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級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辦法

新版《上海市市級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辦法》正式發布,於2022年2月1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市級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8日
全文,修改內容,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
為深入貫徹上海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落實《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科學布局實施上海市市級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重大專項”),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位)
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注重發揮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戰略科技力量作用,在國家有需求、上海有基礎的重點領域,組織實施一批具有重大引領作用、資金投入量大、協同效應突出、支撐作用明顯的市級科技重大專項,與本市其他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實現錯位聯動,對國家重大科技任務形成有效補充,為上海進一步提升創新策源功能、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撐。
第三條(原則)
(一)重大專項緊緊圍繞上海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規劃、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導產業規劃、科技創新中長期規劃明確的重點領域和方向,根據“主動布局、聚焦重點、聯動協同、開放合作”的原則按需分步實施,在充分預研並形成重要成果的基礎上,成熟一個,啟動一個。
(二)重大專項主要支持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重大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業競爭前的重大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研究開發等公共科技活動,並對重大技術裝備或重要戰略產品進入市場的產業化前期研發任務予以適當支持。
(三)重大專項組織方式堅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結合,主要包括公開擇優、定向委託等方式。針對海外高水平人才引育的支撐專項一般為定向委託方式。
(四)重大專項資金的籌措堅持多元化原則,市級財政支持資金在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專項承擔單位自籌配套經費原則上不低於專項新增總投資的20%,其中企業牽頭承擔的重大專項自籌資金比例不低於50%。
(五)重大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補助、資本金注入等。除市政府同意的特殊情況外,每個專項支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3億元,針對海外高水平人才引育的支撐專項支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1億元。
第四條(分工)
(一)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市戰新辦”)負責牽頭組織實施重大專項。
(二)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教委、市衛生健康委為相關領域重大專項推進部門(以下簡稱“推進部門”),負責專項實施過程管理和協調推進。
市科委主要負責重大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高校開展基於海外高水平人才引育、市屬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基於臨床的相關研究除外),以及企業競爭前的共性技術和重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等公共科技活動有關專項。與國家重大科技任務、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戰略科技力量相關的專項原則上由市科委牽頭。
市經濟信息化委主要負責重大技術裝備或重要戰略產品進入市場的產業化前期研發有關專項。
市教委主要負責高校開展基於海外高水平人才引育的重大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有關專項。
市衛生健康委主要負責市屬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基於臨床的重大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有關專項。
對於部分戰略意義重大、涉及單位多、跨領域、綜合性強的重大專項,可由市戰新辦明確具體牽頭推進部門。
(三)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審核、資金撥付及使用監督。
第二章 重大專項的立項管理
第五條(立項年度計畫的制定)
(一)推進部門應對重大專項相關領域和方向提前開展預研。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會同相關單位於每年10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重大專項立項計畫,經市戰新辦會議審議後,報市政府審定。特殊事項可參照此流程報市政府另行審定。
(二)立項計畫應包括專項布局思路、數量規模、研究方向、預期目標、組織方式等內容。
(三)在研究提出立項計畫前,市科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可委託高水平智庫機構對重大專項立項提出諮詢建議,並徵求國家戰略科技力量意見,對國家相關重大科技任務形成有效支撐互補。
第六條(立項申請)
(一)推進部門根據立項年度計畫確定的任務和組織方式,組織專項承擔單位編制資金申請報告,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二)重大專項承擔單位可由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企業、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組成,參與單位數量應按照合理必要原則確定,其中應明確一家具有較強組織協調能力、實際承擔核心任務的單位為專項牽頭單位。專項牽頭單位與各承擔單位應簽訂協定明確各單位在重大專項中的職責分工。
(三)對公開擇優方式實施的專項,市發展改革委、推進部門具體制定和發布專項申報指南,組織擇優評審,報市政府同意後,確定專項牽頭單位。
(四)重大專項新增總投資一般不低於1億元,海外高水平人才引育的支撐項目不受總投資限制。
(五)重大專項可包含一般不超過5個子項目,每個子項目可由不同的承擔單位組織實施,專項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對於前期實施情況較好、有深化研究必要的專項,可由市戰新辦會同推進部門研究進行分階段持續支持,並適當簡化相關程式。
(六)重大專項應明確主要負責人、首席科學家或技術總負責人、核心團隊成員。上述人員原則上不能同時牽頭申請承擔兩項及以上重大專項。其中,主要負責人、首席科學家或技術總負責人一般應由專項牽頭單位內部聘任人員擔任並與推進部門簽訂責任書,外聘的核心團隊成員應簽訂參與專項的知情同意書,並在聘用單位實際參與關鍵節點的相關科研活動。
(七)強化統籌、共享、必要、不重複投入原則,加強項目軟硬體集約化投入建設。推進部門應按《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上海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管理辦法》要求,開展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與科研設施評議工作,評議結論和開放共享承諾作為安排項目經費的重要參考。本市已有同類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提供共享服務可滿足專項研究工作要求的應避免重複購置。
第七條(立項審核)
(一)市發展改革委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重大專項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估,會同市財政局、推進部門向市戰新辦提出重大專項建議支持方案。其中,公開擇優方式實施的專項,申請報告評估可與擇優評審一併開展。
(二)第三方機構採取視頻或會議等方式組織開展評估。評估專家以同行專家和戰略科學家為主,專家意見是評估意見的重要參考依據。強化評估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專家自律,嚴格執行專家迴避和保密制度。第三方機構未經授權不得透露評估信息,並採取措施確保評估的效果、質量和效率。
(三)市戰新辦會議審議重大專項建議支持方案,按程式上報市政府審定。
(四)經市政府審定同意後,由市發展改革委批覆重大專項資金申請報告,並會同推進部門與專項牽頭單位等簽訂實施框架協定。
第三章 重大專項的實施管理
第八條(年度總結和中期評估)
(一)推進部門每年底對重大專項實施情況進行年度總結,並報送市戰新辦。
(二)專項牽頭單位應在每年11月底前提交項目年度實施情況報告,並根據框架協定約定的管理節點和項目完成情況及時向推進部門提出中期評估申請。推進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中期評估,形成中期評估意見,由市發展改革委批覆。
第九條(驗收)
(一)專項牽頭單位根據框架協定約定和項目完成情況及時向推進部門提出驗收(綜合績效評價)申請。推進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重大專項進行驗收(綜合績效評價)評估,形成驗收(綜合績效評價)評估報告。
(二)推進部門在驗收(綜合績效評價)評估報告的基礎上,對重大專項實施情況進行系統性總結,形成重大專項總結報告和驗收(綜合績效評價)意見,報市戰新辦會議審議。
(三)市發展改革委將審議意見和驗收(綜合績效評價)情況報告市政府後,由市發展改革委批覆專項驗收。
第十條(調整)
(一)對於重大專項總體目標和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總投資減少或增加30%以上等特別重大調整,或重大專項終止,由推進部門初審轉報市戰新辦會議審議後報送市政府審定。市政府同意後,由市發展改革委批覆調整。
(二)對於專項總投資額減少或增加30%(含)以內,或建設內容和目標等有較大變化,或專項承擔單位、專項總負責人變更等重大調整,或延期超過一年,由推進部門初審轉報市戰新辦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市發展改革委批覆調整。
(三)其他一般調整,包括專項經費不增情況下的設備調整、協作單位變更、延期一年以內(含)等調整,由專項牽頭單位自行調整,報推進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備案,並在中期評估或驗收評估時予以確認。
(四)重大專項原則上延期最長不超過兩年,中期評估後原則上不再提出延期申請。延期兩年仍未開展驗收的,原則上按終止處理,後續支持資金不予撥付。
(五)對於終止的重大專項,原則上專項牽頭單位和主要負責人在終止後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牽頭承擔或參與重大專項。
第十一條(重大專項實施管理機制)
(一)貫徹落實國家科技體制機制改革的總體方向,按照《關於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 增強科技創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見》要求,重大專項實施管理加強與高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科研體制改革、人才體制機制改革等工作相結合,按有關規定給予相關單位、科研人員和團隊充分自主權。
(二)推進部門應建立主要領導牽頭、相關領導負責、各相關單位參與的重大專項工作專班,實行項目專員制管理,定期召開重大專項推進會議,及時協調解決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三)專項牽頭單位對完成專項總體目標和核心任務負責,應加強組織協調,會同各承擔單位組建專項管理組,定期對專項各個子項目或任務進行考核,根據進展成效情況向相關承擔單位撥付專項資金,對考核情況不佳的項目或任務可調減其專項資金,考核和調整情況在年度報告中向推進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報備。各承擔單位對完成專項相關子項目或任務負責,需接受牽頭單位的指導、協調和監督,開展相關管理工作。
(四)重大專項納入市級財政科技投入信息平台管理,推進部門負責組織做好相關日常信息填報工作。
第四章 重大專項的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的撥付與使用)
(一)對已按程式批覆的專項,由市財政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提交的請款報告,按財政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專項資金直接撥付到專項牽頭單位。
(二)重大專項按程式立項獲批後,先行撥付核定補助金額的40%;中期評估通過後,撥付核定補助金額的40%;核定補助金額20%的尾款,由專項牽頭單位根據實施情況編制預算,推進部門初審後報市戰新辦會議審議,由市發展改革委批覆推進部門,並向市財政局申請資金撥付。重大專項的資本金注入和對企業牽頭承擔的專項尾款撥付參照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有關操作方式執行。
(三)專項資金的各項經費標準參照本市財政科研經費相關管理辦法。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科委可根據實際情況出台相關細則。
(四)專項資金嚴格執行預算管理和財政資金管理的規定,實行單獨核算、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的監督)
(一)專項承擔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建立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嚴禁截留、擠占或挪用專項資金,嚴格遵守國家招投標有關規定,保證項目安全建設和運行。
(二)專項承擔單位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在單位內部公開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購置以及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
(三)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會同有關推進部門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日常抽查和專項審計。對因弄虛作假、冒領、挪用等違反規定使用專項補助資金,以及抽逃資金、因管理混亂導致專項失敗和資產流失的,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補助資金,並取消承擔單位申報專項的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專項資金的使用要加強監督管理,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制度,並將績效管理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加強專項資金項目的監督檢查和動態管理。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嚴格管理,由市財政、審計等部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五章 重大專項的科技成果轉化管理
第十四條(重大專項的科技成果轉化管理)
(一)市發展改革委委託專業投資機構對重大專項科技成果轉化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評價,並每年組織專項承擔單位向社會產業投資機構進行集中推介。
(二)專項承擔單位應做好重大專項的科技成果管理,履行科技成果信息報送的義務,每年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報送專業投資機構和推進部門,並創造條件加快推動科技成果轉化,進一步提高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支撐能力。
(三)智慧財產權分配可在專項實施框架協定書中進行約定。除特殊約定外,重大專項支持資金形成的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歸專項承擔單位所有,採用雙聘或者協作研究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原則上歸委託單位和產生者共同所有。符合條件的試點單位應加大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力度。
(四)重大專項支持資金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在取得之日起,超過三年未實施轉化或未有實質性轉化意向的,試點建立專利公開許可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效率。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施行年限)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單位解釋。
附屬檔案
上海市市級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績效目標
上海市市級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辦法
上海市市級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績效目標

修改內容

原《管理辦法》共有14條,修改完善後的《管理辦法(修訂版)》共15條,主要管理框架大體保持不變,在具體操作規則上進行最佳化。修改完善內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 強化戰略導向和系統布局
堅持“四個面向”,圍繞上海科技創新中心、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導產業、科技創新中長期等規劃明確的重點領域和方向,根據“主動布局、聚焦重點、聯動協同、開放合作”的原則按需分步實施,在充分預研的基礎上,成熟一個,啟動一個。同時,加強專項年度計畫,一般在每年10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重大專項立項計畫,特殊事項報市政府另行審定。
2. 進一步明確重大專項支持方向
參照國家重大專項有關規定,本市專項主要支持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重大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業競爭前的重大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研究開發等公共科技活動,並對重大技術裝備或重要戰略產品進入市場的產業化前期研發任務予以適當支持。與本市其他科技和產業專項實現錯位聯動,對國家重大科技任務形成補充。
3. 細化了推進部門分工領域
市科委負責重大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企業競爭前的共性技術和重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以及與國家重大科技任務、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戰略科技力量相關的專項。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重大技術裝備或重要戰略產品進入市場的產業化前期研發有關專項。市教委負責高校開展基於高水平引進人才的重大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有關專項。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市屬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基於臨床的重大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有關專項。特殊情況可由市戰新辦討論明確。
4. 最佳化重大專項立項方式
推進部門應對重大專項相關領域和方向提前開展預研,通過預研項目進一步梳理凝練研究方向,為重大專項技術路線和相關指標的提出提供前期支撐。專項組織方式從原項目單位直接申報改為“公開擇優、定向委託”兩種方式為主,特別是對套用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領域要更好發揮“公開擇優”方式作用,加大揭榜掛帥力度。
5. 完善多元籌措與支持方式
明確提出專項承擔單位通過相關方式自籌配套經費原則上不低於專項新增總投資的20%,其中企業牽頭承擔的重大專項自籌資金比例不低於50%,支持方式在原“直接補助”基礎上增加“資本金注入”方式,更好發揮財政資金作用。同時,參考目前已實施專項的支持規模,進一步明確每個專項支持資金規模。
6. 加強項目全過程管理
明確推進部門應會同相關單位建立工作專班,設立項目專員,加強協調推動,並每年底進行年度總結;專項牽頭單位應會同各承擔單位組建專項管理組,對完成專項總體目標和核心任務負責,定期對專項各個子任務進行考核。重大專項應明確主要負責人、首席科學家或技術總負責人、核心團隊成員並簽訂責任書,外聘的核心團隊成員應在聘用單位實際參與關鍵節點的相關科研活動。
7. 加強儀器設備集約化建設和開放共享
強化統籌、共享、必要、不重複投入原則,加強項目軟硬體集約化投入建設。推進部門應按《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等要求,開展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評議工作,評議結論和開放共享承諾作為申請報告附屬檔案材料。本市已有同類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提供共享服務可滿足科研活動要求的應避免重複購置。
8. 加大科技成果轉化力度
增加1條“重大專項的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明確將委託專業投資機構對重大專項科技成果轉化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評價,每年向社會產業投資機構進行集中推介。專項承擔單位應履行科技成果信息報送的義務,創造條件加快推動科技成果轉化。重大專項支持資金形成的智慧財產權超過三年未實施轉化的,試點建立專利公開許可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效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