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徵詢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向社會廣泛徵求《吉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規範評標行為,保證評標活動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起草了《吉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徵求意見,請有關單位、個人於2023年4月10日前將相關意見、建議通過書面或電子信箱予以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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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3月15日
徵求意見稿
吉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以下簡稱評標專家)管理,規範評標行為,保證評標活動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是指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技術、經濟及管理等方面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並經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聘用從事評標等相關工作的人員。
上述人員組成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庫(以下簡稱評標專家庫)。省評標專家庫設立後,各市(州)、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另行設定評標專家庫。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評標專家的聘用、管理及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評標專家庫實行“統一建設、分級管理、資源共享,管用分離”的管理原則。評標專家實行“公開選聘、擇優入庫、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評標專家庫的建立和評標專家的動態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評標專家的資格複審、選聘和解聘、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評標專家的培訓、考核;
(二)指導和監督各市(州)、縣(市)評標專家的日常管理;
(三)制定評標專家管理的相關制度;
(四)依法查處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各市(州)、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評標專家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本地區申報評標專家的資格初審,評標專家的信息維護管理;
(二)依法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組成和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及評標活動進行監督;
(三)本地區評標專家的培訓、考核、繼續教育和日常管理;
(四)依法查處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 選聘和解聘
第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選聘、單位推薦和個人申請相結合的方式選聘評標專家,實行聘任制。個人申請的,應經所在單位同意;單位推薦的,應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八條 省評標專家庫專業按照《吉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附屬檔案1)設定。
申請人申報的專業應與本人所學專業、工作經歷或者執業範圍等相符合,在分類標準中選擇三級類別相應的專業進行申報,且應當提供證明本人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的相關材料。申報專業不得超過3個。
第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吉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評標專家的申報、資格審查和管理通過系統進行,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的相關信息通過系統交換、更新和資源共享。
第十條 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服從管理,自覺接受監督,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年齡65周歲以下(中國科學院和工程院院士、國內外特殊專業人員和本行業內的知名專家,年齡不受限制);
(三)從事建設工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滿足下列專業技術職稱條件之一:
1.具有建設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2.具有建設工程類國家註冊師執業資格,並具有四年以上建設工程類中級專業技術職稱;
(四)熟悉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能熟練使用計算機完成電子評標工作;
(五)未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政務處分;未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未被列入各級信用信息平台聯合懲戒名單;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報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前款第(三)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報評標專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布選聘通知。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每年在“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和“吉林省建設信息網”發布選聘通知,明確選聘條件、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等;
(二)網上申報。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並有應聘意向的申請人按照通知要求在系統中進行申報,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系統中列印《吉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申請表》(附屬檔案2),將申請表送所在單位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形成PDF版電子掃描件上傳至系統;
(三)資格審查。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對申請人進行初審,並將通過初審人員的申報信息在系統中推送至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複審;
(四)入庫培訓和考核。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的入庫培訓考核大綱,對擬聘評標專家開展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業務知識、計算機操作、職業道德和廉潔教育等入庫培訓和考核,通過考核人員納入評標專家庫統一管理;
(五)簽署承諾書。入庫評標專家接受聘請時,應由本人簽署《吉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承諾書》(附屬檔案3),形成PDF版電子掃描件上傳至系統;
(六)發放聘書和辦理CA數字證書。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所有入庫評標專家建立檔案、頒發《吉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電子聘用證書》,實行全省統一編號管理。入庫評標專家憑本人身份證到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採集指紋、面部識別等信息,按需辦理專家CA證書、電子簽章等。
第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及其技術服務人員和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工作人員均不得進入評標專家庫;上述人員離職或退休滿2年後符合條件者,可申請進入評標專家庫。
第十三條 建立評標專家個人信用檔案,詳細記錄評標專家基本信息、評標抽取情況、培訓考核情況、繼續教育情況、業務能力和評標表現、獎懲記錄、被投訴次數和原因及調查處理結果等相關信息,作為評標專家考核管理、續聘審核的依據。
第十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評標專家進行1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採用集中培訓、網上培訓等方式進行。繼續教育大綱和題庫全省統一組織編寫。
評標專家繼續教育情況納入評標專家年度考核,記入評標專家個人信用檔案。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實行動態管理,每屆聘期2年。聘期屆滿前由評標專家在系統中提交續聘申請,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評標專家進行續聘審核,審核結果記入評標專家個人信用檔案。評標專家在聘用期間參加的繼續教育及綜合考核結果作為到期續聘的重要參考。考核合格的,予以續聘。
第十六條 續聘審核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遞交續聘申請的;
(三)未能通過續聘審核的;
(四)聘任期間受到“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評標”處理累計達2次以上的;
(五)因工作變動無法再履行評標專家職責的。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應如實填報本人的工作單位、專業技術職稱、註冊執業資格、通訊方式以及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而在評審工作中需要迴避的信息等。
聘用期內,上述信息發生變化時,評標專家應在10個工作日內自行登錄系統對相關信息進行更新完善。涉及聯繫方式、住址等個人基本信息變更的,由評標專家本人在系統中自行修改。涉及工作單位等可能影響評標公正性,以及證明評標專家能力等信息變更的,需將相關證明材料以PDF電子掃描件上傳至系統,由各市(州)、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變更。
第十八條 評標專家因身體健康和工作變動等原因暫時無法參加評標工作的,可以在系統中申請暫停評標。
第十九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
(二)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有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為的;
(五)有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列舉的其他情形。
予以解聘的,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和“吉林省建設信息網”公告,評標專家電子聘用證書自動作廢。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程式、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依法推薦中標候選人,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就投標檔案中的疑問要求投標人解答或者澄清;
(四)按照有關規定,接受評標勞務報酬;
(五)向招標人或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評標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或者不公正行為;
(六)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提出申訴;
(七)對評標專家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評標專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準時出席評標活動並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署名並承擔責任;
(二)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三)對評標過程保密,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四)積極協助和配合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異議處理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投訴處理;
(五)具有法定迴避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六)參加入庫培訓和考核、繼續教育,接受評價和考核;
(七)及時辦理個人信息變更;
(八)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反映或者舉報評標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或者不正當行為;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抽取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納入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在各市(州)、縣(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開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按規定從“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抽取使用評標專家。
第二十三條 評標專家抽取原則上遵循屬地管理原則,由招標人通過招標項目所在地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的“省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平台”網路抽取終端抽取評標專家。
第二十四條 評標專家應按照下列程式抽取:
(一)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開標前向行政監督部門在“省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平台”提出抽取申請,確定抽取方式、專業類別、專家數量和迴避條件等,提交“省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平台”,並存檔備查;
(二)在行政監督部門監督下,招標人通過“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抽取評標專家;
(三)評標專家到齊後,招標人在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下,到評標專家抽取地點列印評標專家名單,並由招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名單上籤字確認,歸入評標資料檔案(含電子檔案)予以保存。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在“省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平台”抽取使用評標專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要求抽取,原則上在開標後抽取評標專家。
特殊項目,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評標專家應當從網路抽取終端按照1:3比例隨機自動抽取,語音自動通知。抽取過程要確保數據留痕。
對於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工作的特殊招標項目,經行政監督部門確認後,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二十七條 評標專家的抽取、通知等活動應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經隨機抽取確定的評標專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評標專家在收到參加評標的通知後,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參加評標的預知信息。
第二十八條 評標專家應根據網路抽取終端通知的時間和地點按時參加評標。因客觀原因不能參加評標的,應及時向網路抽取終端請假。
評標專家在接到評標信息通知後,不得詢問評標項目的相關情況,不得委託他人代替評審。
第二十九條 評標專家抽取完成後,一般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確需更換的,應當依法補充抽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行政監督部門確認後,應當依法補充抽取,並將有關情況納入招標投標書面情況報告:
(一) 滿足本辦法規定需要迴避情形的;
(二)已抽取的評標專家遲到30分鐘以上,且未與網路抽取終端聯繫或者主動放棄本次評標工作的;
(三)在評標過程中發現評標專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規定評標、擅離職守等違反評標紀律情形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補充抽取按照首次抽取的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評標專家。
第三十條 評標專家評標實行迴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專家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其上級主管單位、控股或者被控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股東、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
(二)參加評標活動前一年內與投標人存在契約、勞動關係,或者擔任過投標人的董事、監事;
(三)投標人的離職或者退休人員,且離職或者退休時間不滿五年;
(四)項目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五)其他與招標人、投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利害關係,且可能影響評標活動公正性的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招標人應按前款規定設定迴避條件,禁止以其他各種理由排斥或者限制評標專家參加評標。評標專家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未提出迴避的,行政監督部門發現後,應當立即停止其參加評標;已完成評審的,該評標專家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依法抽取的評標專家組成。
招標人代表應為本單位工作人員或者本單位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並且應具備評標專家相同標準的專業資格。招標人代表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
招標人應按照招標項目類型和招標內容確定評標專家專業類別。
第三十二條 評標專家應當遵守評標現場管理規定。評標過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熟悉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理解招標項目需求,並按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程式、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審慎、認真負責地對投標檔案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二)評標過程中,根據招標檔案評標辦法進行評標,計算、匯總和覆核評分、撰寫評標報告和處理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等直接影響評標結果的評標工作。
第三十三條 評標開始前,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推薦產生1名評標委員會主任主持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主任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組織評標委員會成員學習招標檔案中載明的評標標準和方法;
(二)匯總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需要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問題,組織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詢問並對投標人的答覆進行評審;
(三)對出現較大爭議的事項進行書面記錄;
(四)組織對評標結論進行覆核確認,評標委員會個別成員的評分嚴重偏離全體評標委員會的整體評價或者與其他成員有重大分歧時,提醒其進行覆核;
(五)組織編寫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四條 評標專家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意見的,按照下列程式處理:
(一)分別陳述意見;
(二)集體討論、協商;
(三)進行表決;
(四)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確定結果。
評標專家對不同意見的處理情況,應當記入評標報告。
第三十五條 評標專家在評標期間應當嚴格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主動出具身份證明,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交由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統一保管,不得記錄、複製或者帶走任何資料。
第三十六條 評標過程中,只允許評標委員會成員、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場,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評標場所。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採集、複製、下載或者備份評標專家庫內的評標專家信息,不得違規透露被抽取評標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 考核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評標專家考核實行“一標一評”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第三十九條 日常考核是對評標專家每次完成評標工作後評標工作情況的考核,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評標專家履職情況如實、客觀作出分類評價,評價標準詳見《吉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評標考核評價表》(附屬檔案4)。
評價工作由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共同負責。行政監督部門主要負責對評標專家的評審能力、專業水平和公正履職等情況進行評價;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主要負責對評標專家遵守考勤紀律情況和現場管理秩序等情況進行評價。
第四十條 中標結果公示後10日內,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登錄“省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平台”,將評標專家評標考核評價分別錄入評標專家考評系統,評標專家通過系統查詢評價結果。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及時上報按季度匯總統計的評標專家日常考核評價結果和評標專家違規情況及處理結果。
第四十一條 年度考核由行政監督部門會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在日常考核的基礎上,結合評標專家出勤率和日常考核情況進行,根據《吉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年度考核標準》(附屬檔案5),計算評標專家年度考核得分,並做出優秀、合格、不合格的考核評價結果。考核評價結果作為評標專家續聘、解聘等的依據。
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為優秀,70 分以上 90分以下的為合格;7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年度考核評價由行政監督部門在系統於下一年度考核周期的第一個月底前完成。評標專家可以通過系統查詢本人年度考核評價結果。
第四十二條 評標專家計分周期為1年,自正式聘為評標專家之日起算,有效期滿後該項計分歸零,不計入下一周期。評標專家在一個計分周期內累計扣滿15分的,暫停3個月評標資格;累計扣滿30分的,暫停6個月評標資格。一次被扣10分的,暫停1年以上評標資格;一次被扣20分的,或者在一屆聘期內,評標專家受到2次以上暫停評標處理,取消評標專家資格,不再進入評標專家庫。
第四十三條 評標專家對日常考核結果、年度考核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在考核結果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系統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異議。行政監督部門會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自受理異議起10個工作日核心實並予以答覆。對答覆結果無異議的計分時間從被計分之日算起。確屬處理不當的,應當及時更正。
第四十四條 評標專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時凍結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身份:
(一)因涉嫌存在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正在接受行政監督部門調查的;
(二)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公安部門、法務部門調查審訊或者審理的;
(三)本辦法要求時限內不及時更新維護基本信息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的。
前款所列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的,自該情形消失之日起解除身份凍結。
第四十五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評標專家資格,予以解聘,暫停一定期限繼續申請選聘評標專家。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一個計分周期內不回響評標邀請5次以上,回響評標邀請後遲到或者不參加評標活動3次以上的;
(三)攜帶通訊介質進入評標區域,且利用通訊介質對外聯絡的;
(四)應當迴避而未迴避,且未對評標結果造成實質影響的;
(五)不按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或者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且未對評標結果造成實質影響的;
(六)擅自複製或者以其他方式將其評標過程中接觸的資料帶離評標場所的;
(七)不能獨立進行評審,抄襲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審意見的;
(八)獲悉被邀參與項目評標後,透露本人參與項目評標信息的;
(九)評標過程中發現或者應當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因評標專家個人原因,導致2次以上評標複議的;
(十一)索取不合理評標酬勞,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謀取額外酬勞或者其他好處的;
(十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列舉的其他行為且情節嚴重的。
評審專家因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被解聘的,1年內不得被再次選聘,評標專家因前款第七項至第十二項規定情形被解聘的,3年內不得再次被選聘。
第四十六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評標專家資格,予以解聘,不再進入評標專家庫。
(一)應聘申請或者聘期內信息維護時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材料的;
(二)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代替評標的;
(三)評標專家在培訓考核或者繼續教育過程中冒名頂替的;
(四)應當迴避而未迴避,影響中標結果的;
(五)評標期間擅離職守的;
(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被列入各級信用信息平台聯合懲戒名單的;
(七)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
(八)因在評標以及其他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被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政務處分的;
(九)不按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或者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且被證實評標工作存在明顯錯誤,影響中標結果的;
(十)私下接觸任何投標人或者與中標結果有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係的人員;
(十一)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十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發表傾向性或誘導性意見,授意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給特定單位打高分或者低分;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的;
(十三)收受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十四)評標專家在QQ群、微信群等網路群組中有明示或者暗示參與評標信息,被投訴舉報查實的;
(十五)評標專家加入以操控評審為主要目的的不利於公正、獨立評審的QQ群、微信群等網路群組的;
(十六)規定時限內拒不履行配合或者不認真答覆招標人詢問、異議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調查、投訴處理等工作的;
(十七)在一個聘期內受過“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評標”處理累計達2次以上的;
(十八)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列舉的其他行為且情節特別嚴重的。
第四十七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公開表揚,在本年度考核成績上給予加分獎勵,記入評標專家個人信用檔案,在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和“吉林省建設信息網”公示,並通報評標專家所在單位。
(一)向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的,加5分;
(二)在評標中發現招標檔案存在重大瑕疵,避免產生不良後果的,加5分;
(三)舉報在評標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加10分;
(四)其他應當予以公開表揚的情形,視具體情況加分。
第四十八條 評標專家可自願申請成為應急專家。一年內拒絕2次以上應急評標的或者3次以上未按照要求到達評標地點的評標專家,自動退出應急評標專家庫。
第四十九條 評標專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個月在系統中提出解聘申請,報經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解聘並移除評標專家庫。
第五十條 招標項目如因投訴等情況經調查證實,由於評標專家自身原因影響評標結果公正的,應當追加考核評價計分。
第五十一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評標專家作出暫停一定期限評標或者解聘處理的,應當自上述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報評標專家和其所在單位。
評標專家對前款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訴,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接到申訴後,對原決定進行覆核,並作出覆核處理決定。
評標專家受到暫停一定期限評標或者解聘處理的,記入評標專家個人信用檔案,在“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和“吉林省建設信息網”公示。
第五十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評標專家管理,對評標專家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等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處理,並作為評標專家考核和續聘的依據,日常考核評價意見納入招標投標書面情況報告。
第六章 評審勞務報酬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勞務報酬,是指納入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被抽取參加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或者因特殊需要經項目所在地行政監督部門批准聘請或者抽取的省外評標專家,完成評標工作後應當給予的合理稅前勞務報酬。
第五十四條 評審勞務報酬按照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在評標專家評標工作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通過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採取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
第五十五條 評審勞務報酬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並作為招標人發放評審勞務酬勞的依據。
第五十六條 評審勞務報酬由評標評審費和其他補助兩部分構成。具體標準執行《吉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評審勞務報酬支付標準》(附屬檔案6)。
第五十七條 負責主持評標工作的評標委員會主任在評標工作中要統籌工作進度,提高工作效率,其評標評審費可以上浮20%給付。
第五十八條 評標專家評標期間應適當安排休息,以保證評標質量。評標結束時間超過12:00或者18:00時,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為專家統一安排午餐或者晚餐,並承擔相關費用。用餐時間計入評標用時。
第五十九條 評標專家評標結束時間超過22:00時,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隔夜評標休息區等為評標專家安排住宿,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六十條 評標專家對於所參加的評標項目,有配合答覆詢問、質疑、異議、投訴處理等事項的義務。評標專家履行以上責任,不再支付評審勞務報酬;但需要評標專家到現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所列標準支付評審勞務報酬。
第六十一條 評標專家不得以酬勞問題為由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籤名。評標專家以酬勞問題為由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籤名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並記錄在案,同時將有關情況反映至行政監督部門或者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
第六十二條 評標專家應按時參加評標,不得遲到和早退。評標專家應公平、公正、廉潔、高效的完成評標工作,對故意延長評審時間者,一經查實,按照本辦法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十三條 評標專家對按照不低於本辦法所列標準給付的酬勞,應當予以接受,不得在已按標準支付評審勞務報酬的情況下,以任何理由向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索要更高標準酬勞或者提出其他不合理費用要求。評標專家違反此項規定的,由項目所在地的行政監督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嚴肅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所在單位。
第六十四條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 因評標專家本人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不按規定迴避的,或者在評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發放評審勞務報酬。對評標造成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處理。
評標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第六十五條 組織原評標專家進行複評的,經確認因評標專家不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等情形的、或者其他因評標專家自身原因導致項目複評的,不予發放評審勞務報酬。
第六十六條 評標結束後,評標專家認為所得酬勞低於本辦法所列標準的,可以向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反映,或者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執行本標準發放評審勞務報酬,經核查屬實的,應依照本辦法糾正執行。
第六十七條 各市(州)、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規定,對評審勞務報酬進行適當調整。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評審勞務報酬標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評標專家有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六條所列情形,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由招標項目的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評標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評標專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故意對外泄露應當保密的信息,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借現場監督不正當干預評標工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評標專家抽取系統的管理和運行維護機構、抽取評標專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違反操作要求進行暗箱操作的、對外泄露被抽取評標專家姓名、單位、聯繫方式等內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評標專家管理和抽取工作的違法違紀問題和線索,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參加評標活動的招標人代表、招標人依法自行選定的評標專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招標人依法自行選定的評標專家應為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選聘的評標專家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工作等,均包含資格預審對應環節。
第七十四條 國家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及規章對本辦法條款有明確規定的,遵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均包含本數;“以下”、“不足”均不含本數。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吉林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吉建招﹝2008﹞8號)、《吉林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系統實施辦法》(吉建招﹝2013﹞8號)、《吉林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評審費用支付標準的指導意見》(吉建招﹝2014﹞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