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辦法

《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辦法》是為了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規範企業投資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依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辦法》的通知
滬發改規範〔2023〕20 號
各區發展改革委、區經委(商務委、科經委):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3年12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規範企業投資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依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核准、備案機關根據核准和備案職責,對企業在上海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核准和備案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項目事中事後監管是指各級核准、備案機關對項目開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覆檔案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並在開工後是否按照核准批覆檔案或者備案內容進行建設的監督管理。
各級核准、備案機關開展項目事中事後監管,應當與規劃資源、環保、建設、應急等主管部門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並加強協調配合。
第四條 各級核准、備案機關根據《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上海市政府備案的投資項目目錄》中規定的項目核准、備案許可權,對項目實施分級分類監督管理。
對國家項目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覆檔案,由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級核准、備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監督和監管執法程式,加強監管執法隊伍建設,保障監管執法經費,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權。
對政府投資項目以及企業投資項目使用政府投資的事中事後監管,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對核准項目的監管
第六條 核准機關對本機關已核准的項目,應當對以下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一)是否通過上海市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如實、及時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建設實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變更已核准建設地點或者對已核准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是否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三)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是否按規定辦理延期開工建設手續;
(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
第七條 核准機關應當根據行業特點、監管需要和簡易、可操作的原則,制定、上線核准項目報送建設實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並對報送的建設實施基本信息進行線上監測。
第八條 核准機關對其核准的項目,應當採取抽查等方式開展項目監管,在項目開工後制定現場核查計畫並進行現場核查。
第九條 已開工核准項目未如實、及時報送建設實施基本信息的,核准機關應當責令項目單位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給予警告。
第十條 項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核准機關應當依法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依法處以罰款。
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核准機關應當依法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恢復原狀,並依法處以罰款。
第三章 對備案項目的監管
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對本機關已備案的項目,應當對以下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一)是否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及時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建設實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屬於實行核准管理的項目;
(三)是否按照備案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進行建設;
(四)是否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的項目。
第十二條 備案機關應當根據行業特點、監管需要和簡易、可操作的原則,制定、上線備案項目報送建設實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並對報送的建設實施基本信息進行線上監測。
第十三條 項目自備案後2年內未開工建設或者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項目單位如果決定繼續實施該項目,應當通過線上平台作出說明;如果不再繼續實施,應當撤回已備案信息並撤銷項目代碼。
前款項目既未作出說明,也未撤回備案信息的,備案機關應當予以提醒。經提醒後仍未作出相應處理的,備案機關應當移除已向社會公示的備案信息,項目單位獲取的備案證明檔案及項目代碼自動失效。對其中屬於故意報備不真實項目、影響投資信息準確性的,備案機關可以將項目列入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備案機關對其管理範圍內的項目,應當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結合投資調控實際需要,定期制定現場核查計畫。對列入現場核查計畫的項目,應當在項目開工後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核查。列入現場核查計畫的項目數量比例,由備案機關根據實際確定。
第十五條 已開工備案項目未如實、及時報送建設實施基本信息的,備案機關應當責令項目單位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給予警告。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與備案信息不符的,備案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處以罰款並列入失信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
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備案機關應當依法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恢復原狀,並依法處以罰款。
第四章 對未核准、未備案項目的監管
第十七條 核准機關發現管理範圍內的項目未按規定辦理核准批覆檔案、項目變更批覆檔案或者批覆檔案失效後開工建設的,由核准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依法處以罰款。
第十八條 對應由國家項目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未依法辦理核准批覆檔案、項目變更批覆檔案或者批覆檔案失效後開工建設的,由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報告國家項目核准機關,由國家項目核准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依法處以罰款。
第十九條 備案機關發現管理範圍內的已開工項目未依法備案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處以罰款並列入失信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監管程式和方式
第二十條 各級核准、備案機關對項目的現場核查,可以自行開展,也可以發揮工程諮詢單位等機構的專業優勢,以委託第三方機構的方式開展。
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核查的,應當建立核查機構名錄,制訂核查工作規範,加強對核查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核查的經費由委託方承擔。
第二十一條 各級核准、備案機關要嚴格落實監管責任,採取抽查等方式開展項目監管,並依託線上平台(國家重大項目庫)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線上動態監管。
對未履行、不當履行或違法履行監管職責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對嚴格依據抽查事項清單和相關工作要求開展監管,項目出現問題的,應結合執法檢查人員工作態度、工作程式方法、客觀條件等進行綜合分析,該免責的依法依規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核准、備案機關應當依託線上平台,運用大數據、網際網路、移動計算等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各類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發現問題線索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各級核准、備案機關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線索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核准、備案機關對發現的涉嫌違法問題,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立案查處,並作出處理決定。
對發現的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違法違紀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級核准、備案機關對項目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通過線上平台進行歸集,並通過線上平台和“信用中國(上海)”網站向社會公開。
對在項目事中事後監管中形成的項目異常名錄和失信企業名單,應當通過線上平台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共享,通過“信用中國(上海)”網站向社會公開,並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六條 各級核准、備案機關應當與規劃資源、環保、建設、應急等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協同監管和聯合執法機制,參加本級人民政府開展的綜合執法工作,提高監管執法效率。
第二十七條 市級核准、備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項目事中事後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通過約談、掛牌督辦、上收核准許可權等措施,督促區級核准、備案機關落實工作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五條所稱的警告,均指《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種,各級核准、備案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和要求實施。
第二十九條 核准機關對未按規定辦理核准手續的項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項目,處以罰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執行。
第三十條 備案機關對未依法備案的項目,建設與備案信息不符的項目,處以罰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執行。
第三十一條 對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的項目,處以罰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執行。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但能夠積極配合調查、認真整改糾正、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內減輕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在上海投資建設的項目事中事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但通過預算安排的項目除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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