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

發布於2001年10月29日的政府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
  • 發布文號:湘政辦發[2001]52號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二0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 類別:政府條令
政辦發[2001]52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規範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及國土資源部的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省內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查、審批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油管線、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的(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必須覆行壓覆礦產資源審查、審批手續。
二、壓履礦產資源是指因建設項目實施後導致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但是建設項目工程範圍與礦區範圍重疊而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開採的,或者所壓覆的礦產資源為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且未設立礦業權的,視為未壓履礦產資源。
三、重要礦產資源是指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礦產資源和《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中列出的34種礦產的礦床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四、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必須向省國土資源廳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採情況,未壓覆礦產資源的,由省國土資源廳出具未壓履礦產資源的證明檔案。需要壓覆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壓覆礦產資源所在地的市、州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經具有地質勘查資格的單位進行壓覆礦產資源評估,並提交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其中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由省國土資源要審查後報國土資源部批准,壓履非重要礦產資源的,由市、州國土資源局審查報報省國土資源廳批准。
五、經批准可壓覆礦產資源的建設項目,在其範圍內設定有採礦權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與採礦權人簽訂補償協定並報批准壓覆的部門備案,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採礦權人應及時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應的礦區範圍變更手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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