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項目開題及經費管理辦法》是國家文物局於1992年6月17日發布的管理辦法,於1992年6月17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項目開題及經費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國家文物局
- 發文時間:1991-6-17
- 生效日期:1991-6-17
第一條 為了組織好文物科研項目開題工作,保證申請項目質量及經費合理使用,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文物局制定近期及中長期文物保護科技規劃,組織、協調文物系統及其他系統的有關科研單位對重要科研項目進行研究開發。
第三條 國家文物局科研項目開題經費,主要由國家科技主管部門劃撥科技三項費用(即科學研究、新產品試製、中間試驗),專門用於發展文物科研工作。
第四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文物科研項目開題申請的管理工作。國家文物局科技專家組對科研開題報告進行評議後,報國家文物局批准。
第五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對科研項目開題經費進行審查、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文物科研項目開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申請研究項目以文物系統的科研機構為主;
2. 有重要科學意義和重要套用價值的研究工作。尤其是結合我國文物事業發展需要,填補空白,社會效益或經濟濟效益明顯的研究工作;
3. 學術思想新穎,立論根據充分,研究內容和目標明確、具體、先進,研究技術路線合理、可行,近期內可望取得預期成果或結果;
4. 申請者與合作者具備實施該研究項目的研究能力,有必要的工作積累,基本工作條件,研究時間有可靠的保證;
5. 申請者必須實際主持申請項目研究工作,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6. 經費預算實事求是。
7. 同一年度每一開題者和主要合作者申請的項目數不得超過兩項。
第七條 國家文物局鼓勵本系統科技人員與其他系統合作申請科研開題。
第八條 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將《文物科研項目開題申請書》一式三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後,再統一報送國家文物局。
每年科研項目開題申請書報審截止日期為三月三十一日。國家文物局對科研開題項目每年集中審理一次。
第九條 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國家文物科技發展規劃加強文物科研項目開題申報工作的指導和組織協調,對科研項目開題申請書進行審查和篩選,對其內容的真實性、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的可行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以及基本工作條件的可靠性等簽署審核意見。合作單位也要在科研項目開題申請書上籤署意見,加蓋公章。
第十條 《文物科研項目開題申請書》一經批准,即列入年度計畫,由國家文物局,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科研項目承擔單位三方正式簽定《文物科技三項費用契約書》。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國家文物局提交《文物科研開題項目進度情況匯報表》及《文物科技三項費用收支使用情況匯報表》。
第十一條 國家文物局科技三項費用限於開題項目直接需要的開支,如項目所需的儀器、設備、材料費用,外協費,資料費,技術措施費等,不得超範圍使用,不得挪為他用。
第十二條 凡已結束研究工作的開題項目,由科研項目負責人填寫《國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開題項目工作總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國家文物局一式二份。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審議其新的科研項目開題申請書:
1. 科研開題項目沒有完成的;
2. 不按時提交《文物科研開題項目進度情況匯報表》、《文物科技三項費用收支使用情況匯報表》、《國家文物局科研開題項目工作總結》者。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下撥科技三項費用,並由財務、審計部門予以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1. 超範圍使用科技三項費用者;
2. 挪用科技三項費用者。
第十五條 各申報及評議、審查單位對送審的《文物科研項目開題申請書》的內容應予保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