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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評標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活動,維護監理市場秩序,保證監理服務質量,保障招標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山西省社會信用條例》和《山西省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築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築工程監理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築工程監理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相關責任人在建築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活動中,應按照“一項目、一承諾”要求規範使用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印製的《山西省住建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承諾書》範本,分別作出履職承諾。
第二章 招 標
第五條 建築工程監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可以進行邀請招標和不招標的外,應當公開招標。
第六條 招標人具有策劃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檔案、組織資格審查、組織開標、組織評標和處理異議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七條 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項目的名稱、內容、範圍、規模、資金來源、實施地點和監理服務期限、投標資格能力要求、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評標和定標方式、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的時間和方式、提交資格預審檔案或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和方式,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及聯繫方式,接收異議單位的名稱、聯繫人和聯繫方式,監督部門的名稱、聯繫方式等事項。
採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中載明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的網路地址和方法。
第八條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建築工程項目的特點和需要,自行或者委託建築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招標檔案編制。招標檔案的編制應依據國家、我省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招標人不得拒絕投標人採用保函(保險)方式提交工程投標擔保。投標擔保數額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或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檔案提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築工程項目,招標人發出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後,除因不可抗力、國家政策變化、項目重大變動、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再具備履約能力等導致招標評標活動不能正常進行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確需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終止公告並說明原因,並立即以書面形式或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通知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同時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可在政府部門官方網站查詢驗證的營業執照、信用等級、工程監理資質、監理人員註冊情況等投標人信息的,招標人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紙質原件。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按施工的不同階段,明確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配置要求,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註冊專業(專業)、人員數量及服務時間,詳見附屬檔案1。
招標人對監理人員的配置要求應當根據工程特點、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環境,以及工程監理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等因素確定,且專業配套、數量滿足招標人對監理工作深度、目標控制要求,並不應當低於國家有關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置標準的規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不得設定低於理論監理成本的最高投標限價。
因招標人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過低,可能導致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均低於理論成本時,不得開標;開標後,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均低於理論成本的,應當否決所有投標人的投標,並重新招標。
第十七條 投標報價包括監理人員基本費用、企業管理費、利潤及稅金,詳見附屬檔案2。
第十八條 投標報價方法,主要包括:
(一)人年綜合費用方法。投標人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的監理人員數量和服務時間(年限),填報人年綜合費用並形成投標報價。
投標報價=Σ(人年綜合費用×監理人員數量×服務年限)
人年綜合費用包括監理人員基本費用、企業管理費、利潤和稅金。
人年綜合費用方法投標報價表詳見附屬檔案3。
(二)成本加合理利潤方法。投標人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的人員配置要求,分別填報監理人員月基本費用單價,乘以服務人月數,合價匯總後形成監理人員基本費用,在此基礎上考慮企業管理費、利潤和稅金,形成投標報價。
監理服務人月數=服務人數×服務月數
監理人員基本費用=Σ(月基本費用單價×服務人月數)
投標報價=監理人員基本費用+企業管理費+利潤+稅金
月基本費用單價包括現場監理人員工資、工資性補貼及企業為現場監理人員繳納的五險一金。
成本加合理利潤方法投標報價表詳見附屬檔案4。
(三)綜合費率方法。投標人按照招標檔案載明的計費額,填報綜合費率並形成投標報價,並明確綜合費率及投標總報價。
投標報價=計費額×綜合費率
計費額是指工程的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之和。
在項目竣工結算時,實際工程造價超出招標計費額時,應按實際計費額乘以中標綜合費率結算監理服務費。
(四)平米單價方法。投標人按照招標檔案載明的建築面積,填報平米單價並形成投標報價,並明確平米單價及投標總報價。
投標報價=建築面積×平米單價
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檔案中提供監理報酬清單。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修改投標函中的投標報價總額,應當同時修改投標檔案“監理報酬清單”中的相應報價。“監理報酬清單”詳見附屬檔案4。
第三章 評 標
第二十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築工程項目,除招標人代表外,其他評標專家應當從評標專家庫中抽取確定。國務院、省政府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該建築工程的評標委員會專家:
(一)參加評標活動前兩年內與招標人、投標人存在契約、勞動關係,或者擔任過招標人、投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
(二)招標人、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近親屬;
(三)與招標人、投標人有其他可能影響招標評標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係;
(四)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對該項目有監督職責的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五)其他應當進行迴避的情形。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未提出迴避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後,應當立即終止其評標活動,補充抽取評標專家對其進行更換。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及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對外透露與評標有關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投標人及相關人員不得向評標委員會明示、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徵詢其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和個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評標活動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評標準備;
(二)初步評審;
(三)詳細評審;
(四)澄清說明或補正;
(五)形成評審意見和結論;
(六)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並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五條 評標準備是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真研究招標檔案,熟悉評標標準和方法,編制供評標使用的相應評審表格,整理分析投標檔案基礎數據,為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提供依據。
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據,但不得帶有明示或者暗示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信息。
第二十六條 初步評審是指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檔案載明的評審因素和要求,對所有投標檔案進行的形式評審、資格評審、回響性評審、算術性錯誤修正、異常情形,並判定不合格情形等。
第二十七條 形式評審應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評審:
(一)投標人名稱。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一致。
(二)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簽字蓋章。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由委託代理人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及法定代表人和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投標檔案格式。符合招標檔案要求。
(四)聯合體投標人。提交聯合體各方共同簽訂的聯合體協定書,明確聯合體牽頭人,明確聯合體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
(五)報價唯一。只能有一個有效報價(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資格評審是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營業執照、資質、總監理工程師、其他主要人員等資格進行評審,應當符合招標檔案規定且不存在否決投標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回響性評審是評標委員會審查每一投標檔案是否對招標檔案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在回響性評審中根據招標檔案,審查並逐項列出投標檔案的全部投標偏差。
投標偏差分為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
第三十一條 投標檔案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未能對招標檔案作出實質性回響的重大偏差:
(一)未按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擔保的或者所提交的投標擔保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二)投標檔案未經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和加蓋公章的;
(三)投標檔案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檔案規定的期限;
(四)明顯不符合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標準要求的;
(五)投標檔案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六)不符合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招標檔案對重大偏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檔案在實質上回響招標檔案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並且補正這些遺漏或者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結果的偏差。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檔案的有效性。
評標委員會應當將細微偏差在評標報告中載明,但不得作為否決投標理由。
第三十三條 算術性錯誤修正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二)以單價(月基本費用單價、人年綜合費用、綜合費率或者平米單價)與相應計算基數(服務人月數、服務人年數、計費額或者建築面積)計算的總價與投標報價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修正投標報價。
第三十四條 異常情形是指不同投標檔案之間或者同一投標檔案出現的非正常狀況。評標委員會可依據招標檔案或者現行招標投標相關規定進行判定並作出處置。
第三十五條 初步評審中,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檔案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被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依法限制其建築工程項目投標行為,且處於限制投標期內的;
(三)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四)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五)未能對招標檔案作出實質性回響的;
(六)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檔案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七)投標聯合體未提交共同投標協定,或者提供的共同投標協定未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或者聯合體組成發生變化且在投標截止之日前未徵得招標人書面同意,或者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
(八)投標報價高於招標檔案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九)與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或者存在控股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
(十)與本工程的施工承包人或者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商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十一)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之一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應在初步評審中對投標檔案不合格情形進行判定,判定不合格的投標檔案不再進入詳細評審階段。
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七條 詳細評審是指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檔案載明的定性、定量標準,對所有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檔案進行的評審。詳細評審應當採用綜合評估法,包括投標人資信業績、監理大綱和投標報價等,綜合評估法詳見附屬檔案5。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說明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爭,並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九條 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是評標委員會在對投標檔案的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中,發現投標檔案存在含義不明確等內容或疑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內容或疑問,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投標人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檔案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完成投標檔案的全部評審工作,包括評標準備、初步評審、詳細評審、澄清說明或補正,形成評審意見和結論。
除法律、法規、本辦法和招標檔案規定的否決投標情形外,不得隨意否決投標。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推薦中標候選人,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三個。
第四十二條 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初步評審情況;
(二)詳細評審情況;
(三)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情況;
(四)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及依據;
(五)推薦中標候選人名單;
(六)其他意見或者建議。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籤字確認,如有不同意見應當在評標報告中闡明。
第四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招標檔案中規定的程式、內容、方法、標準連續完成全部評標工作。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招標人提出處理建議。發現招標檔案內容違反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招標檔案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標並向招標人說明情況。評標工作無法繼續時,經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投標人和監管部門的代表共同簽字確認,評標活動方可暫停。發生評標工作暫停情況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委員會應當共同封存全部投標檔案和評標記錄,待具備繼續評標的條件時,由原評標委員會繼續評標。
第四章 定 標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檔案載明的定標方法依法確定中標人和中標價。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前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發現異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式進行覆核,確認存在問題的,依照法定程式予以糾正。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後,應當在5日內退還所有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最遲應當在簽訂書面契約後5日內退還。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或轉為履約保證金等形式變相推遲退還保證金。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簽訂書面契約,中標人的投標報價即為契約價;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五章 監 督
第四十七條 建築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並在招標公告及公示中載明招標評標活動的監督部門。
第四十八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招標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九條 採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進行的建築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活動,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託電子監管系統依法實施監督。
第五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城市管理部門在建築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活動中的監督管理、服務管理和行政執法等行為,應當接受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察。
建築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現場應當接受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投標人認為建築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可以依法向有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有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並將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五十二條 有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建築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可以向有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築工程項目,其招標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限制或者排斥任何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評標活動。
第五十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城市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服務管理和行政執法等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增加審批事項。
(二)非法干涉招標人自主權。
(三)違法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收取費用和財物。
(四)違法從事招標代理工作。
(五)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山西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招標評標辦法》(晉建市字〔2018〕113號)同時廢止。附屬檔案:
1.項目監理人員配置要求
2.工程監理費費用構成
3.人年綜合費用方法投標報價表
4.監理報酬清單/成本加合理利潤方法投標報價表
5.綜合評估法
6.成本綜合係數
修訂信息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評標辦法》的通知
晉建市規字〔2023〕211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服務管理局,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範區管理委員會,各有關單位:現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評標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