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暫行規定

《上海市建設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暫行規定》是上海市為了加強建築市場管理,完善建築市場機制,規範建築市場行為,保障建築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建設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暫行規定
  • 外文名:Shanghai construction projects
  • 施行時間:1996-08-01
  • 發布單位:上海市建設委員會
【發布單位】809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8-01
【生效日期】1996-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建設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暫行規定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上海市建設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建築市場管理,完善建築市場機制,規範建築市場行為,保障建築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機構性質)
上海市建設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為建設工程交易各方提供服務,並進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法人。
第三條(適用範圍)
交易中心及其派出場所的組織和運行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交易範圍)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建設工程外,採用議標及直接發包的建設工程,應當進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五條(交易原則)
建設工程交易各方在交易中心內應當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則,依照本規定進行交易。
第六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建設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對交易中心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交易中心的權利)
交易中心享有下列權利:
(一)制定交易規則;
(二)收取相關費用;
(三)監督場內交易;
(四)對違反交易規則的會員進行處罰;
(五)裁定會員之間的交易糾紛;
(六)其他權利。
第八條(交易中心的義務)
交易中心負有下列義務:
(一)提供交易場所及必要的設備;
(二)及時、正確地發布交易信息;
(三)依法接受管理機構的監管;
(四)代為會員管理賬戶和培訓交易員;
(五)完好保存業務記錄、賬冊、檔案資料五年;
(六)其他義務。
第二章 管理委員會
第九條(管委會的組成)
管委會由上海市建設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共同組成。
第十條(管委會職能)
管委會的主要職能是:
(一)根據本規定,批准《上海市建設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章程》;
(二)負責審批交易中心及其派出場所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三)決定交易中心的規模、發展方向、交易中止等重大事項;
(四)監督和指導交易中心的工作;
(五)協調交易中心和部門、地區間的關係;
(六)處理交易中心運行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機構設定)
交易中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交易中心的自治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過半數表決通過後方可生效。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交易中心的章程和會員管理辦法;
(二)審議、通過總裁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單位;
(四)決定其他需要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
交易中心的章程和會員管理辦法報管委會批准後施行。
第十四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兩年。
第十五條(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建議修改交易中心章程和會員管理辦法,依據交易中心章程制定、修改交易規則;
(二)審查批准接受會員;
(三)決定開除會員會籍的處分;
(四)聘任產易中心總栽;
(五)決定交易中心內部的重大事項;
(六)履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理事會組成)
理事會由十一人組成。其中會員理事五人,非會員理事五人,總裁是當然理事。
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管委會委派。
理事會的決議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理事長)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兩人。理事長由管委會提名,理事會選舉,上海市建設委員會批准。
理事長必須在非會員代表中產生,理事長是法定代表人。
會員大會召開會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會議主席。
第十八條(總裁)
總裁負責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管委會提名,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副總裁等高級職員由總裁聘任。
第十九條(監事會)
交易中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政府有關管理部門組成。
第二十條(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依照本規定對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交易中心與會員之間產生的糾紛進行裁定。
監事會有權檢查交易中心的業務記錄、賬冊和檔案資料。
第二十一條(設定職能部門)
交易中心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若干職能部門,職能部門受總裁領導。
第二十二條(交易管理人員的限制規定)
理事、總裁、監事等交易管理人員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除會員理事外,不得在會員單位中兼職。
理事與監事不得互相兼職。
第四章 會員
第二十三條(會員制)
交易中心實行交易會員制,非會員不得進場交易。
第二十四條(會員種類)
會員分為長期會員和臨時會員。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從事建設工程相關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可以為長期會員。建設單位可以為臨時會員。
第二十五條(自營和代理)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中介機構(招標投標代理機構除外)等會員(以下統稱自營會員)在交易中心內只能為自己從事交易。
招標投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會員)在交易中心內只能代理非會員建設單位從事交易。
自營會員不得從事代理業務。
第二十六條(會員條件)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須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
(三)建設單位必須具備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資格;
(四)中介機構須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資格認定證書;
(五)交易中心認為需要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會員的審批)
具備前條條件的單位,填寫《上海市建設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會員申請表》,經交易中心審查批准,繳納會費(建設單位臨時會員除外)後,即為交易中心會員。
第二十八條(會員的權利)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派出交易員進場交易;
(二)有權獲取建設工程交易信息;
(三)有權在場內發包或者承包建設工程項目;
(四)有權參加會員大會;
(五)享有會員理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六)交易中心章程和會員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會員的義務)
會員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交易中心的章程、會員管理辦法,以及交易規則和其他規定;
(二)按時繳納會費(建設單位臨時會員除外);
(三)交易中心章程和會員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交易員定義)
本規定所稱交易員,是指受會員單位委派,在交易中心向委派單位傳遞交易信息,進行交易聯絡,辦理交易手續的人員。
第三十一條(交易員資格)
交易員須經交易中心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進場交易。
第三十二條(交易員進場規定)
會員的交易由交易員進行,會員同時最多派出二名交易員進場交易。
進場交易的交易員必須持上崗證。
第三十三條(交易員操作規則)
交易員應依照所在單位的指令進行交易,不得私自接受其他會員和非會員的指令。
交易員在授權範圍內進行的交易視為會員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資格審查)
會員和交易員資格每兩年複查一次。
交易中心在必要時有權要求會員更換交易員。
第五章 交易程式
第三十五條(交易時間、場所)
交易時間、場所由交易中心規定。會員應當在交易中心規定的時間和場所內進行交易。
第三十六條(開戶)
會員承包單位應當在交易中心指定的銀行開立賬戶,並接受交易中心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發包申請)
建設工程登記報建後,凡屬交易中心交易範圍內的,建設單位應當向交易中心申請發包,並提交有關建設工程的檔案資料。
非會員建設單位的檔案資料由代理會員提交。
第三十八條(發布交易信息)
交易中心受理建設單位的發包申請,對有關建設工程的檔案資料進行審核後,發布該建設工程交易信息。
第三十九條(承包申請)
勘察、設計、施工等會員根據交易中心發布的建設工程信息,按資質等級向交易中心申請參加建設工程交易。
交易中心收到會員的承包申請後,應當及時公布其信息資料。
第四十條(簽發發包聯繫單)
建設單位可根據交易中心發布的會員承包單位信息資料,選擇若干家會員承包單位簽發發包聯繫單,並與選擇的單位進行洽談。
第四十一條(簽發交易單)
建設單位從符合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中選定承包單位簽署建設工程交易單,經交易中心鑑證後發出。
交易單一經發出,建設單位不得隨意變更承包單位。
第四十二條(交易手續費)
會員承包單位收到交易單後,成交雙方應當向交易中心繳納交易手續費。
非會員建設單位的手續費由代理會員繳納。
交易手續費的繳納標準參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簽訂契約)
交易雙方應當在承包單位收到交易單後三十日內簽訂書面建設工程承發包契約。
第四十四條(預付款)
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契約登記後,施工許可證發出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年度用款的百分之二十五作為工程備料預付款劃入施工承包單位的賬戶,由施工承包單位的開戶銀行向交易中心開具資金入賬憑證。
第四十五條(交易報告檢查制度)
會員應當按規定向交易中心報告其交易業務情況,交易中心有權對會員的交易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章 代理規定
第四十六條(代理業務)
代理會員可在場內代理非會員建設單位從事交易,代理業務成交後,由非會員建設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代理禁止)
代理會員只能代理建設單位,不得接受非會員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的委託。
第四十八條(選擇代理機構)
非會員建設單位可自主選擇代理會員代理建設工程交易。
第四十九條(審批代理資料)
代理會員接受非會員建設單位委託從事代理業務時,應對非會員建設單位提供的檔案資料進行核驗。符合交易規則規定的,方可代理。
第五十條(代理費用)
代理會員應按交易中心的規定向非會員建設單位收取代理費。
第五十一條(禁止私下交易)
代理會員代理的業務必須在交易中心內進行公開交易,不得私下交易。
第七章 爭議處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糾紛裁定)
會員之間在交易過程中發生業務糾紛,交易中心有權進行裁定。
代理會員與非會員建設單位之間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按照建設工程代理契約的約定處理。
會員與交易中心在交易過程中發生業務糾紛,由監事會進行裁定。
第五十三條(交易中心的責任)
交易中心違反本規定的,管委會有權責令改正,並對交易中心的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五十四條(會員的責任)
會員違反本規定的,交易中心有權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違規行為,並給予警告、暫停入場交易、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罰。
市和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按照有關規定對違法會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五條(交易員的責任)
交易員違反本規定的,交易中心有權給予警告、暫停入場交易、取消交易員資格等處罰。
第五十六條(交易中心管理人員的責任)
交易中心管理人違反本規定的,由交易中心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監理規定)
建設工程監理的承發包活動參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承發包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套用解釋)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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