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農田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細則

為貫徹落實《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2019〕4號令)、《關於推進高標準農田改造提升的指導意見》(農建發〔2022〕5號)、《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2〕5號)、《上海市鄉村振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農規〔2022〕5號)等有關規定,加強本市農田建設工作,規範農田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了《上海市農田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農田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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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農田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農田建設工作,規範農田建設項目管理,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根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2019〕4號令)、《關於推進高標準農田改造提升的指導意見》(農建發〔2022〕5號)、《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2〕5號)、《上海市鄉村振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農規〔2022〕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農田建設是指為支持農業可持續發展,改善農田基礎設施條件,實現“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安排財政資金對農田進行綜合治理和保護的活動,包括高標準農田的新增建設和改造提升。
第三條 農田建設以項目為抓手,以規範的管理程式和資金的獨立核算推動農田基礎設施的建設,形成農田綜合生產能力。農田建設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安排和項目單位自籌,用於支持本市農田建設的資金。市級財政資金從上海市鄉村振興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四條 農田建設管理實行市級統籌、分級負責、市區聯動、部門協作。
市農業農村委負責制定本市農田建設政策和規劃,落實年度建設任務。負責項目前期評審、市級項目庫建設、信息公開、項目計畫審批、監督管理、市有關企業等項目驗收、決算批覆,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和評價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包括中央)財政資金下達,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等工作。配合市農業農村委做好項目計畫批覆、決算批覆、績效管理等工作。
區農業農村委以及市有關企業是農田建設項目的管理主體,負責區域內農田建設規劃編制、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相關項目竣工驗收、整改復驗、財政性資產管理、上圖入庫與農田設施管護等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安排落實區級農田建設資金,根據相關規定核算和撥付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和績效管理。配合區農業農村委做好項目上報、竣工驗收,以及財政性資產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對象、內容及標準
第五條 農田建設資金支持的對象主要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大戶、農業生產性服務組織以及相關涉農企業與單位等。
第六條 農田建設資金支持適度規模的農田片區和水利灌區相關工程建設,建設面積原則上不低於100畝。
第七條 農田建設資金支持以下建設內容:
(一)田塊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與節水設施;
(四)田間機耕道;
(五)農田輸配電;
(六)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
(七)自然損毀工程修復和農田建設相關的其他工程內容。
第八條 農田建設項目的財政支持標準為糧食生產每畝不高於1.4萬元,鼓勵金融和社會資本增加畝均投入。市級財政支持資金按照農田建設項目概算安排,並根據項目驗收決算據實結算應承擔的資金。
第九條 農田建設資金支出責任由市、區財政和相關涉農企業等共同承擔,並根據財力狀況和建設任務實行差別政策,具體是:浦東新區、閔行區、嘉定區、寶山區等四區,市級承擔比例不高於60%,區承擔不低於40%;青浦區、松江區等兩區,市級承擔比例不高於70%,區承擔不低於30%;金山區、奉賢區等兩區,市級承擔比例不高於80%,區承擔不低於20%;崇明區,市級承擔比例不高於90%,區承擔不低於10%;市有關涉農企業,市級財政承擔比例不高於80%,單位承擔不低於20%。
第十條 農田建設資金支出範圍包括:項目所需材料費、設備購置費、施工支出,以及項目建設必要的費用。
第十一條 前述的項目建設必要的費用,包括勘測設計和測繪、工程招標、工程監理、審價審計等,可納入項目概算並據實從市、區財政資金中列支(不得從中央財政資金中列支),項目總投資1500萬元(含)以下的按不高於8%提取;項目總投資超過15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不高於3%提取。農田建設過程中必要的管理費用,如項目評審、監管檢查、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等費用,市、區財政應在管理部門本級預算中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按照統籌整合要求,農田建設資金與其他財政資金應聚焦重點區域、重點項目,共同投入,形成合力,但不得重複安排,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加大對農田建設的投入。
第三章 申報與批覆
第十三條 區農業農村委(市有關企業)按照逐步推進把永久基本農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的要求,加強規劃引導,常態化儲備具備實施條件的農田建設項目。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各區農業農村委、市有關企業在徵求相關部門和村委會、承包戶、經營主體等相關方意見的基礎上,組織做好項目實地勘測、方案設計等前期工作,單個項目應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第十四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由區農業農村委(市有關企業)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在實地測繪和勘察基礎上,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勘測設計應按照《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30600-2022)和有關規定,達到可招標、可施工、可驗收的深度。
項目設計檔案包括初步設計報告、設計圖、概算書等材料,主要包含項目區產業發展目標、水土資源條件、耕地質量等級、建設任務及時間節點、規劃用地審核情況、建設管理及施工組織設計、概算、績效目標、設計圖紙(區域、現狀、規劃)等內容。
第十五條 參與項目建設的工程施工、監理、審價審計等單位或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承擔項目測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評估評審、審價審計等任務的單位或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對各自承擔的技術服務、工程建設等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各區農業農村委會同財政局按要求將項目申請報告和初步設計檔案等材料聯合上報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市有關企業項目參照執行)。市農業農村委組織對申報項目的初步設計方案開展初審,符合條件的組織評審。通過評審的項目,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情況,會同市財政局聯合辦理批覆。
第十七條 項目批覆之前,在相關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農田建設項目推行項目法人制,並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招投標、財務監理、工程監理、項目公示、審價審計、項目驗收等管理制度。區農業農村委(市有關企業)應加強項目監管,定期將項目建設情況上報市農業農村委。提供服務的相關社會專業機構由區項目管理部門統一委託。市屬企業的項目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農田建設項目建設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項目建設主體須嚴格按照批覆計畫組織實施,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建設內容、減少建設面積或終止項目建設。原批覆建設內容不得跨類調整(如,灌溉工程、道路工程等類別)。建設工藝、工程結構、技術方案、設施布局等確需調整的,須經項目單位、工程監理、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四方論證認可。
第二十條 項目總投資額調整在5%(含)-10%之間的,應向區級管理部門(市有關企業主管部門)申報辦理項目調整,區級管理部門(市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應以檔案形式予以批覆並報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批覆的投資計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應向市批覆部門申報辦理項目調整審批:
(一) 批覆下達一年內提出需要辦理延期建設;
(二) 項目總投資額調整在10%(含)-20%之間;
(三) 建設工藝、工程結構、技術方案、設施布局等重大變更調整。重大變更調整是指調整變更內容涉及的投資額占批覆總投資10%以上;
(四) 應當辦理項目調整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項目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應由市批覆部門實施項目終止:
(一)批覆下達一年(含)以上尚未啟動施工;
(二)項目建設單位和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三)項目總投資額調整達到20%(含)以上;
(四)應當辦理項目終止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 項目調整後,投資總額超過原批覆計畫部分,由項目實施單位自籌解決;未超過原批覆計畫的,據實按規定比例承擔。確需終止的項目,由區農業農村委會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已發生的工作量、各項契約規定的責任處理約定等核定項目資金,經項目資金清算後終止撤項,清算後剩餘財政資金按原撥款渠道上繳。
第二十四條 加強項目全過程監督管理,項目區級調整情況應向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報備。項目工程監理報告、財務監理報告應同步抄送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市級加強對項目的抽查檢查,並對監理單位實行負面清單管理。
第五章 項目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批覆計畫的各項建設內容,竣工決算已經專業機構審價、審計。
(二)項目各項管理資料齊全、完整,裝訂成冊;
(三)主要設備及配套設施運行正常,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四)單項工程已經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四方驗收。
(五)已完成項目竣工測繪數據、布局調整方案、地類轉換備案核准表的填報與審核。
第二十六條 項目完工後,半年內須完成驗收。區有關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由區農業農村委組織終驗,驗收結果報市農業農村委備案,市每年對各區驗收項目進行不低於10%的抽查;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市農業農村委組織終驗。市有關企業項目由市農業農村委組織終驗。
第二十七條 驗收未通過的項目,由區農業農村委、涉農企業落實整改,整改完成後申請復驗。復驗未通過的,項目終止並由市財政收回已下達的市級財政(含中央財政)資金。
第二十八條 驗收通過的項目,由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式辦理財務決算批覆。並由驗收單位核發農業農村部統一格式印製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書。
第二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由區農業農村委落實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範的公示標牌標誌,將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年度、建設區域以及管護主體等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第三十條 項目財政性資產管理,由各區農業農村委(市有關企業)、財政局按照《關於加強市級農業設施財政性資產管理的意見》(滬農委〔2022〕7號)相關規定落實。
第三十一條 建成的項目應及時上圖入庫,優先劃入永久基本農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高標準農田。涉及難以避讓確需占用的,報區農業農村委(或市有關企業)論證和批准後,由占用單位落實“占一補一”的補建方案。
第六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涉農區(市有關企業)應及時足額落實農田建設項目配套和自籌資金。
第三十三條 農田建設資金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三十四條 農田建設資金支付實行區級報賬制,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涉農區(市有關企業)應根據項目竣工決算做好資金撥付清算工作,投資總額超過批覆的部分由各區(市有關企業)自籌解決,批覆計畫之內的投資總額據實按規定比例承擔。
第三十六條 市、區農業農村委(市有關企業)和財政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三十七條 區農業農村委(市有關企業)、財政局應當加強對農田建設項目的過程跟蹤和監督檢查。區農業農村委應當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嚴格按照《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做好高標準農田建設的項目儲備、立項、實施、建後管護等全過程質量管理,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八條 農田建設資金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合理制定項目績效目標,定期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安排項目的重要因素,促進各涉農區和市有關企業管好用好農田建設資金,建立健全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機制。
第三十九條 區農業農村委(市有關企業)、財政局應當積極配合審計等監督部門的財務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落實整改。
第四十條 市、區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農田建設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各涉農區(市有關企業)可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發布信息

2023年4月6日,《上海市農田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細則》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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