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審批服務指南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審批服務指南》由國土資源部編制。該指南適用於屬國土資源部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礦產資源)的申請和辦理。

該指南於2017年4月6日由國土資源部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審批服務指南
  • 發布機構:國土資源部
適用範圍,項目信息,事項審查類型,審批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審批數量,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清單,申請材料提交,申請接收,辦理基本流程,接收報件受理,部內審批,辦理批覆,辦理方式,辦結時限,收費依據標準,審批結果,結果送達,權利義務,申請人權利,申請人義務,諮詢途徑,監督投訴渠道,辦公地址時間,公開查詢,申請材料示範,

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屬國土資源部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礦產資源)的申請和辦理。具體範圍如下:
(一)壓覆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
(二)壓覆《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礦種(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除外)累計查明資源儲量數量達大型礦區規模以上的或礦區查明資源儲量規模達到大型並且壓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符合上款的煉焦用煤、富鐵礦、鉻鐵礦、富銅礦、鎢、錫、銻、稀土、鉬、鈮鉭、鉀鹽、金剛石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礦區原則上不得壓覆,但國務院批准的或國務院組成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批准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除外。

項目信息

(一)項目名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審批
(二)子項名稱: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審批
(三)審批類別:行政許可
(四)項目編碼:12001

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審批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三條: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採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前,必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情況,並在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報請審批時附具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證明。
(三)《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
(四)《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提高審批效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77號)。

受理機構

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

決定機構

國土資源部

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申請人為負責相關建設項目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申請經辦人須為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二)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准:
1.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申請屬於部職權範圍;(國土資發〔2010〕137號第二條、第三條)
2.申請人和經辦人符合法定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第二十九條);
3.屬於國土資發〔2010〕137號規定辦理壓覆審批的情形;(國土資發〔2010〕137號第二條、第三條)
4.申請材料符合國土資發〔2010〕137號、國土資發〔2012〕77號相關規定要求;
5.與壓覆登記相關的其它條件。

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原件/複印件
份數
紙質/電子
要求
必需報送的材料
1
建設單位關於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申請函及經辦人委託代理書
原件
1
紙質
1.完整、清晰,簽章齊全、有效。
要求
2.內容符合國土資發〔2010〕137號、國土資發〔2012〕77號相關規定和要求。
2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意見
原件
5
紙質
3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不可避免性論證材料
原件
1
紙質
4
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全套)及評審備案證明
原件
1
紙質、電子
5
與壓覆相關的其它材料
-
-
-
-
建設項目壓覆已設定礦業權礦產資源的,還應報送以下證明材料:
1
建設單位與被壓覆礦業權人簽訂的協定或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解決壓覆相關事宜的承諾
原件
1
紙質
1.完整、清晰,簽章齊全、有效。
2.內容符合國土資發〔2010〕137號、國土資發〔2012〕77號相關規定要求。
2
被壓覆礦業權人有效期內的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複印件
複印件
1
紙質
清晰,有效

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通過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視窗報送方式提交材料。
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辦理的,應提交單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證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書面委託書(原件1份,加蓋單位公章)和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

申請接收

(一)視窗接收: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內大街64號)。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內大街64號 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 郵編:100812

辦理基本流程

接收報件受理

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視窗接收申請人報送的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申請材料。申請事項屬於我部受理範圍、申請經辦人符合法定條件、報送材料要件齊全的或當場可進行補正的,應予以接收並當場出具接收單,當日送相關司局。
國土資源部相關司局進行申請受理審查,應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是否受理,或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再進行一次補充修改,經一次補正、一次補充修改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補充修改期間受理審查程式中止,未在規定期限(自接到通知起,補正、補充修改各10日)內提交補正或補充修改材料的,受理程式自行終止,報件由政務大廳退回申請人。

部內審批

國土資源部相關司局對申請材料各要件內容進行合規性審查,在20個工作日內,符合審批條件的,予以批覆,出具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礦產資源)批覆檔案;需補充修改有關申請材料或說明有關問題的,書面告知申請人,經補充說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覆,書面告知申請人。補充說明期間審批程式中止,未在規定期限(自接到通知起10日)內提交補充說明材料的,壓覆審批程式自行終止,報件由政務大廳退回申請人。

辦理批覆

部領導簽發檔案後,10個工作日內印發批覆檔案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通知申請人。
審批流程圖附後。

辦理方式

一般程式。

辦結時限

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收費依據標準

不收費。

審批結果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礦產資源)批覆檔案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結果送達

部領導簽發檔案後,10個工作日內印發批覆檔案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由政務大廳通知申請人領取結果,並傳送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權利義務

申請人權利

1.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我部職權範圍內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行政許可格式文書等,有權要求我部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和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我部法定職權範圍內,申請人有權向我部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並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定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同時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申請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我部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時,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請材料的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者申請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補正要求補正全部申請材料後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說明延長期限的理由並在法定的延長期限內作出決定。
5.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我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頒發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加蓋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申請人義務

1.申請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按照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定條件和我部關於申請文本的規範性要求,如實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申請人取得我部行政許可後,應當依法從事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我部行政許可決定對申請人從事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所規定的義務。
3.申請人取得我部行政許可後,需要對行政許可的內容進行變更的,應當向我部提出變更申請,經我部同意後方可作出變更。
4.我部對申請人取得我部行政許可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申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5.申請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諮詢途徑

(一)視窗、信函諮詢: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
(二)電話諮詢
(三)電子郵件諮詢

監督投訴渠道

(一)電話
(二)信箱

辦公地址時間

(一)辦公地址: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內大街64號)
(二)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後(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可通過電話、網站查詢審批狀態和結果。

申請材料示範

(一)壓覆重要礦床(礦產資源)申請函
(二)壓覆礦床(礦產資源)不可避免性論證材料
(三)壓覆重要礦床(礦產資源)評估報告
(四)壓覆重要礦床(礦產資源)初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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