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儲備辦法實施細則

上海市土地儲備辦法實施細則是一項由上海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土地儲備辦法實施細則
  • 性質:實施細則
  • 地點:上海市
  • 內容:土地儲備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一條根據《上海市土地儲備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市土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房地資源局),負責本市土地儲備計畫、土地儲備的日常管理和重大問題的協調。
第三條由市房地資源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土地儲備三年計畫,作為編制土地儲備年度計畫的依據。
第四條本市新增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供應,原則上應當從儲備土地中選擇,並優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第五條本市的灘涂圍墾,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按照《上海市灘涂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和本市土地開發整理的有關規定實施。
灘涂圍墾成陸並經驗收合格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實施儲備。
第六條市土地儲備中心和區縣土地儲備機構聯合儲備土地的,除市政府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投資比例:
(一)儲備擬依法徵收後實行出讓的原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區縣土地儲備機構所占比例各為50%;
(二)儲備第(一)項以外土地的,市土地儲備中心所占比例為30%,區縣土地儲備機構所占比例為70%。
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區縣土地儲備機構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投資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儲備專門機構可以在相關批准檔案規定的區域範圍內單獨實施土地儲備,或者聯合市土地儲備中心、區縣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土地儲備。
第七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於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儲備計畫建議,並報送市房地資源局和市發展改革委。其中,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土地的儲備計畫建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提出、報送;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土地的儲備計畫建議,由區縣土地儲備機構提出,經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查,並經區縣政府同意後報送。
市房地資源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以及房地產市場狀況,在對報送的土地儲備計畫建議進行綜合平衡的基礎上,編制全市土地儲備年度計畫,並於每年11月底前,提交市土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經市土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准後分解下達。
第八條土地儲備機構擬實施儲備的地塊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的,應當向市房地資源局提出申請;市房地資源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述地塊經審核同意並列入土地儲備年度計畫後,土地儲備機構方可按規定實施儲備。
土地儲備機構擬儲備原劃撥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應當持與原土地使用權人達成的收購儲備意向或者與區政府指定機構簽訂的有關協定,向市房地資源局備案,列入土地儲備年度計畫後,方可按規定實施儲備。
土地儲備機構擬儲備的地塊在土地儲備年度計畫中已經確定的,不再按照前兩款的規定辦理審核或者備案手續。
列入土地儲備年度計畫的儲備地塊涉及農用地轉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內,優先安排其農用地轉用計畫指標。
第九條土地儲備機構確需調整土地儲備年度計畫實施儲備的,應當經市房地資源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市土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批准。
第十條儲備地塊的前期開發立項,參照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式辦理。市和區縣投資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儲備機構提交的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其中,下列儲備地塊的前期開發立項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
(一)市土地儲備中心和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儲備專門機構實施儲備的地塊;
(二)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土地地塊。
土地儲備機構申請儲備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市和區縣規劃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規劃管理許可權審核辦理。其中,儲備地塊有經批准的控制性編制單元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該地塊基礎性建設的規劃要求。
土地儲備機構申請儲備地塊的建設用地批准檔案的,市和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建設用地管理許可權審核辦理。但儲備地塊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土地儲備機構收購儲備原劃撥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應當持收購儲備協定、列入土地儲備年度計畫的證明和原土地使用者的房地產權證等有關材料,向市或者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收回原土地使用權;經批准後,由市或者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註銷原房地產權證。
土地儲備機構可以持收回原土地使用權的批准檔案等有關材料,向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申領房地產權證。
第十二條土地儲備機構經規劃管理部門批准,臨時利用儲備地塊的,應當按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第十三條本市建立統一的土地儲備信息庫,對土地儲備實行動態、全程管理。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土地儲備信息統計制度的要求,將儲備地塊的基本情況、前期開發情況和臨時利用情況等,定期報送市房地資源局。
第十四條按批准的投資、規劃、建設要求實施基礎性建設的儲備地塊,經市或者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按土地供應計畫交付供應。
第十五條儲備地塊交付供應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本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的有關規定,配合市或者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做好向規劃、投資、環保等有關部門書面徵詢意見,編制招標拍賣檔案,組織現場踏勘,接受地塊情況諮詢等前期準備工作。
第十六條市和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土地儲備年度計畫的執行情況。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和市房地資源局應當定期檢查土地儲備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土地儲備的成本、開支以及土地儲備機構的財務狀況進行核查、審計。
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儲備地塊的臨時利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定期將機構的基本情況、變更情況等向市房地資源局報告;有重大變動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八條本市土地儲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和市房地資源局另行制訂。

時間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1日至5月20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