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青年教師企業實踐項目管理辦法

2013年5月16日,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以教師廳〔2013〕3號印發《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青年教師企業實踐項目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學習內容和形式、企業資質遴選、實踐和考核管理、職責分工、經費管理、附則7章23條,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青年教師企業實踐項目管理辦法
  • 時間:2013年5月16日
  • 文號:教師廳〔2013〕3號
  • 發布部門:教育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學習內容和形式,第三章 企業資質遴選,第四章 實踐和考核管理,第五章 職責分工,第六章 經費管理,第七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教育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等三個檔案的通知
教師廳〔20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全國重點建設職教師資培養培訓基地,有關單位:
為保證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順利實施,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的意見》(教職成〔2011〕14號),特制定《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青年教師企業實踐項目管理辦法》《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高等職業學校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略)
2.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青年教師企業實踐項目管理辦法
3.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高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略)
教育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3年5月16日

管理辦法

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青年教師企業實踐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青年教師企業實踐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提高項目實施質量,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的意見》(教職成〔2011〕14號)和國家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部和財政部2011-2015年組織選派2萬名中等職業學校青年教師到企業進行專業實踐,利用企業設備、技術、人才、信息等資源優勢,加快提高青年教師的產業文化素養和專業技能水平。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高等學校附屬的中專部、中等職業學校等。

第二章 學習內容和形式

第四條 到企業實踐的教師要重點了解產業發展趨勢、企業生產組織方式、工藝流程等基本情況,熟悉企業相關崗位(工種)職責、操作規範、用人標準、管理制度及企業文化等,學習與所教專業相關生產領域中的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掌握主要崗位的操作技能,結合實踐探索改進教學方法和途徑。
第五條 教師企業實踐實行“師帶徒”模式,企業要為每位教師配備專門的指導老師(師傅)。實踐採取生產現場考察觀摩、專題講座、小組研討、技能培訓、上崗操作和演練、參與產品開發和技術改造等方式進行。
第六條 實踐周期為每期6個月,教師須脫產到企業實踐。

第三章 企業資質遴選

第七條 申請承擔實踐任務的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1.代表行業先進水平,在本行業有較強的影響力。
2.具有覆蓋較廣專業面的崗位群和產業鏈。
3.有專門的職工培訓機構,校企合作基礎較好。
4.能夠提供教師實踐所需的崗位和指導老師(師傅)。
5.能夠解決教師實踐期間所需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條件。
第八條 承擔任務的企業,由各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項目實際需求遴選推薦,報至教育部和財政部備案。經確認後,由教育部公布各省(區、市)本年度教師企業實踐任務及具備資格的企業名單。

第四章 實踐和考核管理

第九條 到企業實踐的教師須按照企業通知時間報到。不能按時報到的,應事先向企業說明理由,並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書面證明,延期報到時間不得超過5天。延期報到超過5天或無故逾期3天未報到的,取消實踐資格,並由企業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十條 教師在實踐期間應遵守企業規定,因故不能參加實踐活動須書面請假。累計請假超過15個工作日,不予結業,已發生費用由教師所在中等職業學校或個人負擔。
第十一條 本項目實行網上管理。企業要在教師報到後2周內組織其完成電子註冊,結業前1周內組織教師進行網上評價,實踐結束後2周內在網上提交教師企業實踐鑑定表。實踐期間,教師要配合指導老師(師傅)及時在網上填寫、提交各階段任務書。
第十二條 實踐活動完成後,教師要結合企業實踐和教學實際,撰寫不少於4000字的總結。企業要對教師表現進行綜合評價,鑑定合格者由企業頒發教育部和財政部統一編號的結業證書。

第五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三條 教育部和財政部負責項目的整體規劃、部署實施、監督考評等工作。每年3月底,教育部和財政部確定本年度各省(區、市)企業實踐的教師名額。
第十四條 該項目由各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和組織實施。根據中央核定的企業實踐教師名額,省級教育、財政部門確定教師實踐專業及人數,遴選推薦承擔實踐任務的企業,審查教師資格,並做好跟蹤監督等工作。
第十五條 承擔實踐任務的企業負責提供教師實踐崗位,制定實踐方案,選配優秀技術人員擔任實踐教師的指導老師(師傅),組織教師進行實踐活動,並對教師實踐活動進行評價與反饋。
第十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要加強教師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加強與企業的溝通,及時掌握實踐期間教師的活動情況。
第十七條 教育部和財政部依託中國職業教育教師培訓網建立網上管理平台,對參加企業實踐的教師資格審核、錄取註冊、實踐評價等進行全過程管理。每年12月底,各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對全年工作進行總結,並報教育部和財政部。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所需經費以中央財政投入為主,主要用於支付培訓、住宿、交通費等其他相關費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中等職業學校和教師個人負擔。中央補助資金標準為2萬元/人·次。
第十九條 財政部和教育部按照項目年度計畫和人均補助標準,核定下達各省(區、市)補助資金。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將經費撥付到中等職業學校,由教師到企業實踐時繳納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各地要加強經費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以管理費等名義截留、挪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和財政部設立項目監督電話、監督信箱,接受教師對違規情況的反映和舉報。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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