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評標行為記錄辦法 (2023 版)

《上海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評標行為記錄辦法 (2023 版)》是上海市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評標行為記錄辦法 (2023 版)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前言,全文,

前言

為維護本市建築市場秩序,規範評標專家行為,市市場管理總站結合實際對《上海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評標行為記錄辦法( 2021版) 》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上海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評標行為記錄辦法 (2023 版) 》,具體如下:

全文

第一條
為維護本市建築市場秩序,規範評標專家行為,依據《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 50號)、《上海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滬住建規範 (2021) 10 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相關招標投標管理部門依託上海市評標專家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以下簡稱“評標專家”)評標中發生的書面警示情形、禁止評標情形、清出情形(詳見附屬檔案)分別給予書面警示和行政處罰,其中涉及行政處罰的禁止評標情形和清出情形由有關招標投標管理部門負責,抄報市招標投標辦,完成核准手續後執行。按照"誰監管、誰記錄、誰核銷、誰負責"的原則,及時、準確記錄信息。評標行為記錄工作納入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年度綜合考評。
第三條
評標專家書面警示情形記錄採用記分制,以年度為記分周期(從每年 1 月 1 日起至當年 12 月 31 日止),一個記分周期屆滿記分小於 30 分的,評標專家年度記分清零。
第四條
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評標專家記分大於等於30 分的,或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均大於等於20 分的,視為考核不合格,暫停 1 個月評標活動,經培訓、考核通過後予以恢復。
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均大於等於30 分的,視為考核不合格,暫停 6 個月評標活動,經培訓、考核通過後予以恢復。若為資深專家的,降為普通專家。
第五條
評標專家評標行為記錄將在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工程招投標分平台(以下簡稱“招投標平台”) "評標專家服務專欄"及評標場所予以曝光,曝光期限詳見附屬檔案。
第六條
標專家在同一評標項目,發生兩種及以上記錄行為的,同時記錄,累積記分。
第七條
符合獎勵積分情形的,由有關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提交,經市招標投標辦確認後予以獎勵積分,獎勵積分可抵消次年的評標行為記錄的記分。獎勵積分在普通專家升級、資深專家入選上海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技術委員會時,同等條件下可作為優先考慮因素之一。
第八條
評標專家可登錄招投標平台查詢本人記錄情況,自記錄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對評標行為記錄書面警示情形有異議的,可向有關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提出,有關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將在30 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
第九條
市招標投標辦對評標專家的書面警示、禁止評標、清出情形的處理情況,在招投標平台予以年度匯總公示。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招標投標辦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評標行為記錄辦法 (2021 版)》 (滬建招(2021) 3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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