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上海市市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滬農委〔2016〕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農戶”)向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投保特定的種植業、養殖業、涉農類以及其他有關險種,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的資金。
第三條本區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對象為在本區區域從事農業生產並在本區農業保險經營機構辦理相關財政保費補貼險種投保手續的農戶。
第四條本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基本原則:
(一)政策扶持、市場運作。各級財政通過保費補貼政策引導農戶參與農業保險。農業保險以市場運作為主,按保險規律辦事。
(二)合理保障、保費共擔。農業保險在覆蓋保險標的主要風險的基礎上,逐步從保障直接成本向保障產值收入過渡,提高農業保險投保覆蓋率。投保農戶除享受財政保費補貼外,應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費。
(三)願保盡保、公開透明。尊重農戶投保意願,不得限制農戶自主投保權益,並對投保結果和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做到公開。
第二章 保費補貼
第五條 保費補貼範圍
對關係國計民生、促進都市現代農業發展有重要意義的保險標的險種,除中央、市級財政保費補貼標準外,同時給予區、鎮二級財政保費補貼。具體保費補貼險種由區農委會同區財政局確定。
市、區二級財政共同給予保險保費補貼的險種,5大類21項(單位保額和費率標準詳見附屬檔案)。
(一)種植業類:水稻、麥子、油菜、鮮食玉米、蔬菜、水果、食用菌種植保險險種;
(二)養殖業類:能繁母豬、生豬、奶牛、羊、家禽、淡水水產養殖保險險種;
(三)種源類:雜交水稻制種、青菜制種、種公豬、種禽保險險種;
(四)涉農財產類:大棚設施、農機具綜合、民眾性漁船綜合保險險種;
(五)淡季綠葉菜成本價格保險險種(單位保額和費率標準根據年度保險方案另行確定)。
區、鎮二級財政給予保險保費補貼的險種,4大類7項(單位保額和費率標準詳見附屬檔案)。
(一)種植保險類:葡萄氣象指數保險、糧食作物收入保險、春秋季綠葉菜成本價格保險;
(二)涉農人員保險類:務農人員(農機駕駛員、種植業、養殖業)意外保險;
(三)綜合保險類: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險、“種養”結合生態農業保險;
(四)養殖保險類:生豬收入保險。
“種養”結合生態農業保險、生豬收入保險的單位保額和費率標準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備案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市級範圍財政保費補貼標準和承擔比例
(一)水稻、能繁母豬、生豬和奶牛保險險種保費補貼標準為80%;
(二)油菜保險險種保費補貼標準為70%;
(三)蔬菜種植(包含露地綠葉菜氣象指數)保險險種保費補貼標準為70%;
(四)麥子保險險種保費補貼標準為60%;
(五)淡水水產養殖和大棚設施保險險種保費補貼標準為60%;
(六)家禽、農機具綜合、民眾性漁船綜合和雜交水稻制種保險險種保費補貼標準為50%;
(七)鮮食玉米、水果、食用菌、羊、青菜制種、種公豬、種禽保險險種保費補貼標準為40%;
(八)淡季綠葉菜成本價格保險保費補貼標準不高於90%。
水稻、麥子、油菜、能繁母豬、生豬、奶牛等六項納入中央財政保費補貼範圍的險種,財政保費補貼由中央財政和市級財政共同承擔。
淡季綠葉菜成本價格保險保費由市級財政承擔50%,區級財政承擔30%,農戶自繳保費20%。
其他險種由市級財政承擔財政保費補貼部分的40%,區級財政承擔財政保費補貼部分的60%。
第七條 區級範圍財政保費補貼標準和承擔比例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險險種保費補貼標準為70%,其中:區級財政承擔60%,鎮級財政配套10%。
(二)葡萄氣象指數、糧食作物收入、春秋季綠葉菜成本價格、務農人員意外、“種養”結合生態農業、生豬收入保險險種保費補貼標準為70%,其中:區級財政承擔50%,鎮級財政配套20%。
其他創新型或試點型保險險種按市農委、市財政局等部門要求執行並作相應配套。
第八條鼓勵區域特色農業保險、各類指數類和收入類農業保險及涉農財產類保險的試點和推廣,區、鎮二級財政根據項目特點給予一定標準的財政保費補貼,承擔比例根據具體方案商定。
第九條各鎮根據實際情況,可提高有關補貼險種保險金額、增加保險附加險責任等,由此產生的保費補貼部分,由鎮級財政自行承擔。
第十條農戶在投保時,須按照保險條款規定的單位補貼保額足額投保,按規定繳納自付保費。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有關補貼險種保險金額、增加保險附加險責任等,由此產生的保費由投保農戶自行承擔。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區、鎮二級財政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區級財政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區農委負責編制年度部門預算。鎮級財政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鎮級相關部門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區財政局、區農委監督落實。
第十三條區農委、區財政局應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預算管理工作。每年7月底前,區農委會同區財政局,根據下年度農業保險投保預測情況,編制下年度農業保險工作方案(包括資金測算表、資金承諾函等),並行文上報市農委和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區農委、財政局應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清算管理工作。每年1月底前,區農委會同區財政局審核上年度(截止到上年度12月底)農業保險財政保費補貼險種的投保面積(數量)、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費補貼標準,編制上年度農業保險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清算表,行文上報市農委和市財政局。
第十五條各鎮應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預算、清算管理工作,涉及的鎮級財政配套資金應足額編制年度預算,及時與農業保險經營機構自行辦理結算與清算。每年7月底前將下一年度預算、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清算結果報區農委、區財政局備案。
第十六條本區採取農戶自付保費方式,區、鎮二級的財政補貼資金按要求及時與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分別自行結算。
第十七條如農戶發生退保、批改等業務時,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應在審核扣除相應財政保費補貼後,退付農戶相應保費。
第十八條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在承保過程中,應加強對財政保費補貼險種投保情況的審核,避免出現違規投保情況。
第十九條區、鎮二級根據市農委下達的有關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清算檔案,對清算審計結果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每年3月底前,由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協助區農委將上年度各級財政保費補貼情況錄入上海市涉農資金監管平台,並在“農民一點通”進行公示。
第四章 保障監督
第二十一條各鎮應高度重視農業保險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和基層服務體系,並結合本地財政狀況、特色農業發展和農戶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相關農業保險補貼政策建議,落實保險資金配套政策,並報備區農委、區財政局。
第二十二條區、鎮農業和財經部門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農業保險政策知曉度,增強農戶保險意識。
第二十三條區、鎮農業部門鼓勵和引導農戶參與農業保險,做到農戶願保盡保,不得限制在滬外來務農人員投保需求。在不增加農戶繳費負擔的前提下努力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
第二十四條區、鎮農業和財經部門督促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實施農業保險“惠農政策公開、承保情況公開、理賠結果公開、服務標準公開、監督要求公開”和“承保到戶、定損到戶、理賠到戶”等工作措施,充分發揮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的作用,保證保費補貼資金髮揮效用。
第二十五條鼓勵舉報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違法違規行為,獎勵工作按照市農委、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涉農補貼資金髮放中違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滬農委〔2009〕231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區、鎮農業和財經部門應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力度,對於發現有弄虛作假、擅自更改補貼標準、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進行處罰並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農業保險大災風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涉及的財政補貼保險險種條款,須由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屬檔案: 1.種植業和養殖業類保險險種單位補貼保額及費率標
準
2.種源類農業保險單位補貼保額及費率標準
3.大棚設施保險險種單位補貼保額及費率標準
4.農機具綜合保險險種單位補貼保額及保費標準
5.民眾性漁船綜合保險險種單位補貼保額及費率標
準
6.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險險種單位保額及費率標準
7.葡萄氣象指數保險險種單位保額及費率標準
8.春秋季綠葉菜成本價格保險方案
9.糧食作物收入保險險種單位保額及費率標準
10.務農人員意外保險單位保額及保費標準
附屬檔案1:
種植業和養殖業類保險險種單位保額及費率標準
單位:元/畝(噸、頭、羽)
附屬檔案2:
種源類保險險種單位補貼保額及費率標準
單位:元/畝(頭、羽)
附屬檔案3:
大棚設施保險險種單位補貼保額及費率標準
單位:元/畝
備註:實際保險金額按保險標的年折舊率計算。
附屬檔案4:
農機具綜合保險險種單位補貼保額及保費標準
單位:台(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