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縣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永修縣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修縣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地區:永修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九江市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九辦字〔2016〕39號)、《九江市人民政府關於簡化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有關程式的通知》(九府廳字〔2017〕93號),制定本辦法。中央、省、市有關部門對使用中央和省、市級財政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投資項目。
(一)50萬元以上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進行公開招投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規避招標。
(二)10—50萬元(不含5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編制預算檔案初稿,再由建設單位自行從縣財政局和縣審計局聯合組建的中介機構庫中隨機抽取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工程施工發包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要求採用簡易程式,從在我縣註冊和在我縣成立了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的施工企業中產生施工企業。由代理公司提前通知邀請上述企業,告知具體開標時間、地點及相關事項,在參與企業(必須在3家及以上),採取公開搖號方式確定中標單位。工程竣工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驗收,如結算價未突破契約價的則由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作為財政付款依據;如結算價突破契約價的則由建設單位委託第三方機構出具結算審核報告,作為財政付款依據。”
(三)10萬元以下(不含)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編制預算,自行組織施工及竣工驗收、決算。工程驗收單由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作為財政付款依據。
建設過程中從屬於主項目追加的附屬工程,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簽證審批許可權辦理。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全部使用以下資金或未全部使用但以下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一)財政性資金(預算內資金、政府性基金、非稅收入資金、各類專項建設資金);
(二)中央、省、市、縣補助資金(含地方政府債券資金);
(三)政府性投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建設資金;
(四)用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借貸性資金(含國外貸款);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職責。
縣監察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過程中各有關部門的履職行為進行監督。
縣發改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論證、項目庫建設、投資計畫的編制;初步設計審查;計畫的下達、監督稽察以及綜合驗收等綜合管理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公開招投標的項目預算評審,出具項目評審報告,批覆項目招標控制建議價;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採購管理、資金撥付、財務活動監督、參與綜合驗收等工作。
縣審計局負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概算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參與綜合驗收等工作。
縣行政審批局負責項目聯審聯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節能審查、招標事項核准等事項。
縣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環保、農業、水務、人防、氣象、工信、安監、防震減災、房管、人社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項目牽頭部門負責開展前期調研,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時報批並申請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畫。
由縣委、縣政府明確項目業主單位(縣國有投資公司或各相關部門),組建項目推進工作組,通過招錄、聘用、借調等方式,引進專業人才,做到專業人做專業事,依據批准的建設規模編制設計方案、施工圖、工程量清單等有關資料,送相關職能部門審批。負責建設期的組織實施和建成後竣工驗收申報、編制工程決算送審、辦理移交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年度投資計畫
第五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制度。上年10月份項目單位將項目向歸口負責的分管副縣長報告,分管副縣長同意後向縣政府申報,縣政府組織縣發改委、縣財政局以及相關部門諮詢論證後,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安排年度計畫時,優先從項目庫中提取。
第六條 儲備項目由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前期謀劃調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並經縣行政審批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後,申請納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上年11月份由縣政府組織縣發改委、縣財政局及相關部門編制年度項目投資建議計畫(草案)。
第七條 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當遵循“立足當前、兼顧長遠”的原則,平衡“維護、償債和建設”的關係,集中資金保證重點項目,優先安排收尾竣工項目,確保續建項目,適當安排新開工項目。
第八條 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儲備庫的項目,作為新開工項目優先列入年度投資計畫。暫不符合新開工條件又確需實施的項目,作為待安排項目暫列年度投資計畫,待前期工作完成後可轉入正式年度計畫執行。
第九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由縣政府審定後,報縣四套班子會審通過。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城市建設和公益性建設項目,可根據需要採取公示、聽證會、徵詢會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上年11月份啟動來年項目征地拆遷、規劃設計、招投標等前期工作,確保來年初項目能開工建設。
第十條 縣財政局依據通過後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編制“年度資金籌措計畫”報政府審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投資總額的,須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三章 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式。
(一)審批項目建議書(已納入縣“兩辦”計畫檔案視為已完成此環節,直接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建設項目選址和規劃設計條件,用地預審(或土地出讓契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節能審查,資金籌措方案以及根據情況按規定必須完成的地震安全、水土保持、生產安全、交通安全、社會穩定風險等相關評估和審查;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同時核准招標事項;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用地批准、地勘報告等;
(五)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
(六)施工圖審查,工程規劃許可,消防、人防、安全設施設計等審查;
(七)財政評審,施工許可等。
第十二條 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一)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建設,在審批項目建議書(立項)前,應通過公示、專家評議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二)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依照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和相關的專業規範,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複雜或億元以上項目,縣行政審批局可按國家規定委託諮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後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建設內容簡單或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一般項目(含3000萬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合併編制和審批(國家、省相關要求的項目除外)。項目批准後,兩年內沒有實施的項目立項檔案自動失效,兩年後若需建設的,則由建設單位重新申請項目立項。
(四)對列入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的,應當報縣政府批准同意或轉報。
(五)縣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安監、消防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項目選址、用地預審、環評等手續。相關部門的意見是縣行政審批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項目批准後,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確定項目法人。
第十四條 項目設計。
(一)規劃方案設計。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規劃要求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的建設規模和標準進行規劃方案設計,規劃方案報規劃部門審批。
(二)初步設計。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嚴格按照批准的規劃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國家、省、市有明確要求的項目可根據相關規定依據規劃及年度計畫直接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
初步設計及概算由縣發改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並依據評審意見審批,嚴禁以估算代替概算。初步設計概算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立項)批准總投資10%以上(含10%),建設單位應重新報縣發改委核報縣政府審批。
(三)施工圖設計。建設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嚴格按照初步設計批准的內容進行施工圖設計。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對報審施工圖的真實性負責。建設單位應將施工圖審查意見報縣建設局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
設計單位應依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進行施工圖設計。建設單位應委託有資質的單位依據施工圖編制工程預算。
第十五條  項目土方調配。縣政府成立全縣土方調配領導小組,由分管城建、湖東、園區縣領導任正副組長,由湖東、園區、建設、規劃、城管、財政、審計等部門為成員,統一考慮土方調配,並將土方工程造價納入項目預算中,科學制定土方工程取土點和棄土點,儘可能做到運距最短,挖填平衡,節省財政資金。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堅持“先立項,再評審,再招標,再施工”的原則。原則上未經縣發改委批覆概算和縣財政局預算評審的項目,不得進行公開招投標,不得開工建設,不得撥付建設資金。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或預算投資,依法及時完善人防、消防、環保、安監、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經批准採用PPP、EPC方式的項目,依其特定程式辦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依法通過招投標或政府採購的方式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按財政評審後的招標控制建議價和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標依據進行招標。採用報價承諾法招標的工程,原則上下浮5%—10%作為招標要約價(市場估價項目或暫估價項目除外)。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依法做好招投標工作,未依法實行招標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項目招標事項須報縣行政審批局核准,有關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項目招投標活動全過程監督。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依據縣發改委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對工程預算進行評審,建設單位委託的編制單位對所編制的工程量清單負責,縣財政局委託的評審單位對評審的工程量清單負責,兩者核對後調整的工程量和項目特徵需記錄存檔。
第二十條 億元以上的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根據需要採取公開招標方式聘請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
第二十一條 計畫下達後,建設單位應向縣財政局報送項目進度安排和用款計畫,首次辦理資金撥付時,除需填報撥款單外,還需提交招標檔案、中標通知書、施工契約、設備購置契約、監理契約等資料。縣財政局依據進度撥付建設資金,征地拆遷資金要根據批覆估算的規模優先撥付啟動資金,最終征地拆遷安置資金以決算數為準。工程審計前,撥付資金不超過契約價款的70%,有第三方中介機構跟蹤審計的項目撥付資金不超過契約價款的80%,但契約未有明確約定必須審計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和其他資金拼盤建設的項目,其他資金應及時同比例落實到位,對其他資金落實不到位的項目,縣財政局不撥付資金。
第二十三條 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試行代理建設制度。縣行政審批局對實施代理建設制度的項目,應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時予以明確,代理建設單位應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確定。
第二十四條 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採購,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契約。項目的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契約要強化質量約束條款,明確建設單位預留費用15%尾款,待竣工驗收和質保期滿並經相關單位確認無失職行為後結清。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依法實行工程監理制。監理單位應按照契約全面負責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檢查建築材料和控制工程質量,嚴格控制計量和變更,監督建設資金和合理使用,督促施工單位按計畫落實工程進度,嚴格按照延期契約及國家規定的工期索賠處理程式和時限要求,及時辦理延期索賠審批手續,並簽署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第二十六條 建設內容調整及鑑證。項目實施中建設內容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按相關程式予以辦理。
1.單項10萬元及以下(含變更或漏項),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建設單位現場管理責任人審核,建設單位主要領導審批後實施,並形成相關會議紀要確認。
2.單項10—100萬元(不含100萬元)(含變更或漏項),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建設單位主要領導召集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進行現場核實後,由建設單位將設計變更、變更籤證、變更工程量清單及造價等報項目領導小組同意後實施,並形成相關會議紀要。
3.單項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變更或漏項的需由建設單位將設計變更、變更籤證、變更工程量清單及造價等報請縣政府常務會議批准。審批後通知施工單位組織實施,該變更部分施工完成後由施工單位在竣工結算中反映,施工單位在做竣工結算時應按原招標控制價下浮比例編制變更部分的工程造價,建設單位嚴格做好審查把關,實際變更金額以經審計的結算金額為準。因質量或安全事故的原因確需立即施工的,經監理和原設計單位同意後方可施工,並留存相關影像資料備查。
4.所有契約內項目的隱蔽工程必須留存現場施工影像資料。建設單位為影像資料收集、保存的第一責任人,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 項目後續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嚴格按照“誰批准、誰驗收”的原則執行。在各單項驗收基礎上,縣發改委根據縣政府的要求對50萬元以上重點工程項目組織綜合驗收。
(一)項目建成後,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編制竣工決算。施工單位編制的竣工結算檔案必須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審核把關並加蓋公章後方能報送。為簡化工作流程,綜合驗收與工程結算的現場核查工作合併進行。
同一建設單位在公開招標的項目主體工程建設期間同步實施的追加附屬工程、變更籤證工程以及單獨發包的其他附屬工程,如與房建工程配套的附屬市政工程、裝修工程等,不論是否招標,不論投資大小,工程完工後一律必須與公開招標的主體工程同步報送工程審計。
(二)未經綜合驗收、辦理竣工備案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轉為固定資產,財政部門不得撥付預留工程款,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國有資產登記,不動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按招標後的施工總契約總價款(含經審批的因變更籤訂的補充契約)30%預留工程款,待工程審計後,項目建設單位付款至工程審定額的90%,扣留10%作為質保金,質保期滿後予以付清。
第二十九條 堅持建管並重的原則,切實加強建成項目的運營監管,避免資源閒置浪費。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明確項目竣工後的接管單位及責任人;工程竣工後,向縣建設局、縣城管局或其他相關部門申請辦理工程驗收及移交接管手續,並將工程檔案資料報城建或相關主管部門檔案室存檔。項目接管單位在項目實施階段就應介入,避免出現項目建設和移交管理之間的“真空期”,堅決杜絕項目“有人建、無人接”的現象。在明確部門責任、制定管理辦法、細化管養措施、落實管理經費的同時,積極探索和推進市場化管理,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管養隊伍,充分吸取民間資本參與建成項目的運行管養。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整改督查機制,建設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審計報告指出的存在問題)進行整改,並由人大、監察、審計等部門負責督促檢查。
第三十一條 嚴格項目資金支付管理制度。項目資金只能支付到契約約定的單位基本賬戶,並嚴格按契約約定的各階段付款比例支付。
第三十二條 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監督工作。縣人社局按照工程項目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縣內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工作和立案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案件。推行農民工工資實名制,實行專賬核算,接受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執行應當依法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縣發改委實施全過程稽察,並在項目完成後依法依規組織對建成項目的評價管理。縣財政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財務監督。縣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縣建設、水務、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依法對項目招標投標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管。縣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對各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共同對50萬元(不含)以下政府投資項目預、結算執行情況按不低於20%的比例進行抽查。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加強工程建設領域信息檔案和信息公開制度建設及管理工作,通過政府採購加強社會中介備選庫的分類管理,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黑名單,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工程諮詢機構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諮詢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的;
(二)設計單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造成總投資超概算,情節嚴重的;
(三)施工單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圖和有關建設規定組織施工,情節嚴重的;
(四)施工單位轉包或非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五)監理單位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
(六)招標代理機構違背國家有關招標代理規定的;
(七)造價諮詢機構編制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和審核施工圖預算、工程竣工結算的誤差超5%的;
(八)建設管理代理機構違背國家有關建設管理代理規定的。
建設單位委託相關業務前應當查詢前款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黑名單,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單位,建設單位在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限制時間內不得委託其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以及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擅自修改施工圖紙、調整工程概算、擴大面積、提高標準、增大投資、增加計畫外工程的;
(二)未依法實行工程招標或非法轉包分包工程的;
(三)未依法簽訂契約實行工程監理制的;
(四)未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
(六)未提供影像資料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本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出具虛假專業審查意見的;
(二)不按有關規定撥付建設資金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四)為不具備條件的申請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
(五)其他違反本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在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招標代理等契約中約定,對相關單位的失職行為所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所造成經濟損失金額10%—30%比例予以賠償,並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依法處罰;同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在契約中約定,施工單位送審的工程結(決)算和審計部門審定的工程結(決)算誤差率超過10%時,按超出部分的5%比例分別對施工單位進行經濟處罰。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的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政府投資主體不得選擇其承擔設計、審查任務。
第三十九條 各級領導和各個單位不得違反本意見規定,干預或者變相干預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對違反本意見規定的,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個人及其直接監督管理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縣發改委會同財政建設、審計部門負責解釋。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