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管理細則

為強化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了《上海市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管理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管理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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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管理(以下簡稱農業救災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農業生產和水利救災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2〕79號)、《上海市鄉村振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農委規〔2022〕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農業災害,是指對農業生產構成嚴重威脅、危害和造成重大損失的農業自然災害和生物災害,以及造成重大農業損失的公共衛生事件。其中:農業自然災害主要包括高溫熱害、冰雪凍害、颱風、洪澇、連陰雨、乾旱等;農業生物災害主要包括重大動植物疫情、農作物病蟲害等;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相關重大傳染性疾病等。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農業救災資金,是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農業救災、恢復農業生產所需的物資材料及服務補助的資金。
第四條 農業救災資金由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管理。市農業農村委負責編制中期財政規劃,收集提供相關材料和數據;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督促指導救災資金使用;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救災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的審核,根據市農業農村委所提資金分配建議進行合規審核,下達預算或撥付資金;配合市農業農村委開展救災資金績效管理,對資金使用和績效情況進行監督。
各區農業農村委、財政局,市屬涉農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並予以監督和績效評價,並具體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責任。
第五條 救災資金根據農業災害發生情況,以及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分配撥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在市人大批准預算之前,可根據救災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提前安排救災資金。
第二章 支持對象和使用範圍
第六條 農業救災資金補助的對象是遭受農業災害並造成損失、或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影響生產和保供,承擔恢復農業生產和應急生產任務的經營主體及專業化服務組織。
第七條 農業救災資金使用範圍:包括購買化肥、基質、燃料、農藥、獸藥、種子、種苗、畜禽、防控用品、農機作業服務、生產設施設備恢復,以及因公共衛生事件造成農業生產閉環管理,導致的人工、運輸成本增加等費用。
第八條 農業救災資金不得用於基本支出、修建樓堂館所、各種工資獎金津貼和福利開支、償還債務和墊資、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業生產救災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啟動、分配與下達
第九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管理原則,各涉農區、市屬涉農單位在重大災害發生前應加大災害預防以及災後處置和恢復資金投入。出現下列情況可啟動市級農業救災資金申請:
(一)因颱風暴雨、冰雪凍害等自然災害以及社會公共衛生事件等原因,造成作物受災,危及糧食安全、蔬菜等民生商品保供;
(二)農作物病蟲害達到大發生級別、突發重大植物疫情或重大動物疫情,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危及農業生產安全、生態安全以及社會公共安全;
(三)其他經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研判需啟動農業救災資金的事項。
第十條 涉災區申請農業救災資金,應由區農業農村委會同區財政局,向市農業農村委和市財政局提出資金申請;市屬涉農單位直接向市農業農村委和市財政局提出資金申請。資金申請部門、市屬涉農單位對上報農業救災資金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相關資料需留存備查。
農業救災資金申請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受災面積、損失金額、保險賠付情況、申請補助金額、資金用途及防災減災救災措施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市農業農村委會同相關部門,對受災區和市屬涉農單位的救災申請進行審核研究,綜合考慮各單位受災基本情況、年度預算救災資金規模等,向市財政局提出救災資金分配建議。市財政局按規定下達資金。
受災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受災農作物種植和水產養殖面積、強制撲殺畜禽數量,農作物病蟲害防治防控面積、病蟲害發生率,公共衛生事件影響情況,恢復生產或應急生產相關情況等。
第十二條 農業救災資金的使用應遵循專款專用、特事特辦的原則。農業救災資金下達後,受災區農業農村委應當儘快制定資金使用方案,在確保農業救災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救災資金撥付進度。結餘結轉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農業救災資金支付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規定製定。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資金監督
第十四條 市、區農業農村委和財政局、市屬涉農單位應在確保救災資金使用管理及時、有效的前提下,結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實際,進一步最佳化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資金績效管理效能。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進一步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最佳化資金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 市、區農業農村委和財政局、市屬涉農單位,應加強績效運行監控和評價,確保資金安全有效。預算執行中重點監控資金使用是否符合預算批覆時確定的績效目標,發現績效運行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預算執行結束後,應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市、區農業農村委和財政局、市屬涉農單位應當加強對救災資金的申請、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實行項目台賬管理。各區財政局要充分運用資金監督管理平台,加強資金日常監管,及時發現、糾正問題。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適時抽查相關受災地區上報情況及數據,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 市、區農業農村委和財政局、市屬涉農單位,要建立內部控制機制,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下達預算、分配和使用資金。應當全面落實預算公開有關要求,嚴格落實信息公開制度,各級財政資金分配結果一律公開。
第十八條 市、區農業農村委和財政局、市屬涉農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救災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救災資金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相關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制度另行制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發布信息

2023年4月,《上海市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管理細則》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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