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9月30日批轉發布。本辦法共二十五條,自2017年1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上海市政府
  • 發布時間:2017年9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1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滬府發〔2017〕77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制訂的《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政府同意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制訂的《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進一步培育和發展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提高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效率和效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來源
專項資金主要來源為:
(一)市級財政預算資金;
(二)市科教興市重大產業科技攻關項目專項資金的存量資金、回收的本金和收益;
(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
(四)市政府確定的其他資金來源。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原則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專項資金要緊密結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方向,聚焦重點、綜合扶持,促進重大關鍵技術突破和產業化;
(二)專項資金支持主體原則上由本市企業承擔,產學研緊密結合的項目也可由本市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承擔。同一項目法人原則上不能同時承擔兩個及以上項目。已獲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支持;
(三)專項資金應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向戰略性新興產業,發揮好戰略性新興產業服務專窗作用,積極吸引各類人才投身於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促進人才引進與產業發展相結合;
(四)專項資金支持一般需組織評估,並在評估環節引入具備綜合性工程諮詢甲級資質的第三方獨立評估機構,但應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建立科學、高效、客觀、公正的評估機制;
(五)專項資金應按照約定,用於指定用途。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推進部門
(一)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全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成員包括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專項資金及相關重大項目、事項的日常管理;
(三)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
(四)市經濟信息化委是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製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車、新能源、節能環保、數字創意等領域以及產業創新相關重大項目、事項的推進部門;
(五)市科委是生物等領域以及技術創新相關重大項目、事項的推進部門;
(六)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根據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情況,對推進部門分工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支持範圍和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製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車、新能源、節能環保、數字創意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重大項目、國家配套項目以及特定出資事項。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重大項目
專項資金支持的重大項目,是指在國家亟需、能填補國內空白、上海自身有基礎並有望取得突破的領域,技術含量高、套用前景好、示範帶動作用強、處於產業鏈關鍵環節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主要包括產業發展項目、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示範套用項目、公共技術創新服務平台等。
專項資金支持的重大項目原則上滿足以下條件:總投資不低於1億元,新增投資不低於總投資的80%,自有資金不低於總投資的30%。項目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已初步落實立項、土地、規劃、環評、資金等實施條件(對不涉及基本建設的項目,土地等不作為項目支持前置條件;對純研發類項目,環評、項目備案等不作為支持前置條件)。項目單位應有項目實施必需的自主智慧財產權。
對技術創新度和重要性高、具有重大產業化潛力和前景、第三方評估建議予以支持但總投資不到1億元的項目,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市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並納入項目管理。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配套項目
專項資金支持的配套項目是指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國家給予資金支持,按照國家要求並經本市相關主管部門確認後,需要本市給予資金配套的項目。
第八條 特定出資事項
特定出資事項是指報經市政府同意,由專項資金作為出資渠道予以支持的有關事項。
第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方式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等推進部門每年9月底前預編制專項資金需求預算,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統籌平衡專項資金需求,研究提出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市財政局根據經初審的專項資金使用計畫統籌平衡後,安排納入下一年度市級財政預算,按照程式報市政府審定。
第三章 專項資金支持的重大項目的管理
第十條 重大項目申報和審核
重大項目的申報與審核流程為:
(一)項目推進部門負責組織重大項目申報受理。
(二)項目推進部門初審同意後,將重大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轉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市發展改革委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並形成重大項目建議支持方案,提請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議。
(四)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議同意後,由市發展改革委上報市政府審定。
(五)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市政府意見,批覆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並會同項目推進部門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實施框架協定。
第十一條 投資補助支持
採用投資補助方式支持的重大項目,原則上按照以下比例支持:產業發展項目支持比例不超過新增投資的10%,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示範套用項目、公共技術創新服務平台支持比例不超過新增投資的30%。各類項目支持金額原則上不高於1億元。突破規定比例等限制的項目,報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採用投資補助方式支持的重大項目,在項目批准後,由市發展改革委向市財政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市財政局先行撥付核定支持金額的40%,中期評估通過後撥付核定支持金額的40%,後評估通過後撥付不超過核定支持金額的20%。原則上項目法人的自籌資金應同步到位。主要由政府資金扶持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基礎工程、重大科研等項目,資金撥付時20%尾款實行預撥方式。
對符合補充條件的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製造、生物領域重大項目,可採用滾動支持方式。補充條件為:項目單位為所在領域競爭力領先和成長性突出企業,技術能打破國外壟斷,能形成顯著市場規模,產業帶動效應強。滾動支持實行目標考核管理,以3—5年為周期,結合評估情況,明確支持總額和年度資金撥付計畫,通過考核後逐年支持,年度支持比例原則上不高於項目當年新增投資的30%。項目支持金額原則上不高於1億元。
對符合補充條件的裝備研製類重大項目,可實行製造商—用戶雙向支持方式。補充條件為:製造商為本市註冊企業,用戶為國內企事業單位,兩者是非關聯單位;製造商核心技術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能打破國外壟斷,相關產品技術參數有重大突破,且處於示範套用或套用推廣階段;項目契約(不超過5個)距製造商實現首台(套)銷售時間不超過兩年,契約合計總金額原則上不低於1億元,項目申報時處於產品工藝試驗和安裝調試之前的階段。雙向支持用於製造商和用戶單位的聯合研發活動,以雙方正式銷售契約為基礎,由製造商聯合用戶單位申報。資金支持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契約總額的30%,項目獲批後先行撥付支持金額的50%,後評估通過後撥付不超過支持金額的50%。項目支持金額原則上不高於1億元。
第十二條 資本金注入
對採取資本金注入或其組合方式支持的重大項目,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國資委、相關受託國有投資公司,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提出資本金注入的具體方案,與項目支持建議方案一併報市政府審定後,委託國有投資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並辦理相關手續。履行出資人義務的國有投資公司根據項目支持方案向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市財政局按照市政府審定的資本金注入方案、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覆以及財政支付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三條 貸款貼息
對採取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重大項目,參照投資補助支持方式,在項目批准、中期評估和後評估等階段,由市發展改革委批覆,並向市財政局申請資金撥付,項目單位在辦理資金撥付時需提供項目貸款利息憑證。
第十四條 無息委貸
對採取無息委貸方式支持的重大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市級資金管理公司,基於原科教興市賬戶,利用科教興市結餘等資金,作為無息委貸的資金來源。資金管理公司與合作銀行、項目單位簽訂三方貸款協定,並作為專項資金出資人代表負責專項資金的本金撥付、利息支付和本金回收。
無息委貸支持金額原則上不高於50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對需超過上述規定比例或支持金額上限的項目,報市政府同意後確定。
第十五條 重大項目的評估
重大項目應進行中期評估和後評估。
中期評估由項目推進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將有關評估結論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批覆項目中期評估報告給項目推進部門,並向市財政局申請資金撥付,市財政局根據申請辦理撥款手續。
後評估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實施,批覆項目後評估報告給項目單位,並向市財政局申請資金撥付,市財政局根據申請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六條 重大項目的調整
一般調整,由項目單位報推進部門留檔,推進部門可視情予以批覆,並由評估機構在中期評估或後評估時予以確認。
重大調整、終止和撤項,由推進部門初審轉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提交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議後予以批覆,並視情追回相應專項資金。
第四章 配套項目的管理
第十七條 配套項目申報和審核
配套項目的申報與審核流程為:
(一)配套項目需經本市歸口管理部門(原則上按照“上下對口”的原則或國家有關部門檔案要求歸口管理或聯合管理)商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提出配套項目支持建議方案,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議。對國家有關部門已進行評估的項目,本市不再評估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國家檔案及本市相關規定要求,審議配套項目支持建議方案,可視情況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配套出資的必要性進行評估。
(三)市發展改革委將支持建議方案報市政府審定。
(四)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配套資金支持方案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後報送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辦理資金撥付。
第十八條 配套項目資金支持
配套項目的資金支持和撥付比例,原則上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特定出資事項的管理
第十九條 審批程式
特定出資事項的組織程式為:
(一)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對特定出資事項的建議支持方案。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特定出資事項審議同意後,由市發展改革委上報市政府審定。
(三)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意見,按程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條 支持管理
特定出資事項的支持方式,按照相關規定管理。
採用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出資事項,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具體股權代持人建議並報市政府審定。股權代持人與事項承擔單位簽訂投資協定,並履行國資出資管理職責。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督管理
項目推進部門在項目初審過程中,要加強信用核查,並根據技術路線、財務能力、預期成果等要素,探索建立“積分制”指標體系,提高財政支持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項目單位和專項資金國有出資主體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建立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嚴禁截留、擠占或挪用專項資金。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會同項目推進部門按照規定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因弄虛作假、冒領、挪用等違反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以及抽逃資金、因管理混亂導致項目失敗和資產流失的,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並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取消項目法人和項目負責人三年內申報本專項資金的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例外事項
為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對個別特殊項目,可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直接受理並報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對個別特殊項目的資金支持比例和支持方式突破現有規定限制的,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議通過後,由市發展改革委報請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管理費用
專項資金管理過程中的項目評估、審計、績效評價等經費,在專項資金預算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銜接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如涉及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事項,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效期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2017年7月1日起至本辦法實施前,相關企業及機構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按照本辦法予以支持。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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