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上海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民政局2017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7年5月8日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辦法印發

各區財政局、民政局:
為了加強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落實自然災害分級管理責任,切實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頒布的《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1〕6號)和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市財政局和市民政局制定了《上海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5月8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建立市、區財政資金投入分擔機制,規範資金使用行為,切實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頒布的《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和《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1〕6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是指中央和市、區、街道(鄉鎮)安排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解決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的居民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臨時困難,緊急轉移安置和搶救救災民眾,撫慰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恢復重建倒損住房,採購、管理、儲運救災物資以及緊急援助外省市救災資金等項支出。
第三條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方針。
市、區民政部門應根據具體災情,及時啟動應急回響,開展應急救助,並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安排救災資金,保障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
對遭受重、特大自然災害的區,本市可啟動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回響,並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條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級管理,分級負擔;
(二)專款專用,重點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四)強化監督,注重時效。
第二章 自然災害等級劃分和災情核查評估
第五條自然災害根據應急回響啟動情況分為特大自然災害、重大自然災害和一般自然災害。
(一)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規定情況的,視為特大自然災害。
(二)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上海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規定情況的,但達不到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視為重大自然災害。
(三)一次自然災害過程達不到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視為一般自然災害。
第六條自然災害發生後,受災地區民政部門要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和組織專家分析災情,根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及時啟動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同時要組織開展災情核查工作,並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逐級匯總上報。災情穩定後,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評估小組,採取抽樣評估、典型評估或專項評估等辦法,並參考各類災害主管部門評估數據,對災區的災害損失情況進行評估。
第七條民政部門在統計核查災情過程中,應做到及時、科學、準確,並保存好統計核查工作的原始檔案,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救助項目及補助標準的確定
第八條自然災害救助項目包括:
災害應急救助,用於緊急搶救和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解決受災民眾災後應急期間無力克服的吃、穿、住、醫等臨時生活困難。
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用於向因災死亡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
過渡期生活救助,用於幫助“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民眾,解決災後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困難。
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用於幫助因災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的受災民眾重建基本住房,幫助因災住房一般損壞的受災民眾維修損壞住房。
市級救災物資採購和管理費,用於市級救災儲備物資的採購,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庫的運行管理,災害救助應急物資的代儲費用支出。
緊急援助外省市救災資金用於對外省市開展對口援助。
第九條災害應急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過渡期生活救助,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標準根據自然災害受損情況、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和救災工作實際需求,以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確定。
市級救災物資採購和管理費按照《上海市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緊急援助外省市救災資金按照《本市對兄弟省(區、市)受災援助應急回響和兄弟省(區、市)對本市慰問鳴謝應對回響的有關工作方案》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預算安排、申請和撥付
第十條市、區財政部門要根據常年災情和財力狀況編制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年度預算,並在執行中根據災情程度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遭受自然災害後,市、區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根據災情制定地方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分配方案,並根據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達到市級自然災害應急回響啟動條件的,區民政和財政部門經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可按規定程式向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申請補助資金。遭受特大自然災害時,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可向民政部、財政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
申請災害應急救助和遇難人員家屬撫慰補助資金的,申請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次災害過程轉移安置受災民眾人數(緊急救助人數)、死亡(失蹤)人數、財政部門安排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區、街道(鄉鎮)災情數據統計表及相應一覽表。
申請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次災害過程造成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戶數和間數、一般損壞住房戶數和間數、財政部門安排災後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區、街道(鄉鎮)災情數據統計表以及相應一覽表。
申請過渡期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的,申請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民眾戶數和人數、財政部門安排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區、街道(鄉鎮)災情數據統計表。
在上述申請檔案中,區財政、民政部門要按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科目如實上報本地區救災資金安排情況。不得將其他渠道安排的資金作為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上報。災情穩定後,民政部門應及時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上報救助對象信息。
第十三條根據區民政、財政部門申請檔案,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按災情評估結果、救助項目和補助標準以及市和區財政分擔比例,核定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應在核實有關情況後及時辦理撥款通知,並專報市政府。
第十四條收到市財政局、市民政局下達的補助資金撥款通知後,區財政、民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統籌財力及時分配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要求撥付補助資金,增強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和均衡性,並按規定分列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和地方自然災害生活補助科目,同時將撥款檔案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市財政局、民政局。
第十五條市、區財政部門要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級預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支持災害救助能力建設,確保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章 資金分擔比例和考核
第十六條遭受特大自然災害地區所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中央財政補助50%,其餘部分由市和區財政按照1:1比例共同負擔。
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地區所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由市和區財政按照1:1比例共同負擔。
遭受一般自然災害地區所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原則上由區財政自行解決。
市級財政承擔的部分由區財政先行列支,第二年通過市區財力結算下達。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市民政局每年年底按分擔比例對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落實和使用情況進行考核。年中執行期間,在一般情況下,對區未先安排資金的,市財政原則上不安排補助資金。
第六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實行專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資金使用範圍。
第十九條區民政部門要規範救助款物管理,嚴格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工作規程,通過“戶報、居(村)評、街(鎮)審、區定”四個步驟確定救助對象。採取現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財務管理有關規定,有條件的地方應將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納入“一卡(折)通”發放;採取實物救助形式的,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採購救助物資並發放到受災民眾手中。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和糾正。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資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違法行為,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各區財政、民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用於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贈資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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