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礦業權審批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河源市礦業權審批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是一份由河源市自然資源局制定的管理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礦業權審批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5日
  • 發布單位:河源市自然資源局
檔案內容,政策解讀,

檔案內容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河源市礦業權審批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河源市自然資源局
2020年6月15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市礦業權審批登記管理,促進我市礦業經濟高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4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礦業權申請資料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5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礦產資源開採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6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完善礦產資源開採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2號)等相關法律、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礦業權管理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審批登記
(一)設定要求
堅持政府主導、科學發展的原則;執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科學合理設定與集約節約開發利用,遵循生態環境要求;礦業權範圍與各類限制禁止開採區不重疊,走綠色礦山發展之路;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經濟發展規劃的原則;保障各方合法權利。
新立申請辦理建築石料採礦權,應符合省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給我市的採石場控制性指標。
在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生態公益林林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湖泊周邊、文物古蹟所在地、地質遺蹟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嚴控區等區域內,原則上禁止新設立礦業權,原有礦業權逐步退出,並進行生態環境恢復治理。
礦山設計開採規模原則上應與礦區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不可大礦小開,一礦多開,採礦權出讓契約中應明確按綠色礦山建設要求進行建設。
支持鼓勵科學合理利用已有舊石口和礦山工業場地毗鄰區域資源,推行“礦地統籌,先礦後地”的開發模式,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重新出讓採礦權。
採礦權競得人應與組織實施採礦權出讓的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出讓契約,按規定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和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護基金等。
(二)礦業權的登記發證許可權
1.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勘查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
(1)省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委託下放的礦業權新立、延續、變更、保留、註銷、轉讓手續審批登記(不含跨地級市的項目);
(2)礦山生產規模或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普通建築材料的砂(不含河道采砂)、粘土、陶瓷土;
(3)礦山年生產規模30萬立方米以上(含)的建築石料;
(4)礦山生產規模或資源儲量規模為大、中型的其他非金屬礦種;
(5)河源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區)的採礦權新立、延續、變更、註銷、轉讓審批登記。
2.由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以下採礦許可證
(1)礦山生產規模或資源儲量規模為中、小型的普通建築材料的砂(不含河道采砂)、粘土、陶瓷土;
(2)礦山年生產規模為30萬立方米以下的建築石料;
(3)礦山生產規模或資源儲量規模為小型的其他非金屬礦種。
限制年生產規模10萬立方米以下建築石料採石場,因民生、應急確需開採的,由縣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方可登記並頒發採礦許可證。
下放實施管理的礦產原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採礦許可證的,在辦理採礦權延續、變更、註銷登記時,由申請人直接向所在地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縣級頒發採礦許可證後應由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縣人民政府備案。
(三)新立採礦權審批登記。由縣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採礦權出讓年度計畫方案並報縣政府批准。經批准列入年度出讓計畫的擬新立採礦權,由縣自然資源局編制採礦權出讓設定方案並徵求礦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級生態環境、林業、水務、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意見(相關主管部門核查意見須明確同意或不同意)。屬縣級發證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託同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施採礦權出讓的相關工作;屬市級登記發證的,由縣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委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施採礦權出讓的相關工作。
(四)採礦權延續登記。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滿,採礦權人申請繼續採礦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核查並審批登記同級發證採礦權。市級審批登記的礦業權,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核查情況報送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
(五)採礦權變更登記。採礦權人申請採礦變更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核查,並審批登記同級發證採礦權。市級審批登記的礦業權,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核查情況報送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辦理採礦許可證變更登記,申請材料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1.按規定可變更礦區範圍的;
2.變更主要開採礦種的;
3.變更開採方式的;
4.採礦權人變更名稱的;
5.經依法批准轉讓採礦權的。
(六)採礦權註銷登記。採礦權人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主動提出關閉礦山申請和辦理採礦許可證註銷手續。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核查並驗收、審批同級發證採礦權。市級審批登記的礦業權,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核查情況報送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審批。
屬於政策性關閉的採礦權,按《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礦產資源開採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七)增列礦種及增加儲量審批登記。採礦權人在開採過程中,發現礦區範圍內涉及多個礦種或可回收利用的礦石,可進行資源儲量核實,經評審備案後由縣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查並審批登記本級發證採礦權;屬上級審批登記的,由縣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核查情況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批登記。相關審批登記機關應按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比照協定出讓方式進行變更登記。
(八)探礦權審批登記。市級負責審批登記的探礦權延續、變更、保留和註銷,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監督管理
(九)頒發採礦許可證後,應當告知礦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並抄送本級生態環境、公安、應急管理、水務、林業、稅務、市場監督等相關部門。礦業權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行政職能加強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行為的監督管理,在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過程中,有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取水許可、林地占用、安全生產、民爆物品管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法律法規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原發證機關對違法違規勘查開採行為,依法予以查處並在勘查開採信息公示中列入異常名錄。三年內未移出異常名錄的礦業權人應依法予以禁入。
(十)屬地管理部門監督礦山企業按《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及《國土部關於印發<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6號)等有關檔案要求做好年度儲量動態監測和勘查開採信息公示工作。礦山儲量年報需由第三方技術單位出具審查意見,經評審備案的儲量年報可作為申請延續的材料依據。
(十一)加強綠色礦山建設。各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轄區綠色礦山名錄,列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企業應繼續開展綠色礦山建設任務,保持相關指標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是綠色礦山建設的監管主體,會同本級財政、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負責綠色礦山的日常管理,每年度組織一次綠色礦山評估工作,並將有關情況上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礦山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綠色礦山建設不達標等情形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轄區內礦山企業限期整改,拒不執行的,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十二)礦業權人按審查通過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確定設立、計提及使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及繳交土地復墾費。採礦權人應當定期向礦山所在地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的情況。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礦業權人,市、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勘查開採信息公示中列入異常名錄,由縣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其限期整改,拒不執行的,不受理其礦業權業務申請。
(十三)採礦權礦產資源儲量核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採礦權評估等工作,需要第三方技術服務的,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年度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納入部門年度經費預算。實行第三方技術服務誠信“紅黑榜”機制,規範保障礦業權領域技術服務正常秩序。
三、法律責任
(十四)礦業權申請人對其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礦業權登記的,一經發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在礦產資源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四、其他規定
(十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印發河源市進一步規範礦業權申報工作指引的通知》(河府辦〔2012〕20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期間,如與國家和省出台的新規定相牴觸的,應相應修訂,未及時修訂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保障我市礦產開發利用秩序持續健康發展,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行為,促進礦產資源管理和服務水平全面提升,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礦業發展理念,增強礦山企業建設綠色礦山的意識和能力,協調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的關係,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山土地復墾,促進我市礦產開發利用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一)《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
(二)《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
(三)《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四)《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4號)。
(五)《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礦業權申請資料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5號)。
(六)《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礦產資源開採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6號)。
(七)《廣東省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完善礦產資源開採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省自然資規字〔2019〕2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由文本、附屬檔案兩部分組成,文本分四章十六條,主要內容。
(一)第一章審批登記。明確礦業權設定原則;審批登記要求;市、縣級發證許可權;新立採礦權申請、登記和材料要求,採礦權延續、變更、關閉註銷、增列礦種及增加儲量登記要求,探礦權審批登記要求。
(二)第二章監督管理。明確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要求、建設綠色礦山的要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監督責任主體和要求、礦業權出讓相關評審評估工作要求。
(三)第三章法律責任。明確了礦業權人對申請資料真實性負責和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四)第四章其他要求。本辦法施行期間,如與國家和省出台的新規定相牴觸的,應相應修訂,未及時修訂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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