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管理辦法

《上海市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管理辦法》是一部上海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08月17日發布,1998年11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902
  • 發布日期:1998-08-17
  • 生效日期:1998-1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條例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水域活動管理,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第四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第五章 開發建設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條例內容

上海市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管理辦法
(1998年8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改善和保護蘇州河水域水質及其兩岸陸域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活動。
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的範圍包括:
(一)水域範圍為蘇州河在上海境內的河道水體,與蘇州河相連河道構成的河網水體以及虹口港水體。
(二)陸域範圍為蘇州河華漕以東兩岸各一個街坊,華漕以西兩岸各100米以及虹口港兩岸各10米。
第三條(有關用語含義)
綠化段,指長壽路橋至黃浦江的蘇州河口之間5公里的水域和陸域,主要功能為泄洪排澇和休閒觀賞。
綠化延伸段,指華漕至長壽路橋之間18.8公里的水域和陸域,主要功能為泄洪排澇、航運和休閒觀賞。
工農業生產混合段,指華漕以西至江蘇省界29.3公里的水域和陸域,主要功能為泄洪排澇、航運和工業農業用水。
第四條(總體目標)
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的總體目標為:
(一)2000年以前,水域消除黑臭,華漕以東河段水質主要指標達到地面水環境質量五婁標準(GB3838-88)(以下簡稱標準),華漕以西河段水質主要指標達到四類標準;長壽路橋以東陸域範圍建成綠化帶。
(二)2010年,水域恢復生態功能,華漕以東河段水質達到四類標準,華漕以西河段水質達到三類標準;陸域範圍建成綠化林帶。
第五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領導黨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蘇辦),對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行組織、協調、督促、檢查並實施專項管理。
蘇州河沿河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該機構業務上受市蘇辦領導。蘇州河沿河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負責做好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規劃、環保、水利、市政、環衛、園林、公安、房地、建設、交通、農林、計畫、經濟、商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整治原則)
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貫徹以治水為中心、全面規劃、遠近結合、突出重點、分步實施,整治與開發相結合,建設與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水域活動管理

第七條(引清調水管理)
水利部門負責制訂蘇州河的引清調水方案,經領導小組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蘇辦應當按照《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方案》(以下簡稱《整治方案》)的要求,協調、督促水利、市政等有關部門實施引清調水方案。
第八條(疏浚管理)
河道、航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整治方案》的要求,對蘇州河河道、航道進行疏浚。
第九條(航運管理)
綠化段和綠化延伸段水域應當有步驟、分階段地限制或者禁止船舶航行、停泊。
綠化段建成後,除交通部門會同市蘇辦批准的船舶外,禁止在其水域航行、停泊船舶。
綠化延伸段和蘇州河華漕至蘊藻浜的水域,禁止載有易爆、易腐、易燃、有毒、有害等危險貨物的船舶航行。
第十條(航運噪聲管理)
綠化段建成後,禁止在其水域航行的船舶使用聲號和高音喇叭。
綠化延伸段,禁止在其水域航行的船舶使用高音喇叭,但有關部門管理需要的船舶除外。
在蘇州河航行的船舶的動力裝置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消聲器。
第十一條(水域、岸線作業管理)
需要利用蘇州河水域、岸線作業的,有關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事先徵求市蘇辦的意見。

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十二條(綠化段和綠化延伸段的排污管理)
禁止向綠化段水域直接排放廢、污水。
綠化延伸段的合流污水管道工程完成後,禁止向其水域直接排放廢、污水。
對綠化段和綠化延伸段的現有排污口,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封堵;逾期不封堵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強制封堵。
第十三條(工農業生產混合段的排污管理)
在工農業生產混合段,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水許可證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環保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整治方案》的要求,分階段制定並組織實施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四條(化肥、農藥使用的管理)
農林部門應當做好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範圍內使用化肥、農藥產生污染的控制工作,控制污染物通過農田灌溉渠道流入蘇州河。
第十五條(污水處理設施運轉的監督)
市政、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範圍內合流污水截留設施、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和企事業單位污水處理設施運轉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碼頭的調整)
對綠化段範圍內現有的貨運碼頭,碼頭單位應當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在限期內搬遷;因管理需要的碼頭應當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進行調整。
對綠化延伸段範圍內現有的貨運碼頭,碼頭單位應當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逐步搬遷、調整。
第十七條(禁止項目)
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範圍內,禁止堆放廢棄物和新建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
綠化延伸段範圍內,禁止新設貨運碼頭。
工農業生產混合段範圍內,禁止新設環衛碼頭。
第十八條(水文水質監測)
水文水質監測機構應當將蘇州河及主要支流的水文水質監測數據定期抄送市蘇辦。

第四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設定)
有關部門制定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時,應當根據蘇州河的功能定位,控制戶外廣告設定密度,並徵求市蘇辦的意見。
第二十條(綠化管理)
對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範圍內的綠地、林地寬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實施。綠地、林地中建築物、構築物的占地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的2%。
第二十一條(環衛設施配備)
蘇州河沿河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範圍內,配置與區域環境相適應的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第二十二條(占路管理)
在綠化段和綠化延伸段陸域範圍的綠地和人行道內,禁止設定車輛停放點和攤位。

第五章 開發建設管理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範圍按照重要地區實行規劃管理,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由市規劃局負責。
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經市蘇辦預審後,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市蘇辦應當在10日內完成預審。
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外資引進和技術援助,應當經市蘇辦組織協調後,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四條(規劃審批)
編制詳細規劃涉及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範圍的,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在徵求市蘇辦的意見後,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已批准的詳細規劃按照《整治方案》需要進行調整的,應當在徵求市蘇辦的意見後,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五條(用地管理)
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工程需要用地的,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調劑解決,並按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因河道裁彎取直後置換出的餘量土地,應當用於建設公共綠地;確因其他建設需要用地的,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並按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法行為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有相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處罰;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相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市蘇辦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整治範圍的調整)
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範圍的調整,由市蘇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