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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群註冊,是指以一個企業的住所地址,作為多個入駐企業的住所登記,並由該企業提供住所及託管期間商務代理代辦服務,組成企業集群的登記註冊模式。
本辦法所稱託管企業,是指在河源市註冊的,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為入駐企業提供住所及提供代收法律文書、信函、郵件等商務代理代辦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集群企業,是指以託管企業的地址作為住所登記,並由託管企業代收法律文書、信函、郵件等商務代理代辦服務的企業。
第三條 託管企業與集群企業應當訂立商務代理代辦服務契約。契約約定託管企業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代收法律文書、信函、郵件等商務代理代辦服務,還可依需求約定代辦相關證照、代繳相關費用等內容。
通過郵政、快遞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給集群企業的法律文書、信函、郵件等物品,自託管企業代理簽收之日起,視為已送達集群企業。託管企業應按照契約約定的集群企業聯繫方式及時將法律文書、信函、郵件等物品交付或通知集群企業領取。
第二章 託管企業登記
第四條 註冊地在本市的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經縣(區)級以上部門認定的創新創業載體建設運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請從事住所託管服務。
申請從事住所託管服務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提供託管服務的住所須在本市內,有明確的可供送達文書的地址,具備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所,並擁有合法的使用權;
(二)申請企業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經營異常名錄;企業投資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未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等失信範圍的。
第五條 從事住所託管服務,應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檔案:
(一)符合《商事登記提交材料規範》和《商事登記申請文書規範》要求登記註冊所需的檔案;
(二)使用自有房產的,應當出示不動產權證或房屋產權證;使用非自有房產的,應當經房屋產權人同意該場所從事企業住所託管服務,並提交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定或者無償使用證明;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作為使用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和託管企業聯絡員的姓名及聯繫方式信息表;
(四)申請人簽署的承諾書,承諾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遵守本規定有關規定及行業規程;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登記機關核准並核發“集群企業住所託管服務”經營範圍的營業執照。
第六條 託管企業變更住所或者終止從事託管業務的,應當通知並協助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在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後,方可辦理住所的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第三章 集群企業登記
第七條 集群企業憑與託管企業簽訂的商務代理代辦服務契約和加蓋託管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辦理登記註冊。登記機關在集群企業營業執照住所後加注“(集群註冊)”字樣。
第八條 下列市場主體不得申請登記為集群企業:
(一)經營範圍涉及《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中所列事項的企業;
(二)從事生產加工(不含籌建期企業)、餐飲服務、旅館業、娛樂服務、網咖、藥品、醫療器械、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等需要特定經營場所方能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
(三)從事擔保、小額貸款的企業。
第九條 集群企業在河源市範圍內增設經營場所,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住所中加注“(集群註冊、一照多址)”。
第十條 託管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集群企業應當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一)企業住所變更的;
(二)企業被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繫被列入異常名錄的;
(四)企業住所被列入政府公告徵收、拆遷的。
第十一條 集群企業與託管企業解除託管關係,應當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第四章 託管企業與集群企業義務
第十二條 託管企業應當健全組織機構,具有與從事集群註冊等商務代理代辦服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工作制度,並建立集群企業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一)託管企業代理集群企業辦理工商登記、行政許可、資質等登記申請的結果及相關檔案;
(二)經核查與原件一致的集群企業投資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的主體資格證明(身份證件)複印件、聯繫電話及與集群企業約定的聯繫方式;
(三)託管企業與集群企業簽訂的商務代理代辦服務契約;
(四)其他應保存的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託管企業應當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除按規定向行政、法務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外,託管企業不得泄露或未經授權不當使用集群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理等人的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條 託管企業應當在住所公眾可查看的醒目位置設定公示欄,公開入駐的集群企業名稱。
託管企業有企業網站或公眾微信號等信息平台的,可以在信息平台上公示入駐集群企業法定可公示的信息。
第十五條 託管企業應當加強對集群企業的服務管理,配合監管部門對集群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託管企業發現集群企業通過約定方式無法聯絡或經營異常的,應當立即通報監管部門,並協助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託管企業與集群企業解除託管關係,應當書面向登記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集群企業應當配合、協助託管企業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集群企業、託管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一)未依法履行年度報告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
(二)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
第十九條 託管企業有下列情形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登記機關根據情況可以暫停辦理新設集群企業登記業務;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商事登記,或者串通集群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未履行義務的或者未按本辦法規定通知、協助集群企業辦理相關登記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情形。
第二十條 集群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處理並納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集群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進行處理:
(一)集群企業與託管企業解除託管關係,未辦理住所變更或註銷登記的;
(二)集群企業與託管企業未解除託管關係,自行搬離原登記住所,未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的;
(三)集群企業在本市範圍內增設的經營場所未辦理登記的。
第二十二條 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未進行納稅申報的集群企業,由登記機關、稅務部門依法進行清理。
第二十三條 託管企業、集群企業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在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工業園、科技園、產業園、孵化器、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等園區內或者高校、市級以上科研單位範圍內,從事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的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印發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河源市企業集群註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6日
解讀
一、制定背景
住所登記管理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2017年1月1日我市實施的《河源市商事主體住所登記暫行辦法》,明確對“多個商事主體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記為住所”進行“一址多照”登記。從目前實施的情況來看,隨著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投資創業熱情的高漲,創客空間、眾創空間、創業孵化器等各類創新創業載體出現,“一址多照”登記已不能滿足現實的發展需要,住所(經營場所)資源日益成為投資創業的制約因素之一。為釋放住所資源,進一步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簡化登記手續、降低市場準入制度性成本,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暫行辦法。
二、制定依據
《河源市商事主體住所登記暫行辦法》(河府〔2016〕68號)。
三、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主要內容有六個部分,分別為總則、託管企業登記、集群企業登記、託管企業與集群企業義務、監管管理、附則共六章26條內容。
第一章總則共3條。主要是制定的目的、依據,明確集群註冊、託管企業、集群企業的含義。
第二章託管企業登記共3條。主要是從事住所託管服務的企業所需具備的條件、申請設立登記提交的材料及託管企業辦理變更、註銷的情形。
第三章集群企業登記共5條。主要是集群企業登記註冊提交的材料、限制集群企業申請的市場主體負面清單、集群企業增設經營場所的登記以及集群企業應當辦理變更、註銷的情形。
第四章託管企業與集群企業義務共6條。主要包括託管企業、集群企業從準入至退出整個經營過程中應當履行的責任、義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共6條。主要是託管企業、集群企業未按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或違法行為,登記機關及相關部門可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附則共3條。主要是明確可參照執行《暫行辦法》從事託管服務的相關機構、解釋權的部門及確定《暫行辦法》的施行時間、有效期。
四、徵求意見情況
起草單位市工商局已徵求並部分採納了15個相關單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五、審查情況
已經市法制局審查(河法函〔2018〕169號),並經七屆3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