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領導機構和管理機構
本市設立張江高科技園區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園區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園區辦公室)。
園區領導小組是張江高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開發、建設的領導機構,負責園區的規劃
編制、政策制定和組織協調工作。
園區辦公室是園區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同時為市政府及浦東新區政府的
派出機構。園區辦公室根據市和浦東新區有關
行政管理部門、機構的委託或者授權,負責園區內投資項目、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負責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積體電路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協調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對園區內企業的日常行政管理、年檢和落實優惠政策;為園區內企業提供各種必要的服務。
企業的設立
在園區內設立企業,實行直接登記。
符合企業設立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前置審批的,實行“工商受理、抄告相關、並聯審批、限時完成”的方式,有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前置審批手續。
申請設立企業也可以委託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為辦理有關手續。
取消市政府及所屬部門規定的企業設立前置審批。
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兼職或者離崗在園區內申請設立科技型企業,可以憑個人的有關證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對科技型企業不再限定具體的經營範圍。
項目審批
園區辦公室接受市外資委的委託,對園區內的外商投資項目進行審批,並將審批結果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園區辦公室接受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對園區內的內資項目進行審批。
第五條(規劃和工程建設管理)
園區內的規劃管理事項,由市和浦東新區規劃管理部門委託園區辦公室按照經批准的詳細規劃負責審批;園區內的工程建設管理事項,由市和浦東新區建設管理部門委託園區辦公室負責審批。園區辦公室應當將審批結果報市和浦東新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重點扶持的產業
園區重點扶持下列高新技術產業:
(一)列入《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業;
(二)生物醫藥產業;
(三)信息產業;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產業。
企業和項目的認定、發證
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積體電路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由市科委、市信息辦、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等委託園區辦公室統一進行,實行一門式受理。園區辦公室按照堅持認定標準和提高效率、簡化程式、方便企業的原則開展認定工作,並將認定結果報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備案。
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對園區辦公室的認定和發證工作進行監督;對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認定結果,有權予以撤銷。
政策優惠
經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機構或者園區辦公室認定的企業和項目,在園區內可以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國家和本市有關鼓勵技術創新的各項優惠政策;
(二)國家和本市有關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各項優惠政策;
(三)國家和本市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四)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
企業和科研機構的自主權
園區內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主用人、自主分配和自負盈虧。
園區內科研機構可以根據發展需要,自主設定專業技術崗位,自主聘任專業技術職務,自主確定崗位責任和任職條件。
告知與承諾
對園區內企業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事先以書面的形式告知企業。
企業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可以由企業自行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承諾或者保證,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日常行政管理和年檢規定
質量技術監督、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憑合法證件,依法對園區內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抽驗。
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園區內企業實施檢查和監督,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告知相關的企業,並由園區辦公室統一協調安排。
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園區內企業進行年檢的,應當由園區辦公室統一協調安排。
收費行為的規範
園區實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
收費單位向企業收費時,應當出示《收費許可證》(附本)等合法證件,並逐項填寫《上海市企業交費登記卡》。
收費單位不出示《收費許可證》、不填寫《上海市企業交費登記卡》的,企業有權拒絕交費。
中介服務
園區應當完善中介服務體系,為從事技術創新及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符合國際慣例和國家規範的經營管理、技術、市場行銷、信息、人才、財務、金融、標準和計量、專利、法律、公證等各類中介服務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提高技術交易、技術產權交易、技術經紀、技術諮詢、無形資產評估、科技投資諮詢和技術評價服務的水平。
吸引人才和簡化出國手續
鼓勵國內外專業人才到園區內企業從事科研項目開發和成果轉化工作。
簡化園區內企業因公出國、出境的審批手續。對與技術創新及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等重大項目相關的出國、出境人員,實行“一次審批、多次有效”的政策,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
智慧財產權保護
鼓勵園區內企業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鼓勵企業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職務發明者、設計者、作者和主要實施者,給予與其實際貢獻相當的報酬或者股權收益。
園區內的技術創新及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應當遵守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以及我國加入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協定。
在園區內設立專項獎勵基金,鼓勵企業積極申請專利,扶持專利項目產業化。
創業投資
鼓勵國內外機構在園區內設立創業投資機構。
鼓勵在園區內的企業中形成風險投資資金的進入和退出機制。
鼓勵園區內企業開展技術.產權交易。
禁止的情形
禁止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單位要求園區內企業參加各種形式的檢查、評比活動;禁止以任何名義向園區內企業亂收費。
投訴
園區內企業對行政管理部門不符合本規定的管理行為,或者應當享受的優惠待遇未落實的,可以向園區辦公室投訴。
適用範圍和施行日期
本規定適用於園區內已開發區域的企業。
園區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2000年1月7日發布的《上海市促進張江高科技園區發展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修訂的規定
(200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7年3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促進張江高科技園區發展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並重新公布)
第一條(目的)
為了促進張江高科技園區的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管理機構)
本市設立張江高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市政府及浦東新區政府的派出機構。管委會根據市和浦東新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機構的委託或者授權,負責園區內投資項目、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負責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積體電路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協調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對園區內企業的日常行政管理、年檢和落實優惠政策;為園區內企業提供各種必要的服務。
第三條(企業的設立)
在園區內設立企業,實行直接登記。
符合企業設立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前置審批的,實行“工商受理、抄告相關、並聯審批、限時完成”的方式,有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前置審批手續。
申請設立企業也可以委託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為辦理有關手續。
取消市政府及所屬部門規定的企業設立前置審批。
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兼職或者離崗在園區內申請設立科技型企業,可以憑個人的有關證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對科技型企業不再限定具體的經營範圍。
第四條(項目審批)
管委會接受市外資委的委託,對園區內的外商投資項目進行審批,並將審批結果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管委會接受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對園區內的內資項目進行審批。
第五條(規劃和工程建設管理)
園區內的規劃管理事項,由市和浦東新區規劃管理部門委託管委會按照經批准的詳細規劃負責審批;園區內的工程建設管理事項,由市和浦東新區建設管理部門委託管委會負責審批。管委會應當將審批結果報市和浦東新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重點扶持的產業)
園區重點扶持下列高新技術產業:
(一)列入《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業;
(二)生物醫藥產業;
(三)信息產業;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產業。
第七條(企業和項目的認定、發證)
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積體電路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由市科委、市信息委、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等委託管委會統一進行,實行一門式受理。管委會按照堅持認定標準和提高效率、簡化程式、方便企業的原則開展認定工作,並將認定結果報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備案。
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對管委會的認定和發證工作進行監督;對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認定結果,有權予以撤銷。
第八條(政策優惠)
經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機構或者管委會認定的企業和項目,在園區內可以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國家和本市有關鼓勵技術創新的各項優惠政策;
(二)國家和本市有關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各項優惠政策;
(三)國家和本市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四)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九條(企業和科研機構的自主權)
園區內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主用人、自主分配和自負盈虧。
園區內科研機構可以根據發展需要,自主設定專業技術崗位,自主聘任專業技術職務,自主確定崗位責任和任職條件。
第十條(告知與承諾)
對園區內企業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事先以書面的形式告知企業。
企業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可以由企業自行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承諾或者保證,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日常行政管理和年檢規定)
質量技術監督、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憑合法證件,依法對園區內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抽驗。
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園區內企業實施檢查和監督,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告知相關的企業,並由管委會統一協調安排。
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園區內企業進行年檢的,應當由管委會統一協調安排。
第十二條(收費行為的規範)
園區實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
收費單位向企業收費時,應當出示《收費許可證》(附本)等合法證件,並逐項填寫《上海市企業交費登記卡》。收費單位不出示《收費許可證》、不填寫《上海市企業交費登記卡》的,企業有權拒絕交費。
第十三條(中介服務)
園區應當完善中介服務體系,為從事技術創新及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符合國際慣例和國家規範的經營管理、技術、市場行銷、信息、人才、財務、金融、標準和計量、專利、法律、公證等各類中介服務。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提高技術交易、技術產權交易、技術經紀、技術諮詢、無形資產評估、科技投資諮詢和技術評價服務的水平。
第十四條(吸引人才和簡化出國手續)
鼓勵國內外專業人才到園區內企業從事科研項目開發和成果轉化工作。
簡化園區內企業因公出國、出境的審批手續。對與技術創新及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等重大項目相關的出國、出境人員,實行“一次審批、多次有效”的政策,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
第十五條(智慧財產權保護)
鼓勵園區內企業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鼓勵企業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職務發明者、設計者、作者和主要實施者,給予與其實際貢獻相當的報酬或者股權收益。
園區內的技術創新及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應當遵守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以及我國加入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協定。
在園區內設立專項獎勵基金,鼓勵企業積極申請專利,扶持專利項目產業化。
第十六條(創業投資)
鼓勵國內外機構在園區內設立創業投資機構。
鼓勵在園區內的企業中形成風險投資資金的進入和退出機制。
鼓勵園區內企業開展技術、產權交易。
第十七條(禁止的情形)
禁止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單位要求園區內企業參加各種形式的檢查、評比活動;禁止以任何名義向園區內企業亂收費。
第十八條(行政事項的公開和投訴)
管委會應當將涉及審批事項的依據、內容、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予以公示。
申請人要求管委會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管委會應當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園區內企業對行政管理部門不符合本規定的管理行為,或者應當享受的優惠待遇未落實的,可以向管委會投訴。
第十九條(適用範圍和施行日期)
本規定適用於園區內已開發區域的企業。
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促進張江高科技園區發展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條標修改為“管理機構”,條文修改為:本市設立張江高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市政府及浦東新區政府的派出機構。管委會根據市和浦東新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機構的委託或者授權,負責園區內投資項目、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負責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積體電路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協調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對園區內企業的日常行政管理、年檢和落實優惠政策;為園區內企業提供各種必要的服務。
二、條文中的“園區辦公室”,均修改為“管委會”。
三、第七條第一款中的“市信息辦”,修改為“市信息委”。
本決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促進張江高科技園區發展的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