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行為,根據國務院印發的《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等,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修訂信息,辦法全文,

修訂信息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府規〔2023〕1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9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行為,根據國務院印發的《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在上海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企業使用自籌資金的項目,以及使用自籌資金並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等的項目。
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的項目,按照《上海市政府備案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備案目錄》)要求和屬地原則進行備案。
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項目備案機關(以下簡稱“項目備案機關”)是指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區級投資主管部門以及根據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對所屬區域內項目實施備案的機構。
根據《備案目錄》,明確項目備案機關分工。
第四條 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應當依法由企業進行自主決策並自擔風險,項目備案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得非法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五條 項目備案機關應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六條 各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企業從事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項目備案、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備案通過上海市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實行網上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備案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八條 項目備案機關應當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公開備案結果。
第九條企業投資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產業政策、市場準入標準、資源開發、能耗與環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項目備案及其他相關手續,並辦理規劃、土地(海域)使用、環境保護、能源資源利用、應急管理等相關手續,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相關信息。
第二章 項目備案基本程式
第十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備案目錄》,登錄“一網通辦”平台,通過線上平台向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線上平台為申報備案項目生成作為該項目整個建設周期身份標識的唯一項目代碼,項目備案機關和相關部門統一使用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
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填寫《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明》(詳見附屬檔案1),報送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依法履行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按照“誠信和規範”的原則,通過線上平台向項目備案機關備案,填報項目備案基本信息,具體包括: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
項目單位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 項目備案機關收到第十二條規定的全部項目備案基本信息即為備案。項目備案信息不完整的,備案機關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提醒和指導項目單位補正。
項目備案機關發現項目屬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依法應當實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應當實施審批管理、不屬於本備案機關許可權等情形的,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項目單位不予糾正的,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及時撤銷項目代碼,並通知項目單位。
第十四條 項目備案後,項目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並修改相關信息。
項目法人、項目建設地點發生變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重新填報項目備案基本信息,並撤銷原備案項目代碼。
第十五條 相關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互通共享項目備案相關信息。
對項目單位填報的項目備案信息,線上平台生成《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明》。
對項目單位填報的項目備案變更信息,線上平台生成《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變更證明》(詳見附屬檔案2)。
項目單位可以通過線上平台自行列印備案證明或備案變更證明,也可以要求備案機關出具備案證明或備案變更證明。
第十六條 項目自備案後2年內未開工建設或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項目單位如果決定繼續實施該項目,應當通過線上平台作出說明;如果不再繼續實施,應當撤回已備案信息並撤銷項目代碼。未作出說明且未撤回備案信息的項目,備案機關應當予以提醒。經提醒後仍未作出相應處理的,備案機關應當移除已向社會公示的備案信息,項目單位獲取的備案證明檔案和項目代碼自動失效。對其中屬於故意報備不真實項目、影響投資信息準確性的,備案機關可以將項目列入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在開工建設前,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對項目備案機關撤銷項目代碼有異議的,項目單位可以向上級項目備案機關申請覆核,上級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及時覆核並將結果告知項目單位。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上級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項目備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 項目備案機關、行業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規劃資源、水務(海洋)、生態環境、地方金融監管、應急管理、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強對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
項目備案機關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及相關要求等,對項目進行監管。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規劃資源、水務(海洋)、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行業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項目進行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監督,引導地方金融組織按照商業原則,依法依規提供金融服務。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對國有企業投資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和其他公共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職責分工,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項目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通過線上平台登記相關違法違規信息。
第二十二條 各級項目備案機關的項目備案信息,以及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規劃資源、水務(海洋)、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相關手續辦理信息、審批結果信息、監管(處罰)信息和工程實施過程中產生的重要信息,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互通共享。項目代碼與社會信用體系對接,作為後續監管的基礎條件。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當登錄線上平台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後,項目單位應當按年度線上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單位應當線上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信息列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並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一)提供虛假項目信息,或未依法將項目信息告知備案機關,或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未告知備案機關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項目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報送虛假信息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項目備案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並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一)以備案名義變相審批、核准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六條 項目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備案以及相關審批手續辦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項目備案機關以及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規劃資源、水務(海洋)、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項目所在地政府所屬部門不履行企業投資監管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企業以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申報信息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備案的,項目備案機關應當通過線上平台撤銷項目代碼,並給予警告。
企業未依法將項目信息或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區級以上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責令停產並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在中國境內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屬檔案:
1.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明
2.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變更證明(第*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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