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園區定義
“高科技園區”在世界各國和地區含義大致相同,但叫法不完全一致。如美國稱為“研究園區”(Research Park),英國稱為“科學園區”(SciencePark)或“技術園區”(Technology Park),義大利、法國稱為“科技城”(Technopole/Science City),韓國稱為“高科技工業園區”(High-Tech Industrial Park)等等。
在英國,對高科技園區定義為:
——與大學、其他高等學府或研究中心有正式的或運作上的聯繫;
——設計用來鼓勵那些在區內設廠的知識密集型產業以及其他組織;
——具有將科技及產業技術轉移給區內廠商的功能。
發展背景
美國最早的研究園區
斯坦福研究園區(Stanford Research Park)於1951年創立,到70年代美國的研究園區開始大量成長;英國最早的科學園區於1969年興建(劍橋科學園區),10年後開始第二階段的科學園區建設。
在亞洲,
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主要是從80年代早期開始的。日本於1983年頒布了《科技都市法》,集中於高科技製造業的調整;韓國自80年代早期高科技工業便開始急速發展;香港在1977年成立了“香港工業用地組織”,主要負責工業用地的開發,吸收先進的技術以促進工業多元化。亞洲許多新興的工業化國家和地區所進行的工業區科學園區的開發是作為吸引海外投資、促進經濟發展的手段,其最典型的就是新加坡、台灣和韓國。
至今,世界上已有數百上千個高科技園區誕生。如美國到1989年共有研究園區(ReSearch Park)116個;英國到1991年共有科學園區(Science Park)39個;韓國到1987年共開發高科技工業園區(High-Tech Indus tial Park)8個;香港到1991年由香港工業用地組織開發的工業區(高技術)(Industrial Estate)共有3個。
園區類型
由於高科技園區出現的背景不同、開發的形式各異,區內的組成要素、類型、功能側重以及建設條件、布局形態等也隨著不同的政治、經濟、文化、地理環境的差別而呈現出各自的特點。
在美國,高科技園區分成如下幾種類型:
1) 自然發展的高科技區域(Spontaneously Developed High Tech Regions);
2) 自然發展的高科技地帶(Spontaneously Developed High Tech Zones);
3) 計畫性的高科技區域(Planned High Tech Regions);
4) 計畫性的高科技地帶(Planned High Tech Zones)。
高科技區域為至少包括州規模大小的地理區,而高科技地帶則通常是指小於一平方英里的地區,包括鄰近的高科技企業。自然發展意謂著聚集的地理現象,是企業經由市場競爭過程而自然形成的,計畫性聚集則是由政府或開發者預先提供一些設施,以減少企業進入時所需面對的困難,藉此吸引廠商集中在某地區聚集發展。
在日本,將高科技工業園區分成幾種類型,並有不同的定義:
1) 工業及研究園區(Industrial and Research Park)
工業及研究園區不同於自發產生的工業區及工業園區,這些工業區只提供很少的基礎設施。而工業及研究園區除了提供完整的公共設施以使園內工廠運轉毫無阻礙以外,它還提供了會議廳、運動設施以及其他為員工日常生活提供便利的服務。這種園區不僅是為吸引工廠、也是為了吸引研究機構而創設的。
2) 研究園區(Research Park)
研究園區被賦予為能適合於研究機構所需創造性氣氛的工業園區。園區內的每個部分都能提供使研究人員保持心靈上的敏銳,以及充分指導生產性的研究及開發活動所需良好的狀況,同時研究園區也是支持研究與開發機構所需功能的基地。
3) 軟體園區(Software Park)
象工業園區一樣,軟體園區是被設計來容納那些開發及銷售軟體的公司的特殊需要。它也同研究園區一樣,提供啟發性的氣氛以及區內廠商所需進行開發活動的軟體開發裝備的支援設施。
4) 自足性工業園區(Self-Contained Industrial Park)
自足性工業園區是一種組合式發展,它不僅提供土地給有關製造、研究、軟體開發等的個體公司,也提供空間給住宅、行政機關、大學,以及其他功能與工業共存的機構。因為自足性工業園區在規模上達到數百公頃,有足夠的空間容納一座小城市,它們也時常擁有一些在大城市裡才有的商業及文化上的功能。
園區區位
高科技園區的區位選擇一般有如下幾種情況:
1. 高科技園區在都市地區凝聚。位於大都會區的高科技園區較易獲得聚集效益、都市化經濟、規模經濟等外部利益,它一般都較其他園區容易獲得成功。如,美國的一項研究表明,在人口50萬到100萬的都會區中的園區通常都較其他園區成功;韓國65.4%的高科技工業集中在首都地區。但在都會中心老城中的高科技園區一般是利用老的、舊的廠房、倉庫進行改造而成,或是由單棟或一群多層建築組成,其用地較小、環境較差。
2. 高科技園區設在城市郊區或與新城建設相結合。一般而言,大多數的高科技園區是設在環境怡人的城市郊區或新城中,這裡空間開闊、環境幽雅,可以布置低層、低密度廠房建築、提供先進的服務設施,為科技工作人員創造舒適的工作環境和居住條件。同時,設在新城中的高科技園區可以為新城居民創造高質量的工作崗位,也為地區經濟平衡發展作出貢獻。如劍橋科學園區是設在距離劍橋大學城中心3~5公里的郊外;台灣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是位於台北市以西70公里、具有30萬人口的新竹市東南郊,占地2100公頃;香港大埔工業區距大埔新城1.5公里,元朗工業區距元朗新城1公里,荃灣工業區距荃灣新城中心3公里。
3. 高科技園區與高等學府、科技院校的結合。大多數的高科技園區都是與高等學府、科技院校有著緊密的聯繫。例如,美國東海岸的北卡羅萊納州三角研究園區(The North Carolina's Research Triangle Park),該區正好為一個三角形,各角分別有著名的杜納大學、北卡羅萊納大學和北卡羅萊納州立大學,三所大學周圍還有一些其他大學或學院,它們之間最遠距離為50公里,在這個2500公頃的高技術密集區里,每10萬人中就有706人是博士學位獲得者,為園區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資源。
美國的科學園區與大學有聯繫的占到了95%,而科學園設在大學校園內或與學院毗鄰的占到了73%。與高等院校的接近可以充分利用學院的研究成果和科技力量,對高科技工業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尤其是對研究園區,其與高等院校結合程度更為緊密,而一般以商品生產為主的高科技工業區,則相對與高等學府疏遠些。當然,對於設在市區的高等學府而言,低密度和美化的景觀就不易獲得,因此,高科技園區是否有必要接近高校附近,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4. 高科技園區的區域交通條件。一般而言,具有良好機場、高速公路、港口等交通運輸條件的地區,能吸引高科技工業廠家,對新的企業其投資的有效性也明顯地取決於區位因素。
5. 高科技園區與大公司結合也可以取得成功,如美國華盛頓州的高科技工業的發展,就取決於波音公司的航天工業的存在。
園區規模
由於各園區的開發背景、各國的地理條件不一,各國或地區開發的高科技園區在規模和就業崗位數等方面相差較大。
就用地規模而言,英國一般科學園區規模從幾千平方米~40公頃以上,最大的園區為52.6公頃(劍橋科學園區);日本平均工業園規模為32公頃,大於100公頃的園區數有51個;韓國的園區規模從17公頃~660公頃不等,其中,國家高科技工業園區規模為330~360公頃,地方高科技工業園區規模為66~500公頃,中小型高科技工業園區規模為17~66公頃;香港三個工業區平均規模為76公頃,最大的園區規模為90公頃;台灣平均工業區用地規模為238公頃。
高科技園區的就業崗位數,美國小型園區就業崗位不到200個,平均崗位數為1700個,最大的就業崗位數為3200個(三角研究園區);英國平均園區就業崗位數為400個,最大的就業崗位數為3000個(劍橋科學園區);法國最大的科學城——索菲亞·安提波里科學城提供的就業崗位數為2萬個,香港大埔工業區和元朗工業區提供就業崗位數17000個,平均每個工業區就業崗位數為8500個。
園區開發
高科技園區的開發在各國不完全相同可以從幾個方面闡述:
1.土地開發方式
一般由國家、地方政府、園區組織和私人參與工業園區的開發。例如:
美國政府一般不直接資助研究園區的開發,州和地方政府幫助園區提供部分公共服務設施,園區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由園區、地方政府及企業本身共同承擔負責。美國園區的組織特性亦有所不同,25%屬於公私立大學,16%為政府所有,23%為民間非營利組織,15%則為民間營利組織,其餘為公私合營。
英國的科學園區大多數是由園區組織和大學進行合作開發,中央政府並不直接給園區提供資金,但有時中央政府會通過代理機構對科學園區作間接性的補助,有時有些地方當局也會加入科學園區的開發之中。私人投資主要集中於高科技的工廠方面,而不會流向科學園區,反而是銀行扮演了較重要的角色。其開發策略包括由大學主導及補助、聯合投資及合作投資。
韓國的高科技工業園區的開發分三種類型,一種是國家高科技工業園區,由中央政府組織開發,其園區型式為集中型、大規模生產;第二種為地方高科技工業園區,由地方政府組織開發,為定向生產型的大規模生產;第三種為中小型高科技工業園區,由地方政府負責開發,為專業型的小規模生產。
在日本,中央政府、住宅和都市發展公司、地方自治團體等部門都可以依據發展階段而擔負工業區的開發工作。
香港在1977年成立的“香港工業用地組織”,為一個非營利性的官方機構,由政府提供基金貸款,該組織主要負責於科技方面的工業區的開發和管理。
2.土地開發程度
一般來說,工業園區的開發包括土地開發和基礎服務設施的開發建設。其主要包括:園區與外部進行聯繫的交通網路、市政管網;園區內的基礎工程設施,如道路、上水、下水、電力、電訊等,有時還包括餐廳、旅館、會議廳、培訓中心、遊樂設施、休憩用地、園區標誌物、垃圾處理等公共服務設施(有些園區的這些公共服務設施由各企業廠家自行解決)。當土地開放之後,由園區組織將土地出租或出售給企業,由企業按自己的需要並接受園區組織的管理規定進行廠房建築的設計和建造。
另一種情況是,園區統一開發用地之後,全部或部分開發建築,這種建築一般為標準廠房或實驗室,然後出售或出租給廠商。
3.土地經營方式
工業園區的土地經營有出租和出售兩種方式。如:
美國猶他大學研究園區的土地是以租賃方式給予企業使用,租期大約為40~50年。
美國斯坦福研究園區的土地為史丹福大學土地經營部門所管理,土地使用是以出租方式租賃給企業,初始土地使用權出租年限為99年,以後大多數租期縮短為51年。
在香港,經由工業用地組織開發的土地出租給工業企業建造廠房。香港的土地出售一般是通過公開拍賣或投標進行,它也可以被中標者轉讓或私人交易為特殊用途。私人交易的工業用地須經香港工業用地組織的準許,一般土地出租年限為15年。香港開發的大埔工業區用地71公頃,僅有2.3公頃的用地為出租;元朗工業區占地67公頃,有28公頃用地可供出租;荃灣工業區將有68公頃的用地。
園區管理
工業園區的開發以及在工業園區里設廠進行生產,在各國和各地區的園區組織或政府都有不同的限制要求及管理辦法。
1.建築物的區劃管理
美國斯坦福研究園區的區劃管理規定,企業在園區內所建的建築物都需滿足大學和市政府制定的建築審查的規定要求,它們包括地塊規模、建築密度、建築容積率、建築後退、停車位等。現有和新發展的企業制定的新建建築規劃要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然後上報市建築審查委員會,如果建築在居住區的附近則還有特殊的建築後退要求。
斯坦福研究園區對土地的區劃規定為,要求地塊最小規模為5英畝(約2公頃),最大建築密度為15%,建築後退100英尺(約30.5米),最大建築容積率為30%,每塊用地要留有35%的公共休憩空地。
英國劍橋科學園區採用低密度開發,約1平方英尺的建築對應於6平方英尺的用地(容積率約為0.17),而傳統工業區的建築與用地之比為1∶2(容積率為0.5)。
在日本工業用地可供使用後,進入該地區建廠的廠家必須符合工廠設定法的標準規範。例如,生產用地面積不能超過總基地面積的10%~40%,綠地與土地細分後的工業用地之比必須大於20%。
2.園區開發和生產經營的條例管理
在香港,在開發的工業區內設廠必須經工業用地組織的審查篩選。其項目審查主要符合如下標準:
(1)其產品為新產品或者是改進型產品;
(2)套用新的或是升級型技術;
(4)生產的產品是地方工業所需要的;
(5)生產的產品是能為香港出口不斷作出貢獻的;
(6)在新機器、新設備上有明顯的投資;
(7)能提供高技能水平的就業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