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管理辦法

《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管理辦法》是國家文物局為加強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的規範化、科學化管理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文物局
條例前言,主要條例,

條例前言

2017年11月29日,為加強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的規範化、科學化管理,國家文物局對《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管理辦法(試行)》(文物博函〔2004〕1081號)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試行辦法自本決定發布之日廢止。

主要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以下簡稱科研基地)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基地是依託文博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型企業等具有原始創新能力的機構形成的相對獨立的科研實體。
第三條 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務是面向文物保護與利用需求,在重要科技領域和方向上開展科技基礎性工作和創新性研究。
第四條 科研基地應建設成為文物保護與利用相關領域的科技研發中心、人才孵化中心、成果輻射中心和交流合作中心。
第五條 國家文物局依託科研基地組織文物領域高水平套用基礎研究、套用技術研究、管理科學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推動科技成果轉化,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六條 科研基地實行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定期評估、優勝劣汰的管理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科研基地實行國家文物局、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和依託單位三級管理。
第八條 國家文物局是科研基地的巨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發布科研基地發展規劃和建設指南;
(二)制定科研基地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指導科研基地的建設與運行;
(三)負責科研基地的認定、評估和撤銷。
第九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科研基地的組織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將科研基地建設納入本地區文物科技工作的重點;
(二)負責本地區申報科研基地的審核和推薦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科研基地的運行和管理;
(四)協助國家文物局進行科研基地的評估。
第十條 依託單位是科研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將科研基地的建設和基本運行經費納入本單位年度預算,提供人員、科研場所和儀器設備等條件保障;
(二)聘任科研基地主任,組建科研基地學術委員會;
(三)制定科研基地管理章程,解決科研基地建設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四)對科研基地進行年度考核,配合國家文物局做好科研基地運行評估。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十一條 國家文物局根據科研基地發展規劃,組織科研基地的申報和認定工作。
第十二條 科研基地按照依託單位申報、組織單位推薦,國家文物局認定的程式產生。
第十三條 擬申報的科研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科研基地建設指南,從事文物領域套用基礎研究、套用技術研究和管理科學研究;
(二)在所申報的研究方向上有較強的研究實力,有能力承擔文物領域重大科研任務;
(三)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隊伍;
(四)具備良好的科研試驗條件,人員與用房集中,依託單位能夠提供科研基地正常運轉所需經費;
(五)依託單位具備有利於文物科技創新的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科研基地按以下程式申報:
(一)依託單位按照科研基地建設指南,填寫《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認定申請書》,上報組織單位;
(二)組織單位進行審核,擇優推薦,上報國家文物局。
第十五條 科研基地認定程式分為初評和終評兩個環節:
(一)國家文物局組建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相關研究方向的學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初評專家組為不少於11人的單數,終評專家組為不少於9人的單數;
(二)國家文物局組織初評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產生終評候選單位名單後,組織召開終評會議;
(三)終評專家組聽取科研基地申請單位匯報、答辯,形成綜合意見,確定優先次序,產生科研基地預備名單;
(四)國家文物局審定預備名單後,在國家文物局官方網站和《中國文物報》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六條 公示期結束後,國家文物局公布科研基地認定名單,向依託單位頒發科研基地證書、授牌。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七條 科研基地採用“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十八條 科研基地設主任,必要時應設一名專職副主任。主任和專職副主任由依託單位聘任,報組織單位和國家文物局備案。
科研基地專職副主任負責科研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科研基地主任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科研基地主任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條 科研基地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為本單位聘期兩年以上(含兩年)的全職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等。
第二十一條 科研基地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科研基地的學術諮詢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科研基地的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委員由依託單位聘任,報組織單位和國家文物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科研基地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國內外合作研究與學術交流,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國內學術活動,鼓勵舉辦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四條 科研基地應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在科研基地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科研基地名稱,專利申請、成果轉化、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加強科研基地儀器設備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凡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具備開放條件的儀器設備,應對外開放。
第二十六條 科研基地應加強信息公開,通過網站建設,及時發布和更新科研基地規章制度、團隊建設、學術委員會、科研成果及科研動態信息;每年發布科研基地年報。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七條 依託單位應當對科研基地的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組織單位備案。
第二十八條 國家文物局定期對科研基地進行運行評估。有關評估規則另行發布。
第二十九條 評估等級為不合格的科研基地,將撤銷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科研基地統一命名為“××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依託單位)”,英文名稱為Key Scientific Research Base of ××(依託單位),State Administr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管理辦法(試行)》(文物博函〔2004〕10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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