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2013年5月16日,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以教師廳〔2013〕3號印發《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培訓對象、培訓內容和形式、培訓機構、教學管理、學員管理、考核結業、職責分工、經費管理、附則10章33條,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3年5月16日
  • 屬於:管理辦法
  • 針對內容: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
  • 對象:中等職業學校骨幹教師
  • 頒布機構: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培訓對象,第三章 培訓內容和形式,第四章 培訓機構,第五章 教學管理,第六章 學員管理,第七章 考核結業,第八章 職責分工,第九章 經費管理,第十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教育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等三個檔案的通知
教師廳〔20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全國重點建設職教師資培養培訓基地,有關單位:
為保證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順利實施,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的意見》(教職成〔2011〕14號),特制定《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青年教師企業實踐項目管理辦法》《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高等職業學校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2.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青年教師企業實踐項目管理辦法(略)
3.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高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略)
教育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3年5月16日

管理辦法

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提高培訓工作質量,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的意見》(教職成〔2011〕14號)和國家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以推進“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為目標,以提高教師實踐教學和課程開發能力為培訓重點,以校企合作為主要培訓模式,著力培養一批專業理論紮實、職業技能嫻熟、實踐經驗豐富、教學水平較高,掌握現代職業教育教學方法,能夠在教育教學中發揮引領示範作用的骨幹教師和專業帶頭人。
第三條 項目具體包括:國家級培訓和省級培訓。具體任務:2011-2015年,教育部和財政部組織5萬名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參加國家級培訓,從中選派2000名優秀學員出國進修;各省(區、市)組織20萬名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參加省級培訓。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高等學校附屬的中專部、中等職業學校等。

第二章 培訓對象

第五條 參加國家級培訓的教師,必須是中等職業學校在職專業課和實習指導課教師,具有中級以上職務,從事5年以上職業教育教學工作,所教專業與培訓專業相符,師德良好,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45周歲。參加國家級培訓並取得結業證書的教師,具備申請出國進修的條件。
第六條 省級培訓以中等職業學校在職專業課和實習指導課教師為主,兼顧公共基礎課教師。

第三章 培訓內容和形式

第七條 國家級培訓每期12周(含企業實踐4周),共480學時。培訓採取集中培訓和企業實踐交替進行的方式,實行小班教學、分組訓練,每班35人左右。
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專業知識與技能訓練(120學時左右)。學習本專業領域的前沿理論知識、先進技術,進行專業技能訓練。
——教育理論與教學方法(40學時左右)。學習國家職業教育政策、國內外先進職業教育理論與教學方法、現代教育技術手段、職業教育教學研究方法等。
——企業實踐活動(160學時左右)。了解企業生產組織方式、工藝流程、生產技術、崗位規範、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進行關鍵崗位實踐和技能訓練,增加生產實際經驗。
——教學演練與實踐(160學時左右)。運用在培訓機構學習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將教研與培訓有機結合,在真實課堂進行教學方法訓練,改進教學行為,開展備課、說課及教學演練等活動,發揮培訓骨幹示範作用。
第八條 出國進修每期8周,按專業小組派出,每組12-20人,主要學習國外先進的職業教育專業教學法和課程開發技術。具體內容和形式由教育部與國外合作單位簽署協定確定。
第九條 省級培訓的內容和形式,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升級需求,圍繞重點專業、緊缺專業、特色專業建設需要,結合當前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參照國家級培訓有關要求確定。
省級培訓要增強針對性、實效性,將提高教師“雙師”素質、德育能力、運用現代教學手段的能力作為重點,併兼顧德育課等公共基礎課教師培訓。專業課和實習指導課教師每期一般不少於4周(或160學時),可採取集中培訓、企業實踐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公共基礎課程教師培訓每期一般不少於2周(或80學時)。

第四章 培訓機構

第十條 國家級培訓由具有相關專業優勢和培訓工作基礎的全國重點建設職業教育師資培養培訓基地、全國職業教育師資專業技能示範單位承擔,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參與。
承擔國家級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採取機構申報,專家評審,教育部和財政部審定的方式確定,每年公布一次。年度學員評價率低於60%,或年度評價綜合得分連續2年排名後3位的培訓機構,取消申報資格。
第十一條 承擔省級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擇優遴選確定,以國家和省級職業教育師資培養培訓基地、師資專業技能培訓示範單位、教師企業實踐單位為主,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和企業參與。

第五章 教學管理

第十二條 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要求組織培訓,認真編制和執行培訓計畫,不得刪減培訓環節,不得壓縮學時和天數。要全面掌握學員基本情況,對學員綜合素質差異較大的班次應分層次教學。要與企業密切合作,共同做好企業實踐方案,避免培訓與企業實踐脫節。要加強教學演練與實踐環節的指導,提出明確要求,做好考核工作。要加強培訓檔案管理,及時收集整理、妥善保存學員學籍檔案、考核資料以及培訓成果等。
第十三條 培訓機構要加強學員安全教育,為學員辦理人身意外保險。做好後勤服務,為學員創造良好學習生活環境。
第十四條 培訓機構要及時收集、分析學員對培訓工作的反饋意見,不斷改進和完善培訓方案。要加強對已結業學員教學的跟蹤調查和諮詢指導。

第六章 學員管理

第十五條 參加國家級培訓的學員要按照錄取通知要求,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報到的,應事先向培訓機構說明理由,並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書面證明,延期報到時間不得超過5天。延期報到超過5天或無故逾期3天未報到的,取消培訓資格,並由培訓機構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 國家級培訓實行考勤制度。學員因故不能參加培訓活動須書面請假。累計請假超過5個教學日或無故曠課1次者,不得評為優秀學員;累計請假超過10個教學日或無故曠課2次以上者,不予結業,已發生費用由學員所在中等職業學校或個人負擔。
第十七條 國家級培訓實行網上管理。培訓機構要在開班後2周內組織學員完成電子註冊,結業前1周內組織學員網上提交培訓成果並進行全員評價,培訓結束後2周內在網上提交學員成績單、代表性培訓成果等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出國進修學員要按照有關要求參加國內適應性培訓。出國後2周內,要完成電子註冊,回國前1周內在網上提交培訓成果並進行全員評價。進修期間,不得中途或提前回國。因特殊原因確需回國的,須由培訓機構出具書面證明。中途或提前回國超過10天的,不予結業,已發生費用由學員所在中等職業學校或個人負擔。

第七章 考核結業

第十九條 國家級培訓實行考核制度,由培訓機構負責。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學員出勤、作業、平時表現和學習態度等日常情況;培訓課程成績和企業出具的實踐鑑定;培訓成果,包括4學時以上的教案並進行講課或試講、3000字以上的專業教學研究論文、2000字以上的企業實踐報告等。
第二十條 考核等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優秀等級的比例不超過10%。
第二十一條 參加國家級培訓的學員要按照要求完成全部培訓計畫。通過考核的學員,由培訓機構頒發教育部和財政部統一編號的結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出國進修學員的考核和結業,由國外培訓機構負責,具體要求由教育部與國外合作單位確定。通過考核的學員,由國外培訓機構頒髮結業證書。

第八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和財政部負責項目的整體規劃、部署實施、監督考評等工作。每年3月底,教育部和財政部確定本年度的培訓專業和各省(區、市)參加國家級培訓(含出國進修)的學員人數。
第二十四條 各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要求,負責參加國家級培訓學員的遴選推薦、資格審查、跟蹤反饋等工作。同時,負責做好本地區省級培訓項目的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培訓機構負責學員的資格覆核、錄取註冊、培訓考評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教育部和財政部依託中國職業教育教師培訓網建立網上管理平台,對國家級培訓學員的資格審核、錄取註冊、學習考評進行全過程管理。每年12月底,各省級教育、財政部門以及培訓機構要對全年培訓工作進行總結,並報教育部和財政部。

第九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家級培訓經費(含出國進修)以中央財政投入為主,主要用於支付培訓費和培訓期間的住宿、交通費等其他相關費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中等職業學校和教師個人負擔。中央補助資金標準:國家級培訓1.8萬元/人·次、出國進修5萬元/人·次。
財政部和教育部按照年度培訓計畫和人均補助標準,核定下達各省(區、市)國家級培訓補助資金。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將培訓經費撥付到中等職業學校,由教師參加培訓時繳至培訓機構。
第二十八條 省級培訓所需經費由各省級財政統籌安排。財政部和教育部將根據各省(區、市)培訓工作完成情況,對成績突出的地方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繼續用於師資培訓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地、各培訓機構要加強對培訓經費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以管理費等名義截留、挪用。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教育部和財政部設立項目監督電話、監督信箱,接受學員對培訓違規情況的反映和舉報。
第三十一條 各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應參照本辦法,按照教職成〔2011〕14號檔案規定的省級培訓任務,制訂本地區專業骨幹教師省級培訓方案,報教育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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