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上海市市級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規劃資源施〔2024〕55號
浦東新區、寶山區、閔行區、嘉定區、金山區、松江區、青浦區、奉賢區、崇明區規劃資源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規劃資源處,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儲備中心:
浦東新區、寶山區、閔行區、嘉定區、金山區、松江區、青浦區、奉賢區、崇明區規劃資源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規劃資源處,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儲備中心:
為進一步支持本市鄉村振興,規範市級土地整治項目的管理和資金使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級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4年2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
為進一步支持本市鄉村振興,規範市級土地整治項目的管理和資金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關於實施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的意見》《上海市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市級土地整治項目是指使用市級財政資金,開展宜農未利用地開墾、農用地整理、建設用地復墾,實施田、水、路、林、村等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農村生態環境的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和生態保護修復項目。
第三條 (市級部門職責)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市規劃資源局)負責市級土地整治項目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制定,項目可研、規劃設計和概算審批,實施監督檢查以及竣工驗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設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市土地整理中心)依職能具體承擔市級土地整治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管評估,也可以委託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項目具體實施管理工作。
第四條 (區鎮職責)
各涉農區政府應成立土地整治項目實施領導小組(可與區級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聯席會議合併),負責落實區級配套整治資金,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區規劃資源局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市級土地整治項目的申報組織、技術審查和日常巡查。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市土地整理中心委託,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市級土地整治項目實施中的事務性工作,落實工程設施和新增耕地的後期管護,並承擔安全、質量、進度、廉政和控制概算責任。
第二章 實施計畫
第五條 (項目選址)
市級土地整治項目原則上主要選址在全市域土地綜合整治重點區域範圍內。其他整治需求強烈,具備規劃整體實施基礎條件的區域,經市規劃資源局綜合研判後也可予以安排。
第六條 (立項條件)
市級土地整治項目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區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郊野單元規劃等國土空間規劃要求;
(二)項目區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
(三)市級土地整治項目新增耕地納入全市域土地綜合整治重點區域範圍統籌計算,確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布局更最佳化;
(四)項目建設應符合《土地整治工程建設規範》(DB31/T1056-2017)《國家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30600-2022)等相關行業建設標準等有關規定。
第七條 (實施計畫制定)
全市域土地綜合整治重點區域內的市級土地整治項目,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編制實施方案時同步考慮市級土地整治項目需求,會同市土地整理中心初步明確市級土地整治項目實施區域、整治內容和資金需求並納入實施方案。市規劃資源局在審核實施方案時,同步對申報的市級土地整治項目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在實施方案審核意見中同步下達實施計畫。
其它擬申報市級土地整治項目的,由區規劃資源局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土地整理中心申報納入下一年度實施計畫。市土地整理中心經匯總後報市規劃資源局。市規劃資源局根據市財政資金情況及各區土地整治工作成效等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後,制定下一年度市級土地整治項目實施計畫。
第三章 項目報批
第八條 (可研、規劃設計和概算編制)
列入實施計畫的市級土地整治項目,由市土地整理中心會同受委託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採取招標等公開方式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技術規範組織勘測、生態基底調查、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和概算報告編制等工作。
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和概算報告應根據勘測和生態基底調查成果編制,充分落實耕地保護要求,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的相關規定,並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檔案和指導施工的需要。
第九條 (概算構成)
市級土地整治項目概算構成和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定額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公示和意見徵詢)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規劃設計方案在項目區公示,徵求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意見,公告期不少於15天。同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請區規劃資源局進行初審,並徵詢區農業農村、水務、綠化市容、建設交通、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確保符合行業管理要求和相關技術規範。
完成公示和意見徵詢並修改完善後,由區規劃資源局向市土地整理中心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和概算報告。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
市土地整理中心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和概算報告開展施工圖審查和概算審查。審查通過的,報市規劃資源局審批。
第十二條 (可研、規劃設計和概算評審)
市規劃資源局組織市財政、農業農村、水務(海洋)、綠化市容、建設交通、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專家對項目可研、規劃設計和概算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項目審批)
評審通過的,由市規劃資源局同意項目立項並下達規劃設計和概算批覆;未通過的,應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完善後重新上報審批。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實施制度安排)
項目實施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招投標、公告和監理等制度,採取契約管理方式。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選擇)
市土地整理中心會同受委託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採取招標等公開方式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項目管理單位和施工單位,並簽訂契約。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規劃設計和概算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地點應設立標識牌,將項目名稱、項目批准單位、承擔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規模、主要工程建設任務、建設工期等內容進行公告,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建設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規劃設計和概算變更)
項目規劃設計和概算是項目實施、竣工驗收的依據,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
確需對建設內容進行重大調整、設計方案進行重大變更的,在經批准的概算總額內,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區規劃資源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初審並上報市規劃資源局審批同意後,方可組織實施。對未經規定程式審查而變更建設內容的,一律不予驗收。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新增耕地確認)
市級土地整治項目的新增耕地參照國家和本市關於整理復墾補充耕地項目的相關管理規定執行,由區規劃資源局會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項目報備、土壤檢測、地類調查、核實舉證、日常變更和新增耕地質量等別評定等相關工作。符合要求的,由市規劃資源局核發新增耕地確認書,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作為獎勵由所在區鎮統籌使用。
在市級土地整治項目中探索開展新增耕地“一次立項、分年度確認”。
第十九條 (工程驗收)
工程驗收應符合《土地整治項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上海市地方標準DG/TJ 08-2317-2020)等相關行業標準和規範的規定。項目整體竣工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工程覆核單位開展自檢。自檢合格後報區規劃資源局。
區規劃資源局要對驗收資料的完整性、規範性和真實性進行初審,並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由區規劃資源局提交市土地整理中心。
第二十條(驗收申請)
市土地整理中心對新增耕地確認和工程驗收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符合要求的,報市規劃資源局申請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竣工驗收)
市規劃資源局收到申請後,會同相關專家開展項目竣工驗收評審。驗收合格的,核發項目驗收批覆;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重新組織驗收。
第二十二條 (信息報備)
市土地整理中心會同受委託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市級土地整治項目相關信息通過“大土地”系統推送至大數據中心公共數據資源平台。
第二十三條 (檔案管理)
區規劃資源局應當督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做好項目全過程資料及數據的整理匯總和立卷歸檔,並將檔案和數位化成果報市土地整理中心。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編制年度預算)
市土地整理中心根據市級土地整治項目年度實施計畫安排測算資金,並向市規劃資源局提出資金使用需求。市規劃資源局審核後,編制年度預算建議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後,按照規定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項目資金撥付)
市土地整理中心根據批准的年度土地整治資金支出預算和契約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由市規劃資源局審核後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式將項目資金撥付至相關參建單位。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監管職責)
市財政局按照市級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市級土地整治資金的使用監管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市規劃資源局會同市土地整理中心對項目實施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全流程監督。
區規劃資源局配合做好項目日常檢查和監督,並會同項目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民參與項目實施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七條 (監理、覆核和審計制度)
市級土地整治項目實行監理、覆核和審計制度。市土地整理中心按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工程監理、工程覆核、財務監理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並將相關情況報市規劃資源局和市財政局。
第二十八條 (績效管理)
市級土地整治項目資金應按照《上海市市級財政政策預算績效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開展相關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違約責任)
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設內容和相關契約規定使用資金。對不按規定使用資金或因區鎮、參建單位原因而導致項目取消的,市級部門有權終止項目執行並依據相關規定追責,由市財政局追回已撥付的施工費用收繳國庫。對違反財政紀律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參照執行)
灘涂成陸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結合《土地復墾條例》的規定,參照執行。區財政資金投資的土地整治項目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原《上海市市級土地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滬規土資綜規〔2015〕852號)失效後列入實施計畫的市級土地整治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