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辦法

《江西省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辦法(試行)》是為進一步提升全省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查詢審批工作效率和質量,有效保護重要礦產資源,保障重點建設項目順利推進,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服務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0〕7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月9日,江西省自然資源廳發布《江西省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9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營商環境最佳化升級“一號改革工程”的意見》(贛發〔2022〕5號)等檔案精神,有效保護礦產資源,進一步提升全省壓覆礦產資源查詢審批工作效率和質量,保障重點建設項目順利推進,省廳制定了《江西省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1月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全省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查詢審批工作效率和質量,有效保護重要礦產資源,保障重點建設項目順利推進,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服務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0〕7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建設項目包括單獨選址項目和區域評估項目(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新增建設用地項目)。
第三條 壓覆礦產資源是指建設項目實施後,導致壓覆範圍內不能勘查開採的已查明礦產資源。
已查明礦產資源是指經地質勘查工作並評審備案的,以及財政出資勘查經過評審驗收的礦產資源。
本辦法所指重要礦產資源包括《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34種礦產和我省5種優勢礦產共39種礦產(見附屬檔案1)。39種之外的稱之為非重要礦產資源。
第二章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查詢評估
第四條 建設項目單位可就近到縣級及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政務服務大廳,通過“江西省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業務管理系統”進行“一站式”查詢(查詢服務指南見附屬檔案2),獲取“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查詢結果”。經查詢,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應首先考慮調整最佳化選址方案,統籌兼顧礦產資源保護和項目建設,避免壓覆或儘量少壓覆重要礦產資源。
第五條 建設項目查詢範圍內無礦業權、上表礦區、規劃區和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的,建設項目單位可憑“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查詢結果”直接辦理用地手續。除此之外,均需開展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估工作。
其中,上表礦區:是指列入《江西省礦產資源儲量表》的礦區。
規劃區:是指《江西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中落實的能源資源基地、國家規劃礦區、戰略性礦產資源保護區,規劃的重點勘查區、勘查規劃區、重點開採區、開採規劃區等區域。
第六條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編制《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且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評估範圍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建設項目安全保護要求確定,無行業規定的,一般按建設項目用地邊界外擴100米。
第七條 壓覆礦產資源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就近到縣級及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政務服務大廳,將申請材料通過“江西省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業務管理系統”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第八條 建設項目評估區範圍內涉及省級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的,視具體情況分類處置:
(一)已結題無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的項目,視同空白地。
(二)已結題有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的項目,按上表礦區處理。
(三)正在實施的項目,應開展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估。
第三章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
第九條 未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建設項目不得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確需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應履行審批手續,批准後才能壓覆。
煉焦用煤、富鐵礦、鉻鐵礦、富銅礦、鎢、錫、銻、稀土、鉬、鈮鉭、鉀鹽、金剛石等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礦區原則上不得壓覆,但國務院批准的或國務院組成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批准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含下放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設項目)除外。
第十條 區域評估項目在取得壓覆礦產資源批覆檔案後,評估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不須再辦理單個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已批准建設項目壓覆的礦產資源,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設立礦業權。
第十二條 擬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範圍與已審批的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範圍存在重疊的,僅評估新增壓覆範圍內的資源量。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為不壓覆礦產資源:
(一)壓覆埋深大於1200米礦產地的;
(二)經第三方評估機構論證並取得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批准後,建設項目壓覆範圍與礦業權範圍重疊但不影響正常勘查、開採礦產資源,且建設項目法人與礦業權人簽訂了互保協定的;
(三)擬建建築物保護等級為Ⅲ、Ⅳ級,由具有乙級以上礦山設計資質的單位出具不影響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論證意見,同時建設單位書面承諾不干涉礦業權設定的。
第四章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
第十四條 壓覆以下礦產資源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報自然資源部審批:
(一)壓覆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的;
(二)壓覆《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34個礦種(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除外)累計查明資源量數量達大型礦區規模以上的,或單個礦區查明資源量規模達到大型並且壓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五條 除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以外的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應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的,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並將壓覆結果函告項目建設單位。
涉及建設項目跨設區市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並將壓覆結果函告項目建設單位。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必須提供的材料
1.項目建設單位出具的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申請函;
2.建設項目經審批(核准、備案)的立項檔案;
3.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查詢結果;
4.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信息表;
5.經儲量評審機構組織評審的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及評審意見。
(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視情,可能需要提供的材料
1.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簽署的壓礦補償意向協定書或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出具的做好壓礦補償協調工作的承諾書(如需);
2.設區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壓覆礦產地的資源儲量的意見(如需);
3.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簽署的互保全全協定、具有資質單位出具的論證意見和擬建工程轄區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如需);
4.建設項目範圍內涉及省級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進展說明(如需)。
第十八條 礦山企業在本礦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不需審批。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需壓覆礦業權的,建設單位應與礦業權人簽訂同意壓覆協定,按照“政府主導、業主配合、平等協商、依法解決”的原則協商補償相關事宜。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涉及礦業權的,經審批通過後項目所在地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督促相關礦業權人及時辦理礦業權範圍變更或註銷手續。
建設項目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涉及礦業權的,在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簽訂補償協定後,按照發證許可權礦業權人應及時辦理礦業權範圍變更或註銷手續。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壓覆礦產資源,尤其是所涉及礦業權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批覆檔案的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前一個月,經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及評估範圍、所壓覆礦產資源、礦業權設定均無變化”書面意見,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批覆有效期可順延一年。除此之外,須重新辦理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查詢系統資料庫動態更新機制,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更新查詢系統資料庫中的礦業權、上表礦區、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和已批准擬公開出讓礦業權信息,確保查詢系統資料庫登記的信息有效正確。
第二十三條 在用地預審階段,涉及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項目,可憑建設單位已與礦業權人就壓礦補償問題進行協商的說明、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做好壓覆礦產資源補償協調工作承諾等材料,先行辦理用地預審手續,但在用地報批前應補全壓覆礦產資源補償協定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對未簽訂補償協定、未辦理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手續的建設項目,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不予轉發(或下發)用地批覆,市、縣不得供地。
第二十五條 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保障重點建設項目順利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此前印發的相關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管理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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