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進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發展條例》是為了促進上海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以下簡稱商務區)發展,推進虹橋國際開放樞紐建設,服務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保障更高起點的深化改革和更高層次的對外開放,根據《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虹橋國際開放樞紐建設總體方案》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上海市促進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發展條例》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於2022年10月28日通過,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促進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發展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日
- 通過會議: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會議
- 通過時間:2022年10月28日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促進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發展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於2022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0月28日
條例全文
上海市促進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發展條例
(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上海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以下簡稱商務區)發展,推進虹橋國際開放樞紐建設,服務長江三角洲區域(以下簡稱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保障更高起點的深化改革和更高層次的對外開放,根據《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虹橋國際開放樞紐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促進商務區發展的規劃、建設、管理、服務和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商務區立足於構建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推進國際化中央商務區、國際貿易中心新平台和綜合交通樞紐等功能建設,充分發揮全球資源配置、科技創新策源、高端產業引領、開放樞紐門戶等功能,成為上海提升城市能級和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增長極、引領長三角一體化的重要動力源、落實國家戰略的重要承載區,打造新時代改革開放的標誌性區域。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商務區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商務區的建設與發展。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推進商務區重大體制機制改革、綜合政策制定、重大項目投資等工作,以及商務區作為虹橋國際開放樞紐“一核”與“兩帶”的聯動發展。
市商務部門負責對商務區的會展經濟和國際貿易中心新平台的協調指導,推動區域開放型經濟能級提升。
市規劃資源部門負責商務區的有關規劃和土地管理等工作,統籌空間布局和設施共享利用。
市交通部門負責對虹橋綜合交通樞紐管理的統籌指導,協調推進商務區重大交通項目建設。
市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推進商務區的相關管理和服務。
閔行區、長寧區、青浦區、嘉定區(以下統稱四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總體方案》、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各自職責,結合本轄區產業特色,推進商務區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上海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商務區管委會)作為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統籌協調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管理單位以及四區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商務區發展規劃,統籌推進商務區開發建設和功能提升;
(二)參與編制商務區內的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國土空間規劃的落地實施,組織編制商務區內的專項規劃;
(三)編制商務區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目錄,統籌指導商務區內產業布局和功能培育;
(四)統籌推進投資促進、營商環境最佳化、公共服務完善、人才高地建設等工作;
(五)統籌商務區開發建設計畫,擬定商務區區域內土地年度儲備計畫,協調推進重大投資項目建設;
(六)建立管理標準和服務規範,推進城市管理精細化;
(七)建立並完善統計工作合作機制;
(八)推進政策制度創新與實施;
(九)服務保障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以下簡稱進口博覽會);
(十)統籌協調虹橋綜合交通樞紐內交通設施管理以及不同交通方式的銜接、集散和轉換;
(十一)統籌安排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
(十二)指導協調四區人民政府履行商務區的相關行政管理職責,監督、檢查工作落實情況;
(十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牽頭組織與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管理單位以及四區人民政府溝通重要情況,協調重大問題,明確相關措施與各方責任。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四區人民政府負責商務區工作的機構的指導。相關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向商務區管委會報送工作推進情況。
商務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評估機制,定期對四區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相關職能和改革創新等情況進行評估。
第七條 本市根據國家授權和商務區發展需要,開展重點領域開放的先行先試,建立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吸引商務流、資金流、信息流等要素集聚,在數字貿易、金融服務、信息服務、會展服務等領域探索擴大開放措施,打造全方位開放的前沿視窗。
本市需要先行試點的重大改革舉措,商務區具備條件的,在商務區優先試點。
第八條 本市建立促進商務區發展的財政保障機制,對商務區重要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等方面加強財政資金支持。
四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商務區的建設與發展提供相應的財政資金保障。
第九條 商務區管委會建立決策諮詢機制,加強與國際、國家和本市相關智庫、科研機構、高校的合作,為促進商務區創新發展提供智力支撐。
第十條 根據國家發展戰略,虹橋國際開放樞紐以商務區為核心,將江蘇省和浙江省省際毗鄰區連點成線,形成北向拓展帶和南向拓展帶,實現“一核”“兩帶”的發展格局。
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建立“一核”“兩帶”規劃編制會商機制,促進“一核”“兩帶”的發展規劃協同。相關規劃的編制應當聽取蘇州市、嘉興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意見。
本市推動實現“一核”“兩帶”在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產業協同發展、市場準入統一等方面的協同推進,形成跨區域協作新格局。
第十一條 本市加大商務區與長三角其他區域的協同聯動力度,推動長三角產業聯動、企業互動、資源流動,努力成為長三角暢通國內循環、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的樞紐節點。
第二章 區域規劃與布局
第十二條 編制商務區相關規劃,應當對標國際最高標準,實現高端商務、會展與交通功能深度融合,打造主導產業集聚輻射、全球資源要素集散、新型商業模式匯聚、基礎設施聯通高效、公共服務品質卓越、人文生態豐富多樣的國際化中央商務區,力爭成為國際開放樞紐標誌性區域。
第十三條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會同四區人民政府統籌編制商務區五年發展規劃。
第十四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商務區管委會應當會同四區人民政府,依據本市國土空間規劃,統籌編制商務區內的國土空間規劃,加強區與區交界處的銜接。
商務區各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據單元規劃,由市規劃資源部門會同商務區管委會、相關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按照法定程式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四區人民政府,組織推進生態空間、綜合交通、城市風貌、地下空間等專項規劃編制。
商務區內的民用機場、鐵路、軌道交通等專項規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編制。
第十五條 商務區管委會會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管理單位以及四區人民政府圍繞創新型產業,打造高能級總部經濟、高端化服務經濟、高流量貿易經濟、高溢出會展經濟,結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產業結構調整的指導目錄和相關政策,制定並公布商務區產業發展規劃。
商務區管委會統一協調製定商務區產業政策和招商政策,推動商務區內各區域間的差異化協調發展。
第十六條 商務區管委會會同四區人民政府編制商務區區域內土地年度儲備、土地出讓、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重大項目實施等計畫,經規定程式批准後,作為市和四區相關部門推進項目實施的依據。
第十七條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對標國際先進水平,按照智慧虹橋、綠色低碳、產城融合、風貌品質等要求,制定與之相適應的建設和管理規範。
第十八條 本市圍繞大交通、大商務、大會展功能,聚焦重點產業領域和核心發展指標,建立符合國際化中央商務區定位的統計指標體系。商務區管委會在市統計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實際需要,與四區加強統計工作合作。
第十九條 本市支持商務區內的保稅倉庫、保稅物流中心發揮保稅物流倉儲功能,探索設立與高端商務、會展、交通功能相適應的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第三章 國際化商務服務
第二十條 本市發揮商務區在集聚總部經濟、會展經濟、創新經濟和現代服務業等方面的作用,推動會展、商旅、金融、信息諮詢等領域商務服務的國際化、專業化、品牌化發展。
第二十一條 本市支持商務區吸引、培育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貿易型總部、中央企業和民營企業總部,實施更有吸引力的開放政策,完善國際化的專業服務,提升總部經濟能級,打造高水平的總部經濟集聚區。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對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貿易型總部、民營企業總部,按照相關標準給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條 本市鼓勵各類投資者在商務區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支持其集聚業務、拓展功能。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依法享受資金管理、貿易物流、物品通關、數據流動、人才引進、人員出入境等便利化措施。
支持商務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建立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鼓勵跨國公司在商務區設立全球或者區域資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條 本市支持高能級貿易主體在商務區設立貿易型總部,面向國內國際兩個市場,提高資金運作能力,提升貿易規模,創新貿易模式。
第二十四條 本市支持中央企業在商務區設立總部或者功能性總部、研發類平台和創新聯合體。
本市支持開展跨國投資、融資的國內民營企業在商務區申請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拓展研發、銷售、物流、結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
商務區管委會建立民營企業總部培育名錄,支持企業在商務區集聚業務、拓展功能,提升成為民營企業總部。
第二十五條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部署,配合做好進口博覽會招展、招商以及虹橋國際經濟論壇籌辦等工作,充分發揮進口博覽會的國際採購、投資促進、人文交流、開放合作平台作用。
第二十六條 本市支持商務區發展會展經濟,集聚具有全球影響力的會展和活動,引進國際知名會展企業總部、境內外專業組展機構、國際品牌展會及其上下游配套企業,做大會展經濟規模,打造國際會展之都重要承載區。
商務區應當創新會展服務模式,提升在會展技術、專業人才、服務能力、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國際競爭力。
本市支持商務區建立會展業發展協調機制,建立國際會展活動引進、申辦聯動機制。
第二十七條 本市推動會展和產業聯動,聚焦支柱產業和主導產業,促進貿易對接、項目對接、產業對接。
商務區應當促進會展流量轉化為區域消費增量、貿易增量和產業增量。
商務區可以制定促進會展經濟發展的專項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會展舉辦單位、會展服務單位、會展項目以及會展人才給予定向扶持。
第二十八條 鼓勵具有國際服務功能的會計、法律、設計、諮詢等專業服務機構入駐商務區,強化專業服務業對會展、商貿、航空、金融、醫療健康等產業的支撐功能,打造現代服務業集聚區。
鼓勵、吸引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設立的境外知名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在商務區設立分支機構,就國際商事、投資等領域發生的民商事爭議開展仲裁業務。
第二十九條 鼓勵外國投資者在商務區設立投資性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外資投資性公司給予金融、人才、通關等方面便利。
支持優質投資性機構進駐商務區。商務區管委會應當為商務區內的投資性機構提供服務,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風險管控。
第三十條 本市推動商務區集聚研發中心。
本市支持跨國公司、國內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在商務區設立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研發中心。
本市引導研發中心成果轉化套用,服務“兩帶”以及長三角其他區域建設。
第四章 國際貿易中心新平台
第三十一條 本市支持商務區拓展貿易功能,創新發展新型國際貿易,集聚高能級貿易平台和主體,促進金融與貿易深度融合,強化國際貿易產業支撐,構建國際貿易中心新平台。
第三十二條 本市支持商務區打造全球數字貿易港,積極對接電子商務新模式、新規則、新標準,推動雲服務、數字內容、數字服務的行業套用,跨境電子商務等特色數字貿易。著力創建國家數字服務出口基地。
加快建設以商務區為主體的數字貿易跨境服務集聚區,促進貿易監管數位化轉型、便利化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探索制定低風險跨境流動數據目錄,促進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
第三十三條 推動進口博覽會期間的展品稅收支持、通關監管、資金結算、投資便利、人員出入境等政策依法轉化為常態化制度安排,提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暢通完善進口博覽會商品的集散鏈路,形成輻射亞太的進出口商品集散地,持續發揮進口博覽會綜合效應。
第三十四條 本市推動在商務區建設國家級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推進貿易政策創新、服務創新、模式創新,最佳化功能布局,健全完善多層次保障體系,實現進口貿易要素互動融通。
第三十五條 商務區加強“一帶一路”建設公共服務供給,為企業提供包括信息資訊、融資平台、專業服務、項目投資、人才服務和風險防範等方面的多方位、綜合性服務。
商務區應當推動建設面向“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的專業貿易平台和國別商品交易中心。
第三十六條 本市支持各類功能性貿易投資促進平台落戶商務區,形成多層次、多功能、開放型的功能性平台體系,為促進商務區創新發展提供支撐。
本市最佳化提升虹橋海外貿易中心的服務功能,集聚與國際貿易促進相關的社會組織,提供高水平國際貿易服務。
本市在商務區打造進出口商品展示交易平台,發揮其保稅貨物展示、價格形成、信息發布、保稅物流等功能。
第三十七條 本市加強新虹橋國際醫學中心建設,發展醫療服務貿易,建設國家健康旅遊示範基地。支持公立醫院與新虹橋國際醫學中心開展醫療合作,探索科學合理的收益分配使用機制。
本市支持商務區引進境內外先進醫療機構、醫學科研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探索入境監管、檢驗檢測等方面的制度創新,加快推進創新藥品和醫療器械註冊上市;支持創建先進技術臨床研究和轉化研究中心,建設生命大健康產業集聚區。
本市加強商務區內的醫療機構建設,給予醫療服務準入、醫保定點等支持,推進商業健康保險模式創新。對商務區內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配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實行告知承諾制,按照國家規定對配置甲類大型醫用設備給予支持。對商務區內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自行研製、使用國內尚無同種產品上市的體外診斷試劑給予支持。鼓勵商務區內的醫療機構探索跨境跨區域醫療合作,依法引進醫療技術和藥品、器械。
第三十八條 商務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依法合規開立自由貿易帳戶,開展新型國際貿易,有關單位應當為其提供國際結算、貿易融資等跨境金融服務便利。
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為商務區內企業和非居民提供跨境發債、跨境投資併購等服務。支持企業開展人民幣跨境貿易融資和再融資業務。
本市在商務區內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服務。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境內支付時,可以憑專門憑證直接在本市轄區內符合條件的銀行辦理。
根據國家規定,實施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措施,符合條件的銀行在充分了解客戶和業務並開展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最佳化單證審核等便利化措施。
第三十九條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定期編制、發布反映金融與貿易便利化程度、區域貿易活躍度、會展活動影響力等的“虹橋開放指數”報告。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虹橋開放指數”收集、統計、分析等相關制度,發揮“虹橋開放指數”在促進商務區發展、推動虹橋國際開放樞紐建設、提升國家對外開放水平、增強國際競爭合作新優勢中的作用。
第五章 綜合交通樞紐
第四十條 本市全面強化虹橋綜合交通樞紐核心功能,提升上海國際航空樞紐核心地位。建立虹橋國際開放樞紐連通浦東國際機場和長三角全域的軌道交通體系,完善國際航空運輸協作機制,打造服務長三角、聯通國際的暢通便捷綜合交通門戶。
第四十一條 本市深化商務區綜合交通規劃研究,支持商務區內區與區對接道路建設,完善商務區內道路交通體系,打造銜接軌交、擴大覆蓋、聯繫周邊的骨幹公交,最佳化商務區與周邊區域的公共運輸布局。
第四十二條 最佳化拓展虹橋國際機場國際航運服務功能,促進最佳化聯通國際主要航空樞紐的精品航線。
加強與周邊機場協作,加大信息共享、運營管理、航班備降、應急救援等方面合作力度,推進多式聯運服務發展,強化對虹橋國際開放樞紐的國際服務功能支撐。
第四十三條 本市推動虹橋國際機場獲得空運整車進口口岸資質,並加強相關保障。根據國家主管部門授權,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保稅維修和飛機融資租賃業務。
本市支持商務區發展航空服務業及其配套產業,推進航空服務業重點企業特殊監管方式創新,建設全球航空企業總部基地和高端臨空服務業集聚區。
第四十四條 本市交通部門應當加強與國家相關部門以及長三角其他地區交通部門的協調溝通,強化鐵路虹橋站的對外輻射和集散能力。健全與長三角主要城市之間的軌道交通網路,推進跨區域軌道交通規劃協同,完善建設模式和運營機制,促進長三角跨區域軌道交通一體化。
第四十五條 本市積極推進虹橋綜合交通樞紐的智慧型交通建設,實現全出行方式、全套用場景、全管理過程的數位化轉型升級,構築數智交通生態體系。
第四十六條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會同市交通部門組織協調虹橋綜合交通樞紐內交通設施管理。
虹橋綜合交通樞紐內的交通設施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技術規範、規程等,對交通設施進行運行維護。
商務區內的交通基礎設施由市、區兩級管養,市交通部門會同商務區管委會做好協調監督工作。
第六章 產城融合
第四十七條 商務區構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備、優質高效的商務配套和生活服務體系,鞏固區域綠色低碳發展基礎,實現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便利完善、生態空間舒適宜人,打造產城融合示範區。
第四十八條 本市支持商務區建設高品質公共服務配套設施,依託高品質社區、高水平文化設施和城市公園,營造宜居、宜業、宜游、宜學的生活環境。
本市支持商務區通過新建、配建、改建等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
第四十九條 以虹橋國際開放樞紐和虹橋副中心為依託,打造國際級消費集聚區,建設一批高品質消費新地標。
鼓勵企業在商務區設立中高端消費品發布展示中心,發展智慧零售、跨界零售、綠色零售等新業態,服務上海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建設,打造聯繫亞太、面向世界、輻射國內的重要商貿流通中心。
第五十條 商務區應當提供高效、便民、優質的社會公共服務。商務區內的教育、公共衛生、社會治安、社會保障、公共法律服務等社會公共事務實行屬地管理,商務區管委會負責指導、協調與監督。
本市在商務區內加快布局重大文化體育項目,引進一批有影響力的文化和體育活動,提升公共服務國際化水平。
第五十一條 商務區管委會會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指導協調四區人民政府加強城市管理精細化工作。
商務區管委會會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管理單位以及四區人民政府制定商務區內道路、綠化、市容環衛、河道水系、工程設施、戶外廣告、招牌、景觀照明等方面的建設與管理標準,建立落實相關工作機制。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加快提升城市管理智慧型化水平,實施綜合養護一體化管理,提升城市環境品質。
第五十二條 商務區應當推動高端商務、會展、交通功能深度融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完善與創新創造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等依法不予處罰清單,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第五十三條 商務區依託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和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平台、國際網際網路數據專用通道,加強一流數字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新一代通信技術推廣套用,開發商務貿易、交通組織、城市運行、產業發展等方面的場景套用,以數字底座、賦能平台、數字經濟等為抓手,探索具有虹橋特色的城市數位化轉型建設模式,推動形成智慧交通、智慧會展、智慧商務和智慧生活功能體系,打造智慧虹橋。
第五十四條 本市按照綠色低碳的發展理念,推進商務區功能建設。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統籌指導海綿城市和綠色生態城區建設,按照綠色低碳要求指導能源系統建設和套用,建立低碳能效運行管理平台,並拓展其覆蓋面。支持商務區內建築所有權人取得綠色建築運行標識。
第七章 服務長三角一體化發展
第五十五條 本市在商務區建設服務長三角企業和項目的平台。商務區管委會協調商務區內長三角合作事項,依託貿易展示等功能性平台,推進長三角優質品牌在商務區集聚。
第五十六條 本市支持商務區推動長三角公共服務共享,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國際貿易法律服務、國際商事仲裁等領域,為長三角的各類市場主體聯通國際提供便捷、可靠的服務。
市智慧財產權部門在商務區設立長三角企業商標受理視窗,向長三角企業提供商標註冊、續展、變更、轉讓等服務。
註冊在長三角並在商務區功能性平台備案的企業,其依法聘請或者僱傭的外籍人員,可以在本市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
第五十七條 本市加強與長三角政務服務的合作交流,完善“跨省通辦”工作機制,推進長三角電子證照互認和數據資源共享,打造在商務區的高頻優質場景套用。
第五十八條 本市按照市場化方式設立服務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投資基金,主要用於虹橋國際開放樞紐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科技創新產業平台發展、公共服務信息系統集成等投入。
第五十九條 本市在商務區建設長三角區域城市展示中心,協調長三角各城市共同打造“虹橋國際會客廳”。
第八章 服務與保障
第六十條 本市建立與商務區發展相適應的用地保障機制。
本市在市級層面對商務區內重大項目土地指標予以優先保障。按照中心城區建設標準,依據人口總量定位和產業功能定位,合理確定核心區域開發強度和容量。本市鼓勵商務區內工業、倉儲、研發等產業用地的多用途混合利用。
實施商住用地動態調整機制,允許按照程式將商務區內已建低效商辦樓宇改造為租賃住房。
商務區探索城市地下空間豎向開發、分層賦權等土地管理改革創新,在建設用地的地上、地表、地下分別設立使用權。
第六十一條 本市設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由市和四區兩級財政予以保障,主要用於最佳化規劃布局和區域功能,集聚高端產業和高端人才,完善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提升生態環境和區域品質。
第六十二條 四區取得的商務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可以部分用於區域內的基礎設施建設。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可以優先用於商務區內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
支持市級新設立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落戶商務區。
商務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可以開展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試點。商務區應當搭建項目資源對接平台,支持法律、會計、稅務、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項目提供專業服務。鼓勵四區對發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中介費用予以適當補貼。
在商務區內推廣應收賬款票據化,試行“貼現通”業務。
第六十三條 本市支持商務區在創新會展活動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方面先行先試。本市為進口博覽會等大型國際會展活動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全過程服務保障,在區域內探索更加精準、高效、便利的會展活動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處置工作模式。
商務區鼓勵商業銀行、擔保機構、保險機構等為區域內企業創新開展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智慧財產權保險等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支持相關社會組織、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等為區域內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侵權監測、風險預警、證據收集、評估定價、糾紛調解以及維權援助等專業服務。
第六十四條 本市打造高水平的國際人才高地,建設虹橋國際商務人才港,通過中國上海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虹橋園等功能平台,吸引專業性、國際化、創新型人才集聚商務區。
在商務區加強移民政策實踐基地建設,開展國際人才管理創新,相關部門應當為境外高層次人才來華執業以及交流合作提供簽證、工作、居留、永久居留等便利,為外籍人才提供信息諮詢、法律服務、語言文化等各類移民融入服務。
商務區管委會可以推薦在商務區內工作的外籍高層次人才、緊缺人才以及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申請永久居留,上述人員的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同申請。推廣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件便利化套用,便於持證人在商務區居留、學習、工作。
第六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外籍高校畢業生可以憑商務區出具的工作證明,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本市根據國家要求,逐步放開金融、建築、規劃、設計等領域的外籍人員在商務區的從業限制,並為外籍人員在區域內居留、執業提供便利。
第六十六條 本市支持商務區引進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政策以及商務區功能定位的高等國際教育資源,開展機構、培訓、師資等方面合作,培養高素質的國際化人才。
在商務區建設高質量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提供優質國際教育。鼓勵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面向全國招生。
第六十七條 本市創造條件,吸引各類符合商務區功能定位的高層次人才。商務區內用人單位引進的符合條件的海內外優秀人才,可以按照規定享受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等人才政策。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一核”是商務區內涉及閔行區、長寧區、青浦區、嘉定區的相關區域,共151.4平方公里。
“兩帶”是以商務區為起點延伸的北向拓展帶和南向拓展帶。北向拓展帶包括虹橋—長寧—嘉定—崑山—太倉—相城—蘇州工業園區;南向拓展帶包括虹橋—閔行—松江—金山—平湖—南湖—海鹽—海寧。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