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

《山東省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是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重要礦產資源,進一步規範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
  • 發布省份:山東省
  • 領域:資源管理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第三章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程式,第四章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補償,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和市、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確定的城鎮新增建設用地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審批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重要礦產資源是指《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34個礦種及本省優勢礦產(附屬檔案1)。
本辦法中的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是指經地質勘查工作發現並經評審備案的重要礦產資源。
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是指在當前技術經濟條件下,因建設項目實施後導致其壓覆區內已查明的重要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
第四條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章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

第五條單獨選址建設項目選址前,建設單位應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詢擬建項目所在區域的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分布和礦業權設定情況(附屬檔案二)。經查 詢,建設項目壓覆範圍內有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應調整選址方案,不能另行選址的,要統籌兼顧礦產資源的保護和項目建設,避免壓覆或者儘量少壓覆 重要礦產資源。
第六條市、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修改調整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編制階段應當根據當地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儲量分布狀 況和礦產資源規劃情況,充分考慮城鎮建設發展和保護重要礦產資源的關係,合理確定城鎮發展方向、新增城鎮建設用地布局和合理確定城鎮規劃區。
第七條建設項目壓覆範圍或者城鎮規劃區內有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或者規劃編制單位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或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編寫提綱見附屬檔案三),提交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
第八條未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單位不得壓覆已查明的重要礦產資源。確需壓覆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的,應履行審批程式,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手續。
煉焦用煤、富鐵礦、稀土、鉬、鉀鹽、金剛石等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礦區原則上不得壓覆,但國務院批准的或者國務院組成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批准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除外。
第九條已批准建設項目壓覆的重要礦產資源,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設立礦業權。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不作壓覆處理,不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手續:
(一)經論證,建設項目壓覆範圍或者規劃區與礦業權範圍重疊但不影響正常勘查、開採重要礦產資源的;
(二)被壓覆的重要礦產資源暫不開採,將來開採時採用先進的開採方法,編制開採技術方案,經論證、批准後實施,不影響建設項目正常運行的,並且建設項目法人與礦業權人簽訂了有關協定的;
(三)礦山企業在本礦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且不影響其他礦業權人勘查、開採的。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壓覆範圍或者規劃區內無礦業權設定、無查明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縣、市兩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詢後,將查詢表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項目用地須報國務院審批的,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壓覆範圍確定和資源儲量估算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規程要求。

第三章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程式

第十三條壓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礦產資源,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報國土資源部審批:
(一)壓覆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的;
(二)壓覆《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34個礦種累計壓覆查明資源儲量達到大型礦區規模以上,或礦區查明資源儲量規模達到大型並且壓覆資源儲量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四條壓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礦產資源,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 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外的重要礦產;
(二) 本省優勢礦產。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的申請檔案;
(二)建設項目立項及批准檔案(項目建議書或初步設計批准檔案、備案證明、核准意見、投資計畫等);
(三)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
(四)涉及礦業權且有查明資源儲量的,需提供與礦業權人的補償協定或礦業權人同意項目建設的意向書;
(五)建設單位關於資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
(六)評估報告編制單位關於資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
(七)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查詢表。
第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修改調整時,建設用地規劃範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應向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出具的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申請檔案;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三)規劃區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評估報告;
(四)規劃單位關於資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
(五)評估報告編制單位關於資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
(六)涉及礦業權的,提供礦業權人同意設定規劃區的意向書。
第十七條凡符合審批要求的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申請,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壓覆或者不準壓覆的意見,並通知建設單位和設區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設區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相關礦業權人。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在收到同意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批覆檔案後45個工作日內,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批准壓覆的檔案和項目立項批准檔案,到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礦業權人應在收到同意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批覆檔案後45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應的勘查區塊或者礦區範圍變更手續。45個工作日內不申請辦理的,由原發證機關直接進行勘查區塊或者礦區範圍調整,並告知礦業權人。

第四章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補償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法人是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補償的主體,負責建設項目壓覆礦業權人重要礦產資源的補償事宜。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已設定礦業權的,建設單位應與礦業權人簽訂協定,協定應包括礦業權人同意放棄被壓覆礦區範圍及相關補償內容。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補償應遵循自願、合法、平等的原則,由建設項目法人與礦業權人之間自行協商,簽訂壓覆礦產資源補償協定。補償方式參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有償取得礦業權的,補償礦業權人被壓覆區域內保有的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在當時應繳納的價款和勘查投資。
(二)無償取得礦業權的,只補償礦業權人被壓覆區域內的勘查投資。
(三)壓覆採礦權範圍內已建的開採設施投入和搬遷相應設施的,補償直接經濟損失。
(四)由於建設項目壓覆需關閉礦山的,應開展資源和資產評估。資源評估指剩餘資源儲量價款評估;資產評估包括井下資產和地面資產。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補償雙方協商有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可作為補償依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壓覆已查明非重要礦產資源或者壓覆範圍內已設探礦權尚未查明資源儲量的,由建設單位和礦業權人自行協商解決。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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