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覆礦產資源調查

壓覆礦產資源?,壓覆礦產資源情況調查報告由什麼單位編制,

壓覆礦產資源?

壓覆礦產資源是指因建設項目實施後導致的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的情況。我國在《礦產資源法》中明確規定:“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採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所有權包括礦產資源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實質上是對礦產資源的處置,所以必須得到《礦產資源法》授權部門即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許可。對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這是法定的職責。為此,2000年國土資源部根據《礦產資源法》規定,發布了《關於規範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規定了壓覆礦產資源的管理許可權、基本程式,用以指導全國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同時,國家通過建立探礦權採礦權管理制度將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查開採的權力配置給礦業權人,礦業權屬於用益物權,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需要妥善處理好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雙方的利益關係。

壓覆礦產資源情況調查報告由什麼單位編制

壓覆礦產資源情況調查報告由具有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編制的要求已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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