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十一五”期間加強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十一五”期間,是我國職業教育加快發展的重要時期。貫徹國家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方針,實現中等職業教育快速健康發展的目標,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為落實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根據國家教育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要求和教師隊伍建設的需要,現就“十一五”期間加強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十一五”期間加強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 部門:教育部
  • 時間: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 屬性:管理檔案
意見內容,建設面臨的形勢,建設指導思想和目標,工作重點和政策措施,

意見內容

教職成〔200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建設面臨的形勢

(一)“十五”期間,各地高度重視加強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採取有力措施,大力推進教師隊伍建設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教師隊伍的規模穩步擴大,素質逐步提高,結構不斷最佳化,師德建設進一步加強;教師培養培訓體系建設取得重大突破,基本建立起以全國重點建設職教師資基地為龍頭、省級職教師資基地為主體的教師培養培訓網路;以骨幹教師為重點的培養培訓工作廣泛開展,造就了一批發揮重要作用、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專業帶頭人和名師;職教教師教育和管理制度不斷創新,以人事分配製度為重點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逐步深入,廣大教師的工作熱情和創造性進一步得到激發;職教師資國際交流與合作的規模和層次達到新的水平。教師隊伍建設有力地保障了中等職業教育的改革和發展。
(二)我國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仍然是當前職業教育發展中的一個薄弱環節,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困難。教師隊伍數量與快速發展的職業教育規模不相適應,總量不足和結構性短缺並存,生師比偏高,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比例偏低,骨幹教師和專業帶頭人缺乏,兼職教師補充困難;教師隊伍整體素質與實施素質教育以及職業教育就業導向的要求不相適應,學歷水平總體偏低,專業技能水平和實踐教學能力偏弱,專業化程度不高;教師培養培訓體系不夠完善,職教師資基地基礎條件較差,培訓項目不健全、不規範,培養培訓能力相對不足;教師管理體制尚待理順,管理制度有待完善,教師補充渠道單一,兼職教師政策不到位,適應教育改革要求的新的學校用人機制尚未形成。
(三)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十五”以來,黨和國家更加重視職業教育,把發展職業教育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和教育工作的戰略重點。國務院於2004、2005年先後兩次作出關於職業教育的重要決定並分別召開全國性工作會議進行部署,把職業教育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特別是中等職業教育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職業教育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創新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模式,辦好讓人民民眾滿意的職業教育,對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從落實國家教育發展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十一五”期間加強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重大意義,緊緊抓住當前的有利時機,紮實工作,開拓創新,努力推動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工作再上新台階。

建設指導思想和目標

(四)“十一五”期間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指導思想是: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適應職業教育擴大規模和提高質量的需要,以實施“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為抓手,以提高教師師德水平和實踐教學能力為重點,以加強教師培養培訓體系建設為基礎,以創新教師隊伍建設制度和機制為保障,加快建設一支數量充足、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特色鮮明,適應中等職業教育以就業為導向,滿足技能性和實踐性教學要求的教師隊伍,為中等職業教育快速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持。
(五)“十一五”期間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工作目標是:
——教師隊伍的數量規模滿足職業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的補充機制不斷完善,到2010年,全國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規模達到130萬人,其中兼職教師占教師隊伍總量的比例達到30%,生師比逐步達到16:1左右。
——教師隊伍的結構進一步最佳化,整體素質明顯提高。教師的師德水平普遍提高,湧現出一批師德高尚、愛崗敬業的優秀教師;教師學歷達標率達到90%,具有研究生學歷教師的比例逐步提高;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中持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或職業資格的人數達到50%以上;教師普遍樹立現代教育理念,能夠熟練運用現代教育技術。
——職教師資培養培訓體系進一步完善,職教師資基地培養培訓能力大幅度提升。全國重點建設職教師資基地的硬體設施和師資條件均有較大改善,內涵建設得到加強,開發出80個重點專業的師資培養培訓方案、課程和教材。省級職教師資基地進一步健全,專業基本覆蓋本區域內中等職業學校的主體專業。
——職教教師管理制度不斷完善。教師資格標準及認定更加符合職業教育教師的職業特點和要求,教師職務制度逐步規範,教師編制管理和人事分配製度更加靈活,初步形成體現職教特色的教師管理制度體系。

工作重點和政策措施

(六)進一步加強師德建設,提高教師職業道德水平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試行)》(教職成〔2000〕4號)、《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師德建設的意見》(教師〔2005〕1號),緊密圍繞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全面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目標要求,密切結合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把愛崗敬業、創新進取、關愛學生、為人師表作為師德建設的重要內容,廣泛開展形式多樣、富有時代感的師德教育活動,激勵廣大教師樹立正確的職業理想,熱愛職業教育事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建立師德考評獎勵制度。要把師德建設作為職教教師專業化的重要內容,把師德表現作為教師工作考核、職務聘任、選派進修和評優獎勵的重要依據。構建師德建設工作檢查評估體系,把師德建設作為中等職業學校工作評估的重要指標。要表彰中等職業學校湧現出來的師德標兵,組織模範教師師德報告團,舉辦師德論壇,廣泛宣傳師德典型的先進事跡。
(七)拓寬渠道,專兼結合,廣泛吸引優秀人才充實教師隊伍
——加強新師資的培養和補充工作。職業技術師範學院要堅持為職業學校培養師資的辦學方向,在保證長線專業學生培養的同時,加強短線專業學生的培養,為中等職業學校輸送高質量的專業課師資。確定為職教師資基地的普通高等學校可建立職業技術教育學院,集中進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的培養工作。各地安排高等學校招生指標時,要優先保證上述學校為中等職業學校培養師資的招生計畫。
——面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社會其他方面錄用教師。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採取措施,鼓勵普通高等學校的優秀畢業生到中等職業學校任教,同時,面向社會廣泛吸引那些具有一定工作實踐經驗、符合教師資格要求的優秀人才到中等職業學校擔任專任教師。
——多渠道吸引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到中等職業學校兼職任教。各地要從教育教學的實際需要出發,本著“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則,多渠道從社會上特別是企事業單位聘請在職、離職待崗或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充實到職業學校教學一線,承擔專業課或實習指導教學任務。對於在相關領域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特殊技能的能工巧匠,也可經過必要的認定聘請到學校兼職任教。各地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明確聘請兼職任教人員的基本條件或錄用標準,完善聘用和管理辦法,解決好兼職任教人員的報酬和待遇。“十一五”期間,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實施“中等職業學校緊缺專業特聘兼職教師資助計畫”,支持一批發展勢頭良好、社會聲譽較高、專業師資緊缺的中等職業學校從社會上聘請兼職教師,推動這項工作的全面開展。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於制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國辦發〔2001〕74號)和《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教職成〔2004〕12號)的有關要求,抓緊制定本地區中等職業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及編制管理辦法,逐步實現編制的動態管理、定期調整,不斷最佳化中等職業學校人力資源配置,使教師配備適應職業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八)加大培訓力度,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
——實施“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進一步加強骨幹教師培訓。“十一五”期間,採取“基地培訓+企業實踐”的模式,培訓15萬名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骨幹教師,其中國家級培訓3萬名,省級培訓12萬名,造就一大批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起骨幹和示範作用的“雙師型”優秀教師,帶動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國家級培訓,並對省級培訓成績顯著的地方予以獎勵。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有計畫、有組織地選派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到國外進修學習。通過國內外培訓,造就一批職業教育專業帶頭人和教育教學專家。
——加快教師學歷達標步伐,提升專業課教師學歷層次。各地要積極開展教師繼續教育,採取有力措施,通過各種形式,儘快使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尚未達標的教師達到合格學歷要求。創新職教教師研究生培養模式,不斷擴大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的培養規模,積極鼓勵教師接受各種形式的研究生教育。
——大力推進教師到企業實踐工作,提高教師實踐教學能力。各地要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建立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到企業實踐制度的意見》(教職成〔2006〕11號),把企業實踐作為職教教師繼續教育的一種重要形式。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實習指導教師每兩年必須有兩個月以上時間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實踐,通過企業實踐,跟蹤生產服務一線技術的發展,切實提高實踐教學能力。各地要普遍建立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到企業實踐制度,積極推進實施,並在實踐中探索有效的工作機制,完善管理辦法。
——積極開展校本培訓。各學校要廣泛開展老教師對新教師進行“傳幫帶”活動,讓老教師的高尚品德和精湛教藝在新教師身上發揚光大。廣泛開展教學研究和教學成果展示交流活動,不斷提高教師的專業理論水平和教學能力水平。充分利用社會資源,邀請有關專家和企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到學校舉辦培訓講座,開展技術指導,開闊教師視野,跟進技術發展,密切與社會的聯繫。
(九)完善職教師資培養培訓體系,大幅度提高職教師資基地的培養培訓能力
——積極推進職教師資基地的規範化建設。教育行政部門要制訂職教師資基地建設標準和評估辦法,對現有的職教師資基地進行工作評估,進一步最佳化結構布局,健全規章制度,充實設備設施,改善培訓條件。基地學校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加強與教育行政部門、行業企業、中等職業學校的溝通與聯繫,加強基地之間在專業建設、培養培訓項目開發和開展教師培訓活動等方面的協作,不斷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培養培訓模式,努力辦出特色。
——大力加強職業教育師資培養培訓項目建設。“十一五”期間,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全國重點建設職教師資基地開發80個專業的師資培養培訓方案、課程和教材,完善教師培養培訓項目體系,滿足新師資培養、教師繼續教育和校長培訓等不同層次和類型的培養培訓需求。各地也要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省級職教師資基地開展相關專業教師培訓課程和教材的開發。基地學校要努力探索具有職教特色的職教師資培養培訓的學科體系。加快建設職業教育師資信息平台和培訓資源庫,利用現代教育技術和網路資源,推進職教師資培養培訓信息化。
——加強職教師資基地的教師隊伍建設。各基地學校要選配政治素質好、業務素質強、熱愛職教事業的教師從事職教師資培養培訓工作,通過引進人才、加強培訓和開展教研活動,加快建設一支專兼結合、相對穩定的高水平教師隊伍。教育部繼續實施職教師資基地專業教師國外進修項目,定期舉辦教師專題培訓和研討活動,不斷提高培訓者素質。
(十)深化改革,不斷完善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管理制度
——逐步完善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制度。各地要嚴格執行《教師資格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嚴把教師隊伍入口關,中等職業學校專任教師必須具備教師資格。要從職教教師專業化的需要出發,充實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的任職資格條件,改進資格認定辦法,對新任專業課教師除要求具有規定的合格學歷外,逐步增加相關工作經歷和職業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逐步完善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務制度。各地要制訂具體辦法,鼓勵中等職業學校專業實踐性較強的專業課教師按照相關規定,再取得第二個專業技術資格或職業資格證書。逐步調整和規範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務序列,改進職務評審辦法,為職教教師提供更為有利的職業發展空間。改善中等職業學校職務結構,改變中等職業學校教師中高級職務比例偏低的狀況。
——逐步完善中等職業學校教師任用制度。各地和中等職業學校要按照國家關於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和工作要求,全面推行教職工全員聘用制,逐步實現教職工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要探索固定崗和流動崗相結合、專職和兼職相結合的設崗和用人辦法,建立充滿活力的學校用人機制。
——逐步完善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分配和保障制度。各地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支持中等職業學校探索建立以崗定薪、優勞優酬的收入分配辦法,在保障教師基本工資待遇的前提下,將教師收入與學校發展、所聘崗位及個人貢獻掛鈎,充分發揮收入分配的激勵作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部署,探索建立教師醫療、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
建設的組織領導和條件保障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把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擺在職業教育工作中更加重要、更為突出的位置,明確責任,落實任務,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的要求,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制訂好本地區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十一五”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十二)增加經費投入。各地要依法保障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的工資待遇,同時,應在職業教育專項和教師隊伍建設專項中,安排專門的經費用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中等職業學校要在公用經費和其他事業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教師培訓等相關工作。
(十三)加強督導檢查。各地要把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情況作為考察評估地方職業教育工作和職業學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確保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關於教師隊伍建設的政策和舉措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十四)加大宣傳和表彰力度。各地在三年一次的全國性教師和教育工作者表彰獎勵中,要確保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占有一定的比例。樹立一批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特色鮮明的先進典型,向全社會展現職教教師的風采,在全社會營造尊重職教教師的良好氛圍。
(十五)重視科學研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科學研究工作。職教科研單位、職教師資基地要緊密聯繫職業教育的發展和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確定一批重點課題,力爭取得一批有重要理論和實踐價值的研究成果,推動中等職業學校教師教育和管理創新。
教育部辦公廳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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