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市場主體集群註冊登記管理辦法

《肇慶市市場主體集群註冊登記管理辦法》已經十四屆肇慶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肇慶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10月2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市場主體集群註冊登記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肇慶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場主體集群註冊登記管理,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集群註冊登記及其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群註冊登記,是指多個市場主體以一家託管企業的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以下簡稱住所)地址,作為自己的住所登記,並由該託管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形成市場主體集群的註冊登記模式。
  本辦法所稱託管企業,是指為市場主體提供住所託管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集群企業,是指將住所設在託管企業的住所,並由該託管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的市場主體。
  本辦法所稱住所託管服務,是指以託管企業與集群企業簽訂的託管契約為依據,託管企業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並代理收發集群企業的法律文書、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住所聯絡服務活動。
  第四條 政府部門、其他單位或個人通過郵政、快遞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業登記的住所地址遞送集群企業的法律文書、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自託管企業代理簽收之日起,視為已送達集群企業。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特定文書送達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託管企業登記
  第五條在本市登記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認定的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等創業孵化載體建設運營企業,可以申請從事住所託管服務。
  第六條 申請從事住所託管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供住所託管服務的住所須有明確的可供送達文書的地址,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房屋用途不屬於住宅。場地為租賃的,租賃期限自申請之日起不少於2年;
  (二)申請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近3年無嚴重失信行為、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三)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曾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或經營個體工商戶的,在其任職(經營)期間該企業(個體工商戶)近3年未曾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七條 企業從事住所託管服務,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辦理設立登記或經營範圍變更登記,獲得“商務秘書服務”的經營範圍:
  (一)辦理企業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所需的法定材料。申請增設“商務秘書服務”經營範圍登記的,還需提交住所使用相關檔案;
  (二)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和託管企業秘書的姓名及聯繫方式申報表;
  (三)申請人簽署的承諾書,承諾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並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
  (四)創業孵化載體建設運營企業提供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認定為企業孵化載體的檔案。
  第八條 託管企業變更住所的,應當在申請住所變更登記前30日通知集群企業,並協助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託管企業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已通知集群企業的情況說明。
  第九條 託管企業終止住所託管業務的,應當通知並協助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在集群企業住所變更或註銷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託管契約到期、解除後,方可辦理經營範圍變更或註銷登記。
  託管企業終止住所託管業務,辦理經營範圍變更或註銷登記的,須向登記機關提交集群企業住所變更或註銷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託管契約到期、解除的情況說明。
第三章 集群企業登記
  第十條 集群企業辦理住所登記,應當提交與託管企業簽訂的託管契約及託管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作為住所使用相關檔案。
  登記機關在集群企業營業執照住所欄後加注“(集群註冊)”字樣。
  第十一條 下列市場主體不得申請登記為集群企業:
  (一)經營範圍涉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企業登記前置審批目錄所列事項的;
  (二)從事生產加工、餐飲服務、旅行社、娛樂服務、網咖、物流、倉儲等行業以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定經營場所方能開展經營活動的行業;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託管企業住所變更的,集群企業應當在託管企業完成住所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完成住所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集群企業與託管企業解除住所託管關係,應當在解除託管關係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第四章 託管企業、集群企業責任及義務
  第十四條 託管企業住所變更的,應當在託管企業完成住所變更登記後30日內,在原住所繼續為尚未變更至新住所的集群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
  第十五條 託管企業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應當訂立書面託管契約。託管契約應當約定託管企業與集群企業雙方的聯繫方式,約定集群企業自願委託並授權託管企業代理簽收政府部門、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法律文書、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託管企業為集群企業提供市場主體登記及其他許可、資質、登記申請代理代辦服務的,託管契約應明確服務內容及雙方法律責任。
  託管企業代理簽收遞送給集群企業的法律文書、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後,應立即通知集群企業。
  第十六條 託管企業應建立秘書制度,秘書負責與登記機關、許可審批機關、監管部門等的日常聯繫工作。
  第十七條 託管企業應當制定集群企業管理制度,並建立集群企業管理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一)託管企業與集群企業簽訂的託管契約書;
  (二)託管企業代理集群企業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及其他許可、資質、登記申請的結果及相關檔案;
  (三)集群企業投資人(經營者)、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的主體資格證明(身份證明)複印件及聯繫方式;
  (四)代理稅務、代理記賬的,應有台賬及憑證;
  (五)託管企業與集群企業定期聯繫情況記錄;
  (六)其他應保存的檔案資料。
  第十八條 託管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監管部門對集群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託管企業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告知並督促集群企業按時提交年度報告、公示企業信息,及時辦理稅務申報及其他應當辦理的許可。
  託管企業發現集群企業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住所變更或註銷登記的,及時書面告知登記機關。
  託管企業發現集群企業違法線索,應當立即通報監管部門,並協助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託管企業除按規定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法提供相關信息或得到授權外,不得泄露或不當使用集群企業財務數據、企業相關人員的身份證件號碼、住所、聯繫方式等企業及個人信息。
  第二十條 託管企業應當通過本企業網站公示企業登記註冊信息、聯繫方式,託管的集群企業名單及其登記註冊信息、許可信息、聯絡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 集群企業發現託管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告知變更住所或終止住所託管業務的,及時書面告知登記機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託管企業隱瞞違法犯罪記錄、不良信用記錄等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市場主體登記,或者串通集群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外,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暫停辦理新設集群企業登記業務,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託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未建立集群企業管理檔案或檔案不齊全、內容不完整,未在企業網站公示相關信息或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規範、隱瞞真實情況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條 集群企業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住所變更或註銷登記的,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託管企業通過約定的聯繫方式,超過3個月無法聯絡集群企業的,應當在本企業網站公示無法聯絡的集群企業名單並書面告知登記機關,登記機關可以根據規定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異常狀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本辦法規定,制定集群註冊相關住所登記材料規範和文書格式。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1月30日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解讀

 2022年10月20日,肇慶市政府印發《肇慶市市場主體集群註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精神,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降低小微企業創業成本,進一步提高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支持創客空間、眾創空間、創業孵化器等各類創業創新載體發展,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等檔案。
  三、主要內容
  《肇慶市市場主體集群註冊登記管理辦法》在《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和《肇慶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關於“一址多照”相關規定的基礎上,以住所(經營場所)託管方式,形成市場主體集群的註冊登記模式,為企業以“一址多照”方式辦理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提供一種更便利的選擇。本辦法共二十六條,分設六章,分別為“總則”“託管企業登記”“集群企業登記”“託管企業、集群企業責任及義務”“監督管理”及“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及集群註冊登記的定義。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集群註冊登記及其管理,並對“集群註冊登記”“託管企業”“集群企業”“住所託管服務”的內涵進行明確規定。
  (二)明確“託管企業”的登記要求。《辦法》規定了託管企業的企業類型、條件及申請材料的具體要求。企業從事住所託管服務,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或經營範圍變更登記,獲得“商務秘書服務”的經營範圍。
  (三)明確“集群企業”登記的要求。《辦法》規定了集群企業登記僅需提交託管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及託管契約複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檔案,並列出集群企業經營項目的負面清單,凡屬從事負面清單內的經營項目的,不得以集群註冊的方式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四)明確“託管企業”與“集群企業”的責任及義務。強調“託管契約”是聯繫託管企業與集群企業紐帶,規定託管契約應具備的內容及要求。《辦法》規定託管企業應當建立秘書制度、制定集群企業管理制度、建立集群企業管理檔案、公示託管的集群企業登記註冊信息及配合監管部門對集群企業進行監督等。
  (五)強調對託管企業、集群企業的監督管理。本辦法針對集群登記的特點,對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定變更住所、終止託管業務等行為依法作出處罰。同時,要求登記機關對託管企業及集群企業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責任的行為依法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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