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管理辦法

《甘肅省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管理辦法(試行)》是為進一步提升甘肅省文物保護科技創新與科研成果套用能力,培育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促進文物科技保護向更高水平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甘肅省文物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和省委宣傳部等九部門《關於推進博物館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3月,甘肅省文物局發布《甘肅省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甘肅省文物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3月,甘肅省文物局發布《甘肅省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我省文物保護科技創新與科研成果套用能力,培育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促進文物科技保護向更高水平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甘肅省文物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和省委宣傳部等九部門《關於推進博物館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甘肅省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以下簡稱“科研基地”)是指依託文博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型企業等具有原創能力的機構形成的相對獨立的科研實體。
第三條 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全省文物保護與利用需求,在重點科技領域和方向上開展基礎性工作和創新性研究。
第四條 科研基地應建設成為全省文物保護與利用相關領域的科技研發中心、人才孵化中心、成果輻射中心和交流合作中心。
第五條 甘肅省文物局依託科研基地組織文物領域高水平套用基礎研究、套用技術研究和管理科學研究,聚集和培養科研人員,推動科技成果轉化,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六條 科研基地實行“立足特色、突出優勢、合理布局、有進有出”的管理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甘肅省文物局是科研基地的主要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科研基地的布局、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定;
(二)指導科研基地的建設與運行;
(三)負責科研基地的認定、評估和撤銷;
(四)組織審定和驗收科研基地承擔的重大科技保護項目及重要合作項目;
(五)做好科研基地建設和發展的協調、服務工作。
第八條 市級文物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科研基地的組織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將科研基地建設納入本地區文物保護重點工作;
(二)負責本地區科研基地的申報審核和推薦工作;
(三)指導、監督科研基地的運行和管理;
(四)落實科研基地運行的相關政策和配套經費;
(五)配合甘肅省文物局開展科研基地的認定和評估工作。
第九條 依託單位是科研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科研基地的申報;
(二)將科研基地的建設和基本運行經費納入本單位年度預算,提供人員、場所、儀器設備、安全防護等條件保障;
(三)聘任科研基地主任,組建科研基地學術委員會;
(四)制定科研基地管理章程,解決建設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五)對科研基地進行年度考核,配合甘肅省文物局開展科研基地運行評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十條 甘肅省文物局根據科研基地發展規劃,指導開展甘肅省內石窟寺、壁畫彩塑以及彩陶、簡牘、漆木器等特色出土文物科研基地的申報和認定工作。
第十一條 科研基地按照依託單位申報、組織單位推薦,甘肅省文物局認定的程式產生。
第十二條 申報科研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科學和技術發展戰略目標,從事文物領域套用基礎研究、套用技術研究和管理科學研究;
(二)具有學術水平較高、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富有創新能力的專業研究隊伍。在所申報的領域或方向上有不少於2名學術水平較高、開拓創新精神強的學術帶頭人,有不少於3名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專業研究基礎紮實、學風嚴謹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能夠承擔文物領域重點科研任務及重要合作項目,在所申報的研究方向上具有較強的研究基礎和實力。申報前5年內承擔過不少於2項的地廳級及以上相關科研項目(課題);
(四)具有較好的科研試驗條件,依託單位能夠提供科研基地正常運轉所需經費;
(五)依託單位具備有利於文物科技創新的管理機制;
(六)鼓勵依託單位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型企業等聯合申報。
第十三條 科研基地的申報程式為:
(一)設立在省直文博單位的科研基地,由依託單位填寫《甘肅省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申請書》,上報甘肅省文物局;
(二)設立在市州的科研基地,由依託單位填寫《甘肅省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申請書》,上報組織單位;組織單位進行審核,擇優向甘肅省文物局推薦申報。
第十四條 科研基地認定程式分為初評和終評兩個環節:
(一)甘肅省文物局組建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相關研究方向的學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初評專家組成員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終評專家組成員為不少於7人的單數;
(二)甘肅省文物局組織初評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產生終評候選單位名單後,組織召開終評會議;
(三)終評專家組赴通過初審的依託單位進行實地考察、聽取匯報和現場答辯,形成綜合意見,確定優先次序,產生科研基地預備名單;
(四)甘肅省文物局審定預備名單後,在局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公示期結束無異議後,由甘肅省文物局公布科研基地認定名單,向依託單位頒發科研基地證書、授牌。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六條 科研基地採用“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十七條 科研基地設主任,必要時應設一名專職副主任。主任和專職副主任由依託單位聘任,報組織單位和甘肅省文物局備案。
第十八條 科研基地主任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十九條 科研基地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為本單位聘期兩年及以上的全職人員,包括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相關聯合建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訪問學者、外聘的專家學者、在讀博碩士研究生以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等。
第二十條 科研基地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科研基地的學術諮詢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科研基地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和年度工作等。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委員由依託單位聘任,報組織單位和甘肅省文物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科研基地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合作研究與學術交流,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國內學術活動,鼓勵舉辦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三條 科研基地應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在科研基地完成的論文、專著、軟體、資料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科研基地名稱,專利申請、成果轉化、申報獎勵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加強科研基地儀器設備的管理維護,提高使用效率。凡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具備開放條件的儀器設備,鼓勵對外開放。
第二十五條 科研基地應加強信息公開,通過依託單位網站及時發布和更新科研基地規章制度、團隊建設、學術委員會、科研成果、科研動態等信息;每年發布科研基地工作年報。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六條 依託單位應當對科研基地的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組織單位和甘肅省文物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甘肅省文物局定期對科研基地進行運行評估。評估以科研基地年度建設運行情況報告和年度考核為主要依據,重點考察科研基地建設計畫的落實情況和建設成效,包括研究方向與特色、研究成果與轉化套用、團隊建設與人才培養、合作交流與品牌影響、科研環境和保障條件等。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對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依託單位應在半年內完成整改。整改後仍評估為“不合格”或不積極進行整改的,撤銷科研基地資格。對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撤銷科研基地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科研基地統一命名為“×××甘肅省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依託單位)”,英文名稱為Key Scientific Research Base of ×××(依託單位),CulturalHeritageBureauof Gansu Province。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該辦法共設六章30條,由總則、管理機構與職責、申報與認定、運行與管理、考核與評估、附則等6部分組成。總則部分明確了重點科研基地建設的功能定位、主要任務、發展目標和管理原則等。管理機構與職責部分明確了主管部門、組織單位和依託單位及其主要主要職責。申報與認定部分明確了申報重點科研基地的條件、程式及評審認定流程。運行與管理部分明確了運行機制,學術委員會設定及主要任務、學術研究活動、智慧財產權管理、儀器設備管護、信息發布等內容。考核與評估部分明確了考核方式、等次及結果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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