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職業教育教師和校長培訓基地管理辦法

《國家級職業教育教師和校長培訓基地管理辦法》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職業教育和教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職業教育培訓體系,加強全國職業教育教師、校長培訓基地建設管理,打造一批國家級培訓樣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關於深化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改革的意見》等檔案精神,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2月1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級職業教育教師和校長培訓基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9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級職業教育教師和校長培訓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教師廳〔202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有關高等學校:
現將《國家級職業教育教師和校長培訓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23年12月1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職業教育和教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職業教育培訓體系,加強全國職業教育教師、校長培訓基地建設管理,打造一批國家級培訓樣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關於深化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改革的意見》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級職業教育教師和校長培訓基地(以下簡稱國培基地)按照“國家統籌規劃、省級建設支持、基地主體運行、校企協作共建”的原則展開建設,旨在通過示範引領,帶動各級各類培訓基地規範建設,打造一批高素質專業化培訓和管理團隊,提高培訓基地組織管理、項目策劃實施、支持保障和可持續發展等能力,為培養適應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教師和校長隊伍奠定堅實基礎。
第三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國家級職業教育雙師型教師培訓基地和國家級職業學校校長培訓基地等國培基地的建設管理,其他層級教師和校長培訓基地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教育部負責國培基地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評估,制定基地管理辦法,組織基地遴選確定、最佳化調整,協調基地優質資源共建共享共用,組建培訓專家資源庫,定期召開工作會議,組織國培基地專項培訓。
第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培基地建設有關要求,全面落實選、推、建、用的主體責任,加強省域內國培基地建設指導和過程管理,在經費、制度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要優先選用國培基地承擔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以及職業教育教師、校長培訓項目。要結合本地區產業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加強省級各類培訓基地建設的統籌管理,做好與國培基地的銜接配套。指導本區域相關院校積極參加國培基地培訓項目,將教師參訓情況作為雙師型教師認定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 國培基地應遵守國家關於職業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和培訓工作的各項規定,突出職業教育類型屬性,發揮培訓基地成員單位在專業領域和培訓工作中的優勢特長,根據基地建設總體安排和任務分工,協同承擔各級各類職業教育培訓任務。
第三章 基地建設
第七條 國家級職業教育雙師型教師培訓基地一般由高水平本科學校、職業學校、在相關專業領域有突出技術創新優勢與豐富產教融合經驗的企業等多要素構成,包括牽頭單位、核心成員單位和一般成員單位,其中牽頭單位應為高等職業學校或參與職業教育的普通高校。國家級職業學校校長培訓基地一般從國家級職業教育雙師型教師培訓基地中產生。
第八條 國培基地遴選應按照相關院校提出申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擇優推薦,教育部(教師工作司)組織專家遴選確認的程式組織實施。教育部和有關部門所屬高校可直接向教育部(教師工作司)提出申請。
第九條 國培基地牽頭單位與成員單位共同制定基地建設方案,健全組織架構,明確制度規範和運行協作機制。國培基地所在單位要加強對基地的管理監督,明確管理部門和工作職責,制定管理辦法和標準細則。要配備相對固定的管理團隊,提供基地建設和日常運行必要的人、財、物等保障。
第十條 國培基地應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開展培訓和相關工作。須懸掛統一標識牌,規範使用名稱、標識,不得擅自印髮帶有國培基地名稱的立項證書、結題證書、牌匾等。國培基地承擔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以及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發布的培訓項目,可以國培基地名義實施,其他以國培基地名義組織開展各類活動的,應提前20個工作日報教育部(教師工作司)備案。
第十一條 國培基地應加強培訓師資隊伍建設,配備一支政治素質過硬、師德師風優良、理論知識紮實、實踐經驗豐富且相對穩定的培訓專家團隊,團隊成員應包括高水平學者、技術技能人才以及職業學校和行業企業資深專家等。
第十二條 國培基地應具備項目實施必需的場地、設施設備等條件保障,為參訓學員提供良好的培訓環境和服務保障,確保培訓質量效果。要把安全和責任意識貫穿項目實施全過程,做好安全預防和保障工作,根據需要為參訓學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三條 國培基地要加強實訓基地建設,具備較強的實踐實訓組織能力。應重視現代信息技術套用,充分利用線上培訓平台和虛擬仿真實訓系統實施培訓項目。牽頭單位應建有相關專業的校內實訓基地或具有多個合作深入且穩定的企業實訓基地。
第十四條 國培基地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向教育部(教師工作司)提交建設成果和工作報告。建設成果包括但不限於與基地工作緊密相關的教師和校長培訓課程資源等。工作報告主要包括基地建設情況、項目執行情況和年度工作重點等。
第十五條 國培基地承擔國家級、省級培訓類項目,項目經費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培訓類項目收費標準由國培基地根據項目成本測算合理定價,根據有關規定與參訓學員派出單位協定約定或在項目發布時明確。
第四章 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 國培基地要加強項目標準化建設,聚焦提升教師師德師風、教學教研、科學研究、專業實踐、課程開發等能力素質和校長辦學治校水平,做好需求調研、項目策劃、組織管理、資源開發、績效考核和成果轉化等工作,注重示範引領,打造國家級品牌。
第十七條 國培基地要主動參與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職教國培”示範項目、名師(名匠)名校長培養計畫等國家級培訓任務,積極承接地方、學校和行業企業的相關培訓任務。
第十八條 教育部每年定期組織國培基地圍繞年度重點工作集中申報培訓項目,經專家審核通過後向各地各校發布報名通知,各地各校組織教師報名參訓。
第十九條 培訓項目發布後,國培基地原則上不得終止或撤銷,不得對培訓時間、時長、內容、形式等進行較大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在徵求參訓學員意見後,做好過程記錄備查,於項目實施前20個工作日向教育部(教師工作司)備案。對於不按要求開展培訓的,教育部將終止或撤銷項目實施資格。
第二十條 培訓內容要兼顧理論與實踐,其中雙師型教師培訓項目實踐環節課時占比一般不低於50%。加強數位化優質課程資源建設,包括通識類課程資源、專業課程資源、技能培訓課程資源和行業企業典型案例等,擇優上傳國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務平台。
第二十一條 國培基地應向考核合格的參訓學員發放統一的結業證書,註明培訓層次和項目類型,建立個人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學時(學分)。
第二十二條 培訓結束後,國培基地應會同參訓學員及其所在院校對培訓項目進行聯合評價,內容主要包括項目設計、組織實施、條件保障、效果質量等。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二十三條 國培基地一般以3年為一個任務周期,期滿後教育部組織專家對國培基地建設管理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考核評估。任務周期內實行年度考核,將國培基地建設成果和工作報告作為主要考核依據。教育部還將採取隨機抽檢的方式,不定期進行抽檢評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全面考核評估和年度考核評估結果均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級。一個任務周期內,全面考核結果為優秀或各年度評估結果均為優秀的,可在下一任務周期內自動延續國培基地資格;全面考核結果為良好或合格的,持續加強建設指導,並作為下一任務周期備選基地;全面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不得參與下一任務周期國培基地遴選。
第二十五條 國培基地實行動態調整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將撤銷國培基地資格和相關支持:
(一)提供虛假材料獲得國培基地資格;
(二)評估周期內累計2年未承擔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或教育部統一發布的教師培訓項目;
(三)全面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或連續2年年度評估結果均為不合格的;
(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五)利用國培基地資格或影響牟取不當利益;
(六)未履行相關職責或其他依法依規終止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國培基地核心成員單位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要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向教育部備案。一般成員單位發生調整的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成員單位負責人一般由所在單位負責同志擔任,如有調整應及時向牽頭單位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教育部設立國培基地監督電話和監督電子信箱,接受對基地建設和項目實施違規情況的反映與舉報。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教師工作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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