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派出機構

審計署派出機構是指為了改進對地方審計工作的領導,從1986年起,國家審計署在重點地區重點企業試設派出機構。審計特派員由審計署任命局級幹部擔任。特派員根據審計署的授權,進行審計監督,直接對審計署負責。在特派員領導下設立辦事處,辦理審計方面的具體工作。審計特派員和辦事處的設立,必須堅持有合格人才才設機構的原則。

所需人員應首先由當地調配,當地調配有困難,才從外地調入。派出機構的行政費、事業費、開辦費,由財政部撥給。其基建投資和統配物資,由國家計委列入計畫解決。其後勤保證問題,由有關省,市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審計署決定先在上海、瀋陽、武漢、廣州等城市和少數中央直屬大型企業設審計特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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