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縣企業集群註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永修縣企業集群註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請認真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4〕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號)、省工商局《關於在我省試行企業集群註冊登記的指導意見》(贛工商企注字〔2015〕9號)和《贛江新區集群註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贛新管發〔2019〕14號)檔案精神,為簡化住所(經營場所,下同)登記,規範集群註冊登記管理,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我縣“網際網路+”經濟發展,結合永修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集群註冊登記是指在永修縣(各園區)內,允許多戶企業(市場主體)以一家託管企業(即商務秘書公司,以下稱商務秘書公司)的住所(其住所不適用於住所承諾申報制)地址,作為各自的住所登記,並由該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組成企業集群的註冊登記模式。
集群註冊的企業是指入駐園區由商務秘書公司提供住所託管服務的各類市場主體(以下簡稱集群企業)。
商務秘書公司是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託管、物業管理、商務服務等配套服務的公司。
第三條  政府部門、其他單位或個人通過郵政、快遞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業登記的住所地址遞送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自商務秘書公司代理簽收之日起,視為已送達集群企業。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特定文書送達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商務秘書公司代理簽收遞送給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後,應立即通知集群企業。
第二章  商務秘書公司登記
第四條  商務秘書公司應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商務秘書”作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語。
第五條   商務秘書公司的經營範圍應包含以下內容: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託管、代理收發各類法律文書以及代辦相關商務託管事務,房屋及場所租賃、物業管理等服務。
第六條  商務秘書公司應具備開展集群註冊住所託管的能力,在開始運營時至少繳付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註冊資金作為公司運營資金;應當具有固定、真實、合法、安全的住所;租賃住所的,租賃期限不少於2年,且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託管的期限不得超過該租賃期限;商務秘書公司託管集群註冊企業數量應與其實繳註冊資金及住所面積相符;商務秘書公司應當與集群企業簽訂合規經營承諾書。
第七條  商務秘書公司在場地租賃契約期限內無特殊原因不允許變更住所,契約期滿後需要變更住所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業並協助集群企業通過申請換髮營業執照登記方式辦理住所變更。
商務秘書公司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已通知集群企業的情況說明。
第八條  申請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無違法(犯罪)記錄、經營異常名錄及嚴重違法失信等不良信用記錄。
第九條  商務秘書公司終止從事託管業務的,應當通知並協助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在集群企業住所變更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託管契約到期、解除後,方可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商務秘書公司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註銷登記,須向登記機關提交集群企業住所變更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託管契約到期、解除的情況說明。
第十條  商務秘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聯絡員的姓名及聯繫方式發生改變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資料修改登記。
第三章  集群企業登記
第十一條  申辦集群企業登記註冊應當委託商務秘書公司辦理,以商務秘書公司出具的住所託管證明檔案作為住所使用證明。集群企業住所地址由“商務秘書公司地址”+“(集群註冊)”方式組成。
集群企業辦理其他許可審批及登記備案時,需提交住所使用證明或場地證明的,使用商務秘書公司出具的住所託管證明滿足特定面積或布局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在園區內從事以下行業的市場主體可以適用集群註冊:
(一)通過網際網路(含移動網際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二)文化創意產業;
(三)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四)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五)適合集群註冊的健康產業;
(六)其他適合集群註冊的行業。
集群企業的經營範圍涉及註冊登記後置審批事項的,應當取得相關審批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後置審批對集群企業的住所有條件要求的,集群企業應當根據許可部門及商務秘書公司的要求辦理住所變更或者增設分支機構、增設經營場所的登記。
第十三條   以下市場主體或行業不適用集群註冊: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港澳台、外商投資企業;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
(四)經營活動涉及生產安全、食品安全、金融安全、環境安全的市場主體;
(五)涉及國務院和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行業。
第十四條  商務秘書公司住所變更的,集群企業應當在商務秘書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換髮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集群企業與商務秘書公司解除託管關係的,應當在解除託管關係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並提交解除託管關係的材料。
第四章  商務秘書公司與集群企業義務
第十六條  商務秘書公司住所變更的,應當在商務秘書公司住所變更後30日內,在原住所繼續為尚未變更至新住所的集群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
第十七條  商務秘書公司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應當訂立書面託管契約。託管契約包括以下條款:
(一)託管的期限;
(二)託管的內容;
(三)託管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託管關係的解除事由;
(五)爭議的解決途徑;
(六)契約應當約定集群企業自願委託商務秘書公司代理簽收政府部門、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
(七)商務秘書公司為集群企業提供稅務代理服務的,託管契約應明確涉稅文書籤收、記賬、申報納稅等服務內容及雙方法律責任;
(八)雙方經協商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集群企業因消費糾紛、涉嫌違法等情形,監管部門通過商務秘書公司通知其到場接受調查、調解或提供有關證據的,商務秘書公司、集群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商務秘書公司應當制定集群企業管理制度和細則。
第十九條  商務秘書公司應當建立集群企業管理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一)商務秘書公司代理集群企業辦理註冊登記、涉稅事宜及其他許可、資質、登記申請的結果及相關檔案;
(二)集群企業投資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的主體資格證明(身份證明)複印件和上述人員的聯繫方式及與集群企業約定的聯繫方式;
(三)代理涉稅事宜、代理記賬的,應有台賬及憑證;
(四)商務秘書公司與集群企業簽訂的託管契約書;
(五)商務秘書公司與集群企業定期聯繫情況記錄;
(六)其他應保存的檔案資料。
第二十條  商務秘書公司應配合監管部門對集群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商務秘書公司應當協助監管部門督促集群企業按時提交年度報告,公示企業信息,及時辦理納稅申報及其他應當辦理的事宜。
託管契約到期未續約,或商務秘書公司與集群企業提前解除託管關係的,商務秘書公司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和監管部門,其中商務秘書公司單方解除託管契約的,應同時書面通知集群企業法定代表人。
商務秘書公司發現集群企業違法線索,應當立即報告監管部門,並協助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商務秘書公司應建立季度報告制度,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屬地登記機關和監管部門書面報送履行託管義務情況、集群企業聯絡情況。
第二十二條  商務秘書公司應建立聯絡員制度,向登記機關和監管部門報備聯絡員信息,經報備的聯絡員負責與監管部門的日常聯繫工作。
第二十三條  商務秘書公司未經授權不得泄露或不當使用集群企業財務數據、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繫方式等企業及個人信息。
第二十四條  商務秘書公司應當建立本企業網站,通過網站公示本企業登記註冊信息、聯絡方式,託管的集群企業名單及其登記註冊信息、許可信息、聯絡情況等。商務秘書公司應當為登記機關和監管部門信息集中公示提供數據或數據接口。
第二十五條  商務秘書公司通過約定的聯繫方式,超過1個月無法聯絡集群企業的,應通過本企業網站公示無法聯絡的集群企業名單;超過3個月無法聯絡集群企業的,應將無法聯絡的集群企業名單書面報送登記機關和監管部門;超過6個月無法聯絡集群企業,且約定代理涉稅事宜但已超過6個月未發生申報納稅的,商務秘書公司應郵寄一次通知信函至無法聯絡的集群企業法定代表人及投資人身份證地址確認經營情況,確認結果應書面報告登記機關和監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集群企業應當配合、協助商務秘書公司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下列情形,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外,納入信用管理。登記機關根據情況可以暫停辦理商務秘書公司新設集群企業登記業務,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商務秘書公司隱瞞違法(犯罪)記錄、不良信用記錄等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取得註冊登記,或者串通集群企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註冊登記的;
(二)商務秘書公司未履行本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或備案虛假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市場主體聯絡員信息的;
(三)商務秘書公司未按本暫行辦法規定通知、協助集群企業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的;
(四)商務秘書公司建立集群企業檔案不齊全、內容不完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五)商務秘書公司連續兩個季度未按時向登記機關和監管部門報送履行義務情況、集群企業聯絡情況的;
(六)商務秘書公司未履行本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規範、隱瞞真實情況,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七)商務秘書公司不配合、不協助監管部門加強集群企業管理,或串通集群企業逃避監管的;
(八)商務秘書公司未履行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的。
第二十八條  商務秘書公司通過約定的聯繫方式超過3個月無法聯絡集群企業的,視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監管部門依法核查確認後將該集群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因無法聯絡而被監管部門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集群企業,通過變更住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不得繼續在永修登記為集群企業。
第二十九條  集群企業未按本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並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第三十條  商務秘書公司、集群企業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行政審批局負責解釋。本暫行辦法適用範圍為永修縣,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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