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機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其管轄的某一區域內設立的管理具體事務的代表機構。主要包括:(1)行政公署。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2)街道辦事處,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3)區公所。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4)各業務部門的派出機構,如審計署的駐上海特派員辦事處,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等。派出機構大多因管理需要而設,除地方組織法中對行政公署和街道辦事處的設定有簡單規定外,其他派出機構的設定尚無法律明文規定。派出機構直接向委派機關負責,代表委派機關對外活動,其管轄事務及職權由委派機構決定,但在極少的情況下,派出機構的職權來自於法律的規定。(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在行政法上屬於派出機關,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派出機構
- 外文名:Dispatched agency
- 代表:國家行政機關
- 解釋:分支機構或駐地機構
- 隸屬:國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