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高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2013年5月16日,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以教師廳〔2013〕3號印發《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高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培訓對象、培訓內容和形式、培訓機構、教學管理、學員管理、考核結業、職責分工、經費管理、附則10章33條,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高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3年5月16日
  • 發布部門:教育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 文號:教師廳〔2013〕3號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教師廳〔20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全國重點建設職教師資培養培訓基地,有關單位:
為保證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順利實施,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的意見》(教職成〔2011〕14號),特制定《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青年教師企業實踐項目管理辦法》《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高等職業學校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中等職業學校青年教師企業實踐項目管理辦法(略)
3.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高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2013年5月16日

管理辦法

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高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高等職業學校骨幹教師培訓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提高培訓工作質量,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的意見》(教職成〔2011〕14號)和國家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以建設高素質專業化“雙師型”教師隊伍為目標,以深化校企合作、提升教師專業素質為著力點,通過建立和完善國家、省、學校三級高等職業教育教師培訓體系,提高高職教師培訓質量和教師隊伍建設水平,為職業教育科學發展提供有效支撐。
第三條 項目包括國家級培訓和省級培訓。國家級培訓包括國內培訓、國外培訓和企業頂崗培訓。2011-2015年,教育部和財政部組織2.5萬名高職教師參加國內培訓,選派2500名高職教師參加國外培訓,組織2.5萬名高職教師到企業頂崗培訓。省級培訓由各省(區、市)負責,2011-2015年共培訓高職教師15萬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職業學校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
第二章 培訓對象
第五條 參加國家級培訓的教師,原則上應是高等職業學校的在職專業課和實習實訓指導教師,具有中級以上教師職務。
第六條 省級培訓以高等職業學校在職專業課和實習實訓指導課教師為主,兼顧公共基礎課教師。
第三章 培訓內容和形式
第七條 國家級培訓根據培訓性質確定培訓的內容和形式,具體如下:
國內培訓——培訓期4周(160學時),以集中培訓、企業實踐、小組研討等為主要組織形式,主要學習專業領域新理論、前沿技術和關鍵技能。
國外培訓——培訓期4周(160學時),主要學習職業教育教學理論與方法、先進教育技術和課程開發手段。
企業頂崗培訓——培訓期8周(320學時),重點熟悉相關行業企業先進技術、生產工藝與流程、管理制度與文化、崗位規範、用人要求等。
第八條 省級培訓的內容和形式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升級需要,圍繞重點專業、緊缺專業、特色專業建設要求,結合當前高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參照國家級培訓有關要求自行確定。
第四章 培訓機構
第九條 國內培訓原則上由國家級示範(骨幹)高等職業學校、高職師資區域性培訓基地、本科高校、有關行業部門和大中型企業承擔;國外培訓由具備國內培訓資格的組織單位和具備合法運營資質、國際聲譽較好的國外培訓機構共同承擔;企業頂崗培訓由全國性行業部門或在技術、規模等方面均處於同行業領先地位的企業承擔。
國家級培訓任務採取機構申報、地方審核推薦、專家評議、教育部審定的方式確定,每季度公布一次。全國性行業可直接向教育部提出申報。公布確定的培訓項目需在公布後的1年時間內完成。沒有按時完成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不得申報下一年度國家級培訓任務。
第十條 承擔省級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擇優遴選確定,以國家和省級職業教育師資培養培訓基地、高等職業學校、有關行業部門和大中型企業承擔。
第五章 教學管理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要求組織培訓,認真編制和執行培訓計畫,不得刪減培訓環節,不得壓縮學時和天數。要加強培訓檔案管理,及時收集整理、妥善保存學員學籍檔案、考核資料以及培訓成果等。
第十二條 培訓機構要加強學員安全教育和管理,為學員辦理人身意外保險。做好後勤服務,為學員創造良好學習生活環境。
第十三條 培訓機構要及時收集、分析學員對培訓工作的反饋意見,不斷改進和完善培訓方案。加強對已結業學員教學的跟蹤調查和諮詢指導。
第六章 學員管理
第十四條 參加國家級培訓的學員要按照培訓通知要求,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報到的,應事先向培訓機構說明理由,並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書面證明,延期報到時間不得超過5天。延期報到超過5天或無故逾期2天未報到的,取消培訓資格,並由培訓機構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十五條 國家級培訓實行考勤制度。學員因故不能參加培訓活動須書面請假。累計請假超過5個教學日或無故曠課2次以上者,不予結業,已發生費用由學員所在學校或個人負擔。
第十六條 國家級培訓實行網上管理。培訓機構應在開班前1個月通過高等職業學校教師專業能力發展平台(以下簡稱教師發展平台)發布培訓通知,結業前1周內組織學員在教師發展平台進行網上評價,培訓結束後2周內在網上提交學員成績單、培訓成果等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國外培訓學員行前應參加國內適應性培訓。出國前1個月內完成電子註冊,回國前1周內在網上提交培訓成果和網上評價。進修期間,不得中途或提前回國。因特殊原因確需回國的,須由培訓機構出具書面證明。中途或提前回國超過10天的,不予結業,已發生費用由學員所在學校或個人負擔。
第七章 考核結業
第十八條 國家級培訓實行考核制度,由培訓機構負責。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學員出勤、作業、平時表現和學習態度等日常情況;培訓課程成績和企業出具的實踐鑑定;培訓成果(包括4學時以上的教學設計並進行說課、3000字以上的專業教學研究論文、3000字以上的企業實踐報告等)。
第十九條 參加國家級培訓的學員要按照要求完成全部培訓計畫。通過考核的學員由培訓機構頒發教育部和財政部統一編號的結業證書。
第二十條 參加國外培訓學員的考核與結業由國外培訓機構與國內培訓組織機構共同實施。雙方機構應協商合作,對項目的實施過程、學員學習軌跡、培訓效果等在平台上進行全程記錄。通過考核的學員,由國外培訓機構頒髮結業證書。
第八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和財政部聯合制定並下達年度項目實施計畫,明確實施原則、範圍、標準和中央補助資金使用方向;組織專家審核認定國家級培訓項目,並向社會發布;完善國家級培訓項目網路管理平台,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國家級培訓項目動態調控機制,對各地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評議;對評議不合格或學員綜合評價較差的培訓機構,限期整改,並取消其2年的培訓資格。
第二十二條 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的整體安排和要求,制定高等職業學校教師素質與教學能力提高規劃,統籌規劃國家級和省級培訓,制定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完善配套措施,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工作機制和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制,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第二十三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組織好本行政區域內高等職業學校教師參加國家級培訓,規劃實施省級培訓,加強過程管理,完成項目年度培訓任務,做好年度工作總結;積極組織和推薦符合要求的培訓機構,設計、申報國家級培訓項目。
第二十四條 非國家示範(骨幹)建設高等職業學校應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劃,優先安排農林牧地礦水等艱苦行業專業、緊缺人才培養專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人才培養專業、區域重點發展產業對接專業的骨幹教師參加培訓。國家示範(骨幹)建設高等職業學校應充分發揮示範效應,積極申報培訓項目,承擔國家級培訓任務。
第二十五條 承擔國家級培訓項目的機構,須按照培訓方案,切實加強實施過程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強化責任意識服務意識質量意識,嚴格落實項目實施的各項要求。
第二十六條 各地、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把項目的實施與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事業發展緊密結合起來,積極探索加強高等職業學校師資工作、服務高等職業教育事業發展的長效機制,努力提高高等職業學校師資隊伍建設水平。
第九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家級培訓經費以中央財政投入為主,主要用於支付培訓費和培訓期間的住宿、交通費等其他相關費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高等職業學校和教師個人負擔。中央補助資金標準:國內培訓0.5萬元/人·次,國外培訓3萬元/人·次,企業頂崗培訓1萬元/人·次。
財政部和教育部按照年度培訓計畫和人均補助標準,核定下達各省(區、市)國家級培訓補助資金。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將培訓經費撥付到高等職業學校,由教師參加培訓時繳至培訓機構。
第二十八條 省級培訓所需經費由各省級財政統籌安排。財政部和教育部將根據各省(區、市)培訓工作完成情況,對成績突出的地方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繼續用於師資培訓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地、各培訓機構要加強對培訓經費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以管理費等名義截留、挪用。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教育部和財政部設立項目監督電話、監督信箱,接受學員對培訓違規情況的反映和舉報。
第三十一條 各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應參照本辦法,按照教職成〔2011〕14號檔案規定的省級培訓任務,制訂本地區專業骨幹教師省級培訓方案,報教育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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