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

《山東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是為貫徹科技部有關專項規劃精神,落實《山東省“十四五”科技創新合作規劃》要求,進一步加強山東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2年11月14日,山東省科學技術廳發布《山東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山東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加強國際化科研環境建設,推動形成具有全球競爭力的開放創新生態,省科技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11月1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科技部有關專項規劃精神,落實《山東省“十四五”科技創新合作規劃》要求,進一步加強山東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簡稱國合基地)是指經山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批准,依託具有良好國際(包括港澳台,下同)科技合作基礎的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科技園區等單位建設的科技創新平台。
第三條 國合基地是促進國際人才交流、技術對接和成果轉化的平台載體,通過匯聚先進技術成果和高端創新人才,擴大國際科技交流合作,實現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推動形成具有全球競爭力的開放創新生態。
第四條 國合基地包括國際聯合實驗室、國際創新園、國際示範基地、國際技術轉移中心等類型。國際聯合實驗室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的以基礎研究合作為主要任務的國合基地。國際創新園是依託大型科技產業園區建立的綜合性國合基地。國際示範基地是聚焦重點產業領域,依託企業、科研機構等建設的具有示範意義的國合基地。國際技術轉移中心是依託科技服務機構建立的以國際技術轉移和相關科技服務為主要任務的國合基地。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省科技廳作為國合基地的認定和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負責國合基地巨觀規劃和業務指導;
2.制定國合基地管理辦法和支持政策;
3.組織或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國合基地申報、評審、認定、評價與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 各設區市科技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單位)、中央駐魯單位作為國合基地的歸口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負責國合基地建設申請推薦和過程管理工作;
2.制定相關配套支持政策並提供服務;
3.配合省科技廳做好國合基地管理等工作;
4.協調解決國合基地發展中遇到的問題。
第七條 國合基地建設依託的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科技園區、科技服務機構等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是國合基地建設、運行和日常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1.擬定國合基地的研究發展方向、年度目標任務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2.負責國合基地的建設和運行,提供後勤保障、配套條件和資金支持,規範經費管理使用;
3.配合省科技廳和主管部門做好國合基地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認定條件和程式
第八條 申報國合基地的依託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省內註冊滿1年以上的獨立法人;
2.有明確的國際科技合作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3.有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專門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
4.研究方向符合世界科技前沿和我省經濟社會與科技優先發展領域;
5.擁有穩定的研發機構、科研團隊或科技服務隊伍,專職科技人員或技術轉移人員不少於30人,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人員不少於10人;
6.與境外單位建有長期穩定的科技合作關係;
7.在科技創新體系中發揮積極作用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近3年牽頭並與境外單位合作承擔省級以上科技計畫項目1項以上,或者近3年參與並與境外單位合作承擔省級以上科技計畫項目3項以上;
(2)近3年舉辦國際科技交流活動(單次與會50人以上且外方人員30%以上)5場以上,或者近2年連續舉辦國際科技交流系列活動(單次與會100人以上且外方人員30%以上)2次以上。
第九條 申報國際聯合實驗室的依託單位,除符合第八條之規定,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實驗室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科研儀器設備總值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2.在境外設有研究中心等實體研究機構。
第十條 申報國際創新園的依託單位,除符合第八條之規定,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託單位為科技園區,總面積不小於1000畝或辦公面積不少於1萬平方米;
2.園區內科技型企業不少於10家,其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不少於2家或者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不少於5家;
3.園區內外資或合資企業不少於5家;
4.園區內建有省級以上創新平台不少於2個。
第十一條 申報國際示範基地的依託單位,除符合第八條之規定,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以企業為依託單位的,近2年企業研發經費占銷售收入比重平均在3%以上,其中國際科技合作經費不低於銷售收入的1%;
2.以事業單位為依託單位的,依託單位應設有國際科技合作專項計畫,近2年資助經費總額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申報國際技術轉移中心的依託單位,除符合第八條之規定,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近2年跨境轉移技術總計3項(含)以上,且成交到賬總額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國合基地按照以下程式認定:
1.省科技廳發布申報通知;
2.申報單位申報;
3.主管部門審核推薦;
4.省科技廳組織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
5.省科技廳公示認定結果;
6.省科技廳下達認定檔案。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 國合基地應積極承擔國家和省國際科技合作任務,不斷開拓科技合作渠道,籌劃舉辦科技交流活動,開展聯合研發和技術轉移合作。
第十五條 國合基地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國合基地於每年12月底前總結年度工作,制訂下年度工作計畫,按要求提交年度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六條 國合基地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依託單位發生撤併整合、隸屬關係變動等重大變化,國合基地目標方向、合作單位、重要人員出現重大調整,須在1個月內向省科技廳報告。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對國合基地進行年度績效評價。國合基地根據年度績效評價工作安排,通過山東科技雲平台標準化績效評價模組及時填報績效情況。主管部門對本地區(單位)國合基地填報的年度績效評價數據進行審核把關。省科技廳依據標準化績效評價體系做出評價,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其中優秀的比例不超過總數的30%。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對國合基地進行星級管理。年度績效評價等次為優秀、良好、合格的,分別對應四星級、三星級、二星級。連續兩年為優秀等次的對應五星級。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十九條 對三星級以上的國合基地,優先推薦加入政府間科技合作機制、申報省級以上科技計畫項目和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平台、參與科技交流活動、參評科技合作先進單位等。
第二十條 國合基地舉辦國際科技合作活動,取得重要影響和成效的,擇優給予省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經費補助。
第二十一條 鼓勵國合基地布局建設海外研發中心、海外科技孵化器、協同創新中心等科技合作平台載體,符合條件的可以納入省離岸創新創業基地予以支持。鼓勵國合基地引進海外科技人才,符合條件的可以納入相關人才計畫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鼓勵國合基地提質升級,被認定為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或科技部“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的,可以通過後補助合作項目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三條 國合基地升級為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平台的,自動退出省科技創新平台序列,但仍可享受原有相關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條 國合基地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廳取消其資格:
1.年度評價等次為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一般為3個月)仍不合格的;
2.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價或中途退出評價的;
3.建設期內拒不提交年度報告的;
4.重大事項調整不及時報備的;
5.依託單位出現重大失信行為、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嚴重違背科研倫理的;
6.其他應當被取消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依託單位可通過主管部門向省科技廳提出取消國合基地資格申請,省科技廳做出同意取消或者不同意取消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被取消國合基地資格的單位停止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國合基地名稱為“山東省+國別(地區)+技術領域+國合基地類別”。
第二十八條 國合基地統一懸掛“山東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標牌,英文表述為“Shandong Internation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operation Base”。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4日。原《山東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魯科字〔2018〕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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