 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經行業部門、地方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標準委。創新基地建設期延期一般不超過 1 年。未按規定提出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未獲批准或者延期後未按期完成建設任務的,國家標準委終止創新基地建設。
第二十一條 【驗收要求】國家標準委組織專家對創新基地進行驗收,並形成驗收意見。創新基地驗收意見分為“通過”、“整改”、“未通過”3 種。驗收意見為“通過”的,國家標準委予以批准成立。驗收意見為“整改”的,行業標準化主管機構、地方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創新基地承擔單位在 6 個月內完成整改,並再次提出驗收申請。驗收意見為“未通過”的,國家標準委終止創新基地建設。
第四章運行
第二十二條【組織管理要求】創新基地應當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組織架構和管理制度。創新基地不得自行成立或者批准分基地等分支機構,不得刻制印章。
第二十三條【機制模式創新】創新基地應當注重機制和模式創新,促進科技、標準、產業等資源有效聚集,強化產學研用合作,加強共建共享。
第二十四條【標準化與科技創新互動發展】創新基地應當創新標準化與科技創新互動發展方式,建立科技項目與標準化工作聯動機制,並根據需要支撐行業部門和地方政府建立本領域、本地區的科技項目與標準化工作聯動機制,加強關鍵技術領域標準研究,推動先進適用科技成果融入標準,以科技創新提升標準水平,以標準促進科技創新成果產業化套用。
第二十五條【標準制修訂建議】創新基地應當加強與相關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的聯絡協調,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在重點領域國際國內標準比對分析、中外標準互認等工作中發揮自身優勢、主動作為。創新基地應當圍繞本領域、本地區標準化工作重點,定期開展國際國內標準化發展趨勢分析研究並報送研究報告,主動提出國家標準制修訂立項建議、國際標準提案、標準路線圖、國際標準孵化清單,積極參與各類標準的制修訂、驗證、實施信息反饋和實施效果評估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標準化培訓和宣傳推廣】創新基地應當重視標準化知識普及和標準化實踐經驗推廣,開展標準化科普場所建設、成果展示及實習培訓等工作。探索建設本領域、本地區技術標準創新公共服務平台或新媒體宣傳平台,為社會各界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提供集成服務,助力標準化意識和能力提升。創新基地應當注重總結創新實踐、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通過交流研討、宣傳報導等形式加強推廣套用,切實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二十七條【先行先試】國家標準委、行業部門和地方標準化主管部門等支持創新基地承擔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制修訂和相關科研項目;支持創新基地向國家標準委提出國家標準制修訂立項申請和國際標準提案、開展國家標準實施效果評估、參與標準驗證等工作;支持創新基地間開展戰略合作。
第二十八條【標準化人才培養】國家標準委、行業部門和地方標準化主管部門支持創新基地加強標準化人才培養,開展國際標準化、標準化職業等標準化專業人才培養。
第五章考核評估
第二十九條【年度總結和計畫報送】行業標準化主管機構、地方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 12 月底前,組織創新基地承擔單位向國家標準委報送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
第三十條 【年度考核】行業標準化主管機構、地方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創新基地進行年度考核,掌握創新基地發展現狀和存在問題,考核結果同時報送行業部門、地方政府、國家標準委。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國家標準委根據年度考核情況對創新基地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定期評估】國家標準委組織對創新基地進行定期評估,評估周期為 3—5 年,評估內容包括:組織管理情況、服務能力與運行實效、運行模式與工作機制創新等。評估程式分為材料審查、現場核查和綜合評議 3 個階段。
第三十三條【評估結果及結果運用】國家標準委根據年度考核、監督檢查和定期評估情況,形成評估報告並抄送推薦單位。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 種。評估結果為“優秀”的,行業部門、地方政府和國家標準委應當在政策、資金、項目、人才、獎勵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給予 1 年時間整改,整改後再次評估結果仍為“不合格”的,予以撤銷。
第六章變更調整
第三十四條【主動調整】國家標準委可以根據創新基地總體布局需要和實際運行情況,在組織專家評估的基礎上,對創新基地進行調整。
第三十五條【申請調整】創新基地名稱、承擔單位變更等重大事項,應當由行業部門、地方政府向國家標準委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標準委審查、公示通過後進行調整。公示時間不少於 1 個月。
第三十六條【違規處理】創新基地申報、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不實數據、出現重大學術誠信問題、存在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本辦法行為,或者承擔單位不再具備創新基地建設運行條件的,國家標準委終止其建設或者予以撤銷。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命名】創新基地統一命名為“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英文名稱為“National Technical Standard InnovationBase of ×××”。
第三十八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 2023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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